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 告 邱美瑜
被 告 謝宛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453,005元,及自附表所示起始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
,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470,192元(計算式:本金42,0
00,000元+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470,192元=2,470,1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
二、被告謝宛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項目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一日)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20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90/3/21 113/9/22 (23+186/365) 1% 470,192元 合計 2,470,192元
MLDV-113-補-1889-20241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