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豪
葉淑惠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志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
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CTDV-112-訴-963-2024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