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煜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煜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煜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2057號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於民國114
年3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88141號
重新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
013881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PDM-114-聲保-56-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