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訴訟法第511條

共找到 55 筆結果(第 11-20 筆)

簡上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温詩妤 被 告 饒君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刑 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 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2025-02-10

TCDM-113-簡上附民-105-20250210-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原 告 林子涵 被 告 李宇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80、1282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 於民國114年1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 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6

TCHM-113-附民-363-20250206-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王竣加 被 告 李宇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280、1282號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業經被告 於民國114年1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 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2025-02-06

TCHM-113-附民-385-20250206-1

交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林莘茹 被 告 陳漢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倍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儫 訴訟代理人 趙偉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 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 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2025-02-05

CTDM-111-交簡上附民-31-20250205-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8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李麗瓊 上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事件,不服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13年度刑全字第2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倘原審就假扣押之聲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抗告 人不服該裁定合法提起抗告,上級法院僅應就此部分為審判 時,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移送民事庭(最高法院99年 度台附字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陳信安(相對人鍾桶美為僱用人連帶侵權責任)因過 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13年度交易字第1981號案件審理中。抗告人即聲請人李麗 瓊(以下稱抗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經 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刑全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對相對人財產 聲請假扣押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於收受上述裁定後合法提 起抗告,然本件刑事案件仍於原審審理中,並未繫屬本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院受 理本案屬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假扣押部分之抗告為審判 之情形,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2025-02-05

TCHM-114-抗-78-20250205-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鄧瑞軒 被 告 詹雅雯 張世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09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因 被告詹雅雯、張世瑾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9日、114年1月23日撤 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4

TCHM-113-附民-288-20250124-1

重交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43號 原 告 王文達 訴訟代理人 王譽臻 被 告 黃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73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 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 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2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 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2025-01-24

TNHM-113-重交附民-743-20250124-1

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楊子翎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被告上訴二審後,被害人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嗣被告撤回刑事上訴,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 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 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 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吳明宗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 度金簡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原告則於本院第 二審審理期間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經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調查期日當庭 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因被告撤回上 訴而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無所附麗,揆諸前揭見解, 自應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2025-01-16

CTDM-114-簡上附民-6-20250116-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85號 原 告 吳玉香 被 告 陳彥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7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 民國113年11月26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前開刑事案件, 業經被告於本院114年1月8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 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4

TPHM-113-附民-2285-20250114-1

交簡上附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王玉林 被 告 朱哲宏 朱哲宏之雇用人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 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 已合法繫屬,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 事訴訟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第68號研究意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2025-01-02

CTDM-113-交簡上附民-4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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