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龔舒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銘(下稱被告)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SLDV-113-補-1312-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