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邱量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
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
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
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
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
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
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
。聲請人又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監救字第12號
駁回聲請,聲請人遂提起抗告並就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經
本院高等庭113年度救字第22號駁回抗告費訴訟救助之聲請
,並在113年8月21日以113年抗字第16號駁回對112年度監救
字第12號駁回訴訟救助之抗告已告確定。則聲請人應補繳本
件聲請停止執行訴訟費用500元,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本件裁
判費,有院內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
表附卷可考(本院卷第47、49、51頁),故聲請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