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温詩妤
被 告 饒君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簡上緝字第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起訴後上開刑
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因本院刑
事庭不得專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TCDM-113-簡上附民-105-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