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黃中一
被 告 陸宗俊
郭熙純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宗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
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
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2
折算新臺幣為3,32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TPDV-114-補-276-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