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林彥儒
被 告 廖哲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1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於民國112年10月6日15時58分許,行經雲林縣○○鎮○○里○○00
0○0號旁時,因左方車未禮讓右方車先行,不慎碰撞其所承
保訴外人大和防災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由訴外人吳藿學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致
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都公司
)虎尾服務廠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8,547元(含
零件費用42,088元、工資費用26,459元),已由其賠付上開
修復費用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汽車險理賠出險通知書、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南都公司虎尾服務廠之估價單、追加
單、南都汽車虎尾服務廠之工作傳票、TOYOTA電子發票證明
聯、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訴外人吳藿學之汽車駕駛執照、
系爭車輛受損照片等為憑,並經本院職權向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調查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等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68,547元(含零件費用42,088元、
工資費用26,459元),其中零件部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
,應予折舊。又系爭車輛是於109年6月出廠(未載日,以15
日為出廠基準日),有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在卷可憑,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迄至112
年10月6日車禍發生時,已使用3年4月(未滿1月,以1月計
),則零件費用扣除折舊後之金額為9,273元(詳如附表之
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26,459元,系爭車輛必要之
修復費用應為35,732元(計算式:9,273+26,459=35,732)
。又本件車禍之發生是因被告駕駛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
口,其為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卻仍貿然穿越該交岔
路口所致,被告雖有過失,然訴外人吳藿學駕駛系爭車輛亦
疏未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就本件車禍發生亦有過失。本院審酌被告與訴外人
吳藿學上開過失情節,認被告為肇事主因,應負7成之過失
責任,訴外人吳藿學則為肇事次因,應負3成之過失責任,
並應由原告所承擔。則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於25,0
12元(計算式:35,732×70%≒25,012,元以下四捨五入)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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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1年折舊值 42,088×0.369=15,53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088-15,530=26,558
第2年折舊值 26,558×0.369=9,80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558-9,800=16,758
第3年折舊值 16,758×0.369=6,18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758-6,184=10,574
第4年折舊值 10,574×0.369×(4/12)=1,3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574-1,301=9,273
HUEV-113-虎小-284-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