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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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鄒金鳳 代 理 人 黃聖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2025-03-20

CTDV-114-補-236-20250320-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1385-4 股票 1 258

2025-03-19

CTDV-114-除-22-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王淳鵲(即黃志宏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2025-03-19

SLDV-114-除-94-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霍士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士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0 113年2月7日 2 台灣華嶠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霍士曼有限公司 100,000元 AG8199791 113年3月7日

2025-03-19

SLDV-113-除-669-20250319-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虞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13年11月14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余文林 華南銀行 七堵分行 (空白) 113年9月30日 25,000元 SD3110409 支票

2025-03-19

KLDV-114-除-7-2025031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胡許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起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7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為聲 請除權判決之法定必備程式,如經命補正仍未予繳納,即應 認其聲請之程式不合法而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64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惟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之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 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23至 35頁)。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2025-03-19

KSDV-114-除-71-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路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附表: 證券字號 股數 79-NX-63272-0 180股

2025-03-19

SLDV-114-除-72-20250319-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瑞祥 代 理 人 吳武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02231-3 23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143700-0 240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95717-3 9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252302-1 5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357820-2 93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428025-0 57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483959-8 115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557421-7 44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85329-1 46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609532-6 97

2025-03-18

SLDV-114-除-76-20250318-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185號裁定公告 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刊登本院 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附表: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649884-0 1 1000 0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72913-0 1 50 0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0NX82905-8 1 52 04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2NX93648-6 1 20 05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3NX99742-8 1 42 06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7018-4 1 11

2025-03-18

TYDV-114-除-33-202503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志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4-0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223905-2 1,000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55948-1 13

2025-03-18

SLDV-114-除-52-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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