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邱蔚彥
被 告 蔡垣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蔚彥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5號,被告蔡垣宥詐
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CYDM-114-附民-147-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