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李吉雄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
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
4,809元(〈233+120〉x3753=00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核定
為6,715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1,5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