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家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
元【計算式:6×51×10-1,000=2,060】,該筆費用係預繳,
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3年
6月14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
,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三、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自113年6月14日回溯5年
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
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另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支出是否依臺灣
省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依聲請人所列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中包含房租、水電瓦斯費及交通費等
總計已達2萬8,000元,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
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
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
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
請人所陳報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費1萬4,000
元應屬聲請人扶養其父、母及配偶之扶養費用,則此部分費
用是否仍計入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請聲請人提出其實際
支付其配偶每月生活醫療費1萬元、孝敬母親費1萬4,000元
等支出之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其配偶、其父之醫療費用
單據;其就學中的弟弟之就學證明、戶籍謄本、學雜費單據
等)。
六、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其雙親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見本院卷第1
3頁),則除聲請人外,其餘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該
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本身是否已成年?有無工作能力?請提供
相關資料說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配偶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之母目前收入狀況、聲請人需扶
養其母之原因(即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
必要之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之雙親、配偶),
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
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聲請人提出其名下及受其扶養之人的全部金融機構自111
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
明細影本)。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
後,查詢有效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再予一併陳報本
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聲請人陳報其有民間債權人王鈞輝之私人債務,請提出相關
證據(如借款、借款契約等)證明之,並查報王鈞輝之年籍
資料。
、因聲請人應補正資料眾多,倘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
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或可至鄰近之各地方縣市政府、各鄉
鎮區公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免費律師諮詢,以維護其權
益。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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