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猥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致棋
上列被告因公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場合為裸露生殖器官猥褻行為,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亦
使目擊之告訴人受到驚嚇及厭惡感,對身心健康足生不良影
響;兼衡被告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參;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於警詢中
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MLDM-113-苗簡-1326-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