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鎔德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之亞
訴訟代理人 陳聖鈞
被 告 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6,991元,應繳裁判費38,719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219元。(二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SCDV-114-補-140-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