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074號
原 告 蔡永明
賀月媛
蔡如生
上列原告與蔡文娟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50元(以財政部國稅局遺
產稅免/繳稅證明書所載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1/4核算,計算方
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3-家調-1074-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