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幸玲(原名:謝幸凌)
代 理 人 宋立文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65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5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15人×10份×51元=7,650元;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請勿用影本代替)。
三、請提出民間債權人謝○綉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
)、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五、又依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目
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提出原協議書,並說明於協商後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
、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若有成
立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之協商方案,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
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
提出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時」,即113年10月8日之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
市○○區○○路000號3樓?該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
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若為租屋,請提供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房東之聯絡方式(姓名、電
話、地址)?現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
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再請聲
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請勿用影本代替),
並請說明居住地是否仍為該戶籍謄本登記之地址,若非,則
原因為何?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
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法應
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
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
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
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10月8日起迄今,有無接受家屬
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清算前
2年」,即自111年10月8日起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收入情形,
即自111年10月8日至113年10月7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情形,並請補正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
如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
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單位名
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
每月或每週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
),應提出先前收入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或聯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
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
情事為何。
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之必要支出情
形,即自111年10月8日至113年10月7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十一、請聲請人陳報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自113年10月8日
起至今之收入情形為何?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
?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
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
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十二、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即自113年10
月8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
支之消費性支出)情形為何?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
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
個人」現每月之必要支出金額為何?如有相關單據(如發
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
併提出。
十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請務必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
保存摺」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
頁(含定存頁面)」影本,且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1年10
月迄今,若未包含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
③「勿」以帳戶餘額查詢結果代替。④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
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
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股票(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
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
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
予一併陳報本院)、保單(無論有無保單,請聲請人務必向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並依查詢結果向保險公司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10
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
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
10月8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
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六、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
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七、請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PCDV-114-消債清-30-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