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黃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8日因身體不適
就醫,經醫生告知肝指數不佳,需多加休息,如請假會減少
收入,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
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
第45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於113年7月23日確定,於上開更
生之執行程序中,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
約為新臺幣37,516元、每月必要支出總額為34,152元(包含
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7,076元、長子扶養費17,076元)(見司
執消債更卷第235頁)。就債務人主張健康因素之部分固據
提出診斷證明書,惟該就診紀錄之內容係記載建議門診定期
追蹤,並未有需居家休養之記載,是否因而有延長履行期限
之必要,尚有所疑;關於收入部分,經本院函詢所任職之三
井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回覆債務人於上開就醫日
後,113年4月至8月薪資所得分別為39,021元、38,524元、3
9,021元、38,723元、38,342元,實略高於上開更生執行程
序時之薪資收入,又債務人現每月增加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
年年金給付4,070元、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
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苗栗縣政府函附卷可稽,可見債務人
每月可處分所得亦有所提高。另債務人雖陳報需支出長子扶
養費17,076元,然長子現每月增加領取低收高中職學生補助
費6,825元,扣除上揭補助後,債務人現每月支出扶養費僅
為10,251元,是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亦稍有減少。綜上,本
院無從認定債務人還款能力有何受影響,亦無從認定債務人
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本件延展履行期
限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MLDV-113-司消債聲-4-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