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5號
原 告 朱桂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秀等5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其前配偶陳志昌,與被告陳清秀、陳清美
、陳俞惠、陳清月、陳月圓(以下合稱被告)同為訴外人陳
貴義、陳熊秋玉之子女,原告與陳志昌結婚後,代陳志昌及
被告照顧陳貴義、陳熊秋玉,累積扶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爰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分別
給付原告各500,000元,共計2,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KSDV-113-補-171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