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
債 務 人 葉冠廷
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
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
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元=2,870元
】;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
明文件。
6.債務人自民國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10.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SLDV-113-消債更-38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