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緯宸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6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
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
受法治教育課程肆場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販賣,竟與乙○○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乙○○提供毒品咖啡包,丙○○受乙
○○招募擔任販毒外務(即俗稱販毒小蜜蜂),透過通訊軟體
微信「金好運-營業中」群組販賣毒品,並由丙○○以附表編
號4所示手機作為聯絡工具,與買家聯絡交易毒品細節後,
前往與買家交易毒品,從中抽取報酬。而林聖豐因其販賣毒
品案件為警查獲後,配合警方誘捕偵查,林聖豐於民國113
年3月12日16時許與丙○○談妥交易毒品事宜後,丙○○於同日1
6時35分許,在林聖豐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以新
臺幣(下同)1萬元價格,販賣交付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30包(
即附表編號1之20包及附表編號2中之10包)與林聖豐,旋為
警逮捕,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販賣未遂。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
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
,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
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中坦承不諱(偵卷第25至30、137至140頁、本院卷第99、
188頁),核與證人林聖豐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偵卷
第31至34、35至36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19頁)
、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對話譯文(偵卷第37至41頁)、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
43至47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卷第51頁)、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
53至57頁)、被告之手機頁面截圖、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
(偵卷第61至106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卷第107頁)
、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偵卷第181、187、189、201
至202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咖啡包,經送驗抽檢結果,
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
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4日刑理字第1
136080615號鑑定書(偵卷第205至207頁)、刑事案件證物
採驗紀錄表(偵卷第209頁)存卷可考,佐以附表各編號毒
品咖啡包間之外觀包裝、取得來源及時間均屬相同,堪認附
表編號1、2所示毒品咖啡包均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據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每賣1包毒品咖啡包,
我可抽成100元等語(偵卷第138頁、本院卷第99頁),足見
被告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無疑。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
上之毒品攙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又
此規定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
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本案被告所販賣之
毒品咖啡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業如前述,乃於同一包裝
內摻雜調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而無從區分,自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
㈡又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或「誘捕偵查」,係指對
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
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
種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
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
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
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與林聖豐談妥交易毒品咖啡包
,並將毒品咖啡包攜至交易現場販賣交付林聖豐,顯已著手
實行販賣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本案實係林聖豐配合員警
實施誘捕偵查,無實際買受毒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
成買賣,則被告本次販賣毒品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
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
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咖啡包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未
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與乙○○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㈤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應適用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雖已著手販賣毒品行為之實行,惟林聖豐並無購買毒品
之真意而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屬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
輕微,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上揭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本案毒品咖啡包係取自乙○○,檢警因而查
獲乙○○,並據乙○○自承:我於113年3月間找丙○○幫忙賣毒品
,一開始丙○○確係找我補貨(拿取毒品之意)、對帳等語,
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5日中檢介閏113偵16127字
第1139110092號函文(本院卷第3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霧峰分局113年9月3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30043562號函文
(本院卷第69頁)、乙○○警詢及偵訊筆錄(本院卷第149至1
56頁)在卷可憑,足認本案被告所販賣之毒品咖啡包係取自
乙○○,並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乙○○,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⒌被告具有前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⒍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本院卷第1
13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
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
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
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
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
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
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
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查毒品戕害國民健康至鉅,販賣毒品之情
節尤重,被告明知販賣毒品為我國法律所嚴禁,猶販賣毒品
咖啡包,雖犯行止於未遂,然其販賣毒品咖啡包30包,數量
非微,對社會治安仍產生相當影響,且被告本案販賣毒品未
遂犯行,已依前開規定遞減其刑,刑度已大幅減輕,依其整
體犯罪情狀,客觀上並無縱宣告減輕後最低度刑猶嫌過重,
而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
地。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毒品之禁令
,為牟利而販賣混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民
身心健康,且販賣毒品常使施用者之經濟、生活地位發生實
質改變,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影響社會秩序,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情節、販賣毒品咖啡包數量30包、金額1萬元、
犯行止於未遂,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
濟狀況(本院卷第189頁,並參本院卷第117至121頁被告進
修證明、本院卷第133頁被告在職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審酌被告年僅20初歲,年紀
尚輕,難免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
,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檢察官亦認宜予被告緩刑機會(本院卷第190頁),本院
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如主文,以勵自新。復為使被告
深切記取教訓,並強化其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5款、第8款及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其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場次。此乃緩刑
宣告附帶之負擔,倘被告違反上開緩刑負擔且情節重大,足
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
此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為被告本案販賣毒
品標的或販賣所餘,此經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99頁),
且該等毒品咖啡包經送驗抽檢結果,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
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已如前述,核屬違
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
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
,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手機,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販賣毒
品犯罪聯絡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供述明確(本院卷第10
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黃奕翔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內含米白色粉末) 20包(含包裝袋20個) ⑴編號A1至A20,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驗前總毛重85.9公克(包裝總重14.4公克),驗前總淨重71.5公克。 ⑶隨機抽取編號A11鑑定:經檢視米白色粉末。 ①淨重2.49公克,取0.56公克鑑定用罄,餘1.9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6%。 ①本院卷第25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439號編號1 ②偵卷第205至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4日刑理字第1136080615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黃色包裝,內含米白色粉末) 20包(含包裝袋20個) ⑴編號B1至B20,經檢視均為黃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驗前總毛重74.9公克(包裝總重17.2公克),驗前總淨重57.7公克。 ⑶隨機抽取編號B4鑑定:經檢視米白色粉末。 ①淨重3.03公克,取0.62公克鑑定用罄,餘2.41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9%。 ①本院卷第25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439號編號2 ②偵卷第205至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4日刑理字第1136080615號鑑定書 3 毒品咖啡包(白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 19包(含包裝袋19個) ⑴編號C1至C19,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⑵驗前總毛重95.8公克(包裝總重14.82公克),驗前總淨重80.98公克。 ⑶隨機抽取編號C14鑑定:經檢視橘色粉末。 ①淨重4.04公克,取0.68公克鑑定用罄,餘3.3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7%。 ①本院卷第25頁113年度院安保字第439號編號3 ②偵卷第205至20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4日刑理字第1136080615號鑑定書 4 iPhone手機(含2張SIM卡) 1支 本院卷第29頁113年度院保字第1891號
TCDM-113-訴-1196-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