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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11號 原 告 沈翠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蔡華怡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15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朋友關係,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發原證1本票(下稱系爭100萬元 借款及本票)供擔保;另被告於107年12月25日為購屋需要 ,再向原告借款154萬元,同時簽發原證2本票(下稱系爭15 4萬元借款及本票,與系爭100萬元借款及本票合稱系爭借款 及本票)供擔保。茲因兩造為閨密,故原告均未積極向被告 催討借款。詎近來兩造關係生變,原告遂發函被告請求償還 系爭借款,至今被告仍未清償,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二、再者,因兩造為多年好友,互相間多有小額金錢借貸往來, 被告亦自承兩造間除系爭借款及本票外,尚有其他多筆借貸 之金錢往來,原告暫先提出自106年3月6日起至110年2月17 日止,由原告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匯款予被告 及被告配偶彭文傑帳戶之匯款交易明細(即原告所提出之卷 附附表1,見本院卷第197-201頁),其中自106年3月6日起 至107年7月9日,原告匯款予被告之金額共計為983,357元, 原告另簽發二紙支票共222,000元由被告配偶彭文傑提示兌 現,上開款項均係原告對被告取得小額借貸債權之證明,被 告卻以日期時序矛盾、數額不同之匯款原告紀錄,將其對原 告之小額還款湊數,而主張已清償本件系爭借款,其所辯實 不可採。蓋兩造間之小額借貸與系爭借款係屬二事,被告辯 稱系爭借款業已清償云云,實無足採。 三、另就被告106年7月6日代償原告南山人壽借款及利息1,518,4 20元部分,原告不爭執。惟兩造間平時均有小額現金之調借 ,在大筆借貸時原告才會要求被告簽發本票,茲因被告未清 償系爭本票所擔保之欠款,原告始會持有系爭本票而未返還 ,承前所述,被告欲以平時兩造互調之小額現金金額湊數, 主張業已清償系爭借款,另一方面,又稱被告給付原告款項 是出借原告款項,顯有矛盾,並無可採。況被告主張於106 年7月6日代原告償還南山人壽借款1,518,420元,卻又主張 是用來清償之後1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之154萬元,其所 述實悖於常情。至被告辯稱108年5月29日還款200,000元給 原告之部分,乃係用於清償兩造間其他筆小額借款,而非針 對系爭借款之還款;且原告所提卷附附表1編號36至84為108 年5月13日至110年2月17日原告持續借款予被告之小額款項 ,金額合計為1,986,512元,是被告不僅尚未清償兩造間之 小額借貸債務,另主張已清償系爭154萬元借款,要非可採 。 四、綜上所述,兩造為多年好友,原告向來不計較借多少錢給被 告,縱使被告尚未清償系爭借款,原告在能力範圍內均會持 續幫忙被告,此在原告所提卷附附表1亦可看出,後因故感 情生變,原告才積極要求被告還款,實不能以借款多年後仍 有款項往來,即推論兩造間所有小額借貸款項、系爭借款均 業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5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雖於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然被告自105年 8月7日起至107年9月18日,已還款原告合計836,379元,還 款明細參卷附答辯六狀表格。嗣被告於106年7月6日代原告 繳納南山人壽借款合計1,518,420元,其中部分金額用以清 償前開系爭100萬元借款中之163,621元。又被告於107年12 月25日另向原告借款154萬元,被告則以106年7月6日代原告 繳納南山人壽借款1,518,420元之其中1,354,799元抵銷上揭 原告之系爭154萬元借款債權,嗣被告於108年5月29日又還 款200,000元給原告,故原告尚須返還14,799元(1,540,000 元-1,354,799-200,000元=-14,799元)給被告。 二、至原告民事準備書一狀附表1編號26、32、33、37、40-43、 46、49、50、53、59、62、63、65、75,均為原告代被告或 彭文傑繳納信用卡費用,屬小額、代墊日常生活費用之借貸 ,被告就編號37、40-43、46、49、50、53、59、62、63、6 5、75已提出被證23、25、26、30、31、32、33、35、36等 證據,證明已清償代墊信用卡費,僅編號26、32、33被告因 時日久遠找不到清償證據(參照被告答辯四狀第1-5頁表格 ),然最後一筆信用卡費代墊款即編號75被告已提出被證36 存款單證明已清償,按諸常理,日期在前之編號26、32、33 代墊款亦應已清償完畢才是。換言之,若編號26、32、33被 告未清償,揆諸常情,原告自無繼續代被告或彭文傑繳納編 號37、40-43、46、49、50、53、59、62、63、65、75等多 筆信用卡費之理。此外,編號84的部分,由被證37兩造間之 Line對話紀錄可知,是被告先借款予原告後,原告還錢給被 告,且既然編號84兩造已結清債務,則編號1-83理應兩造也 已結清才是,只是時間久遠,被告尚未找到清償之單據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472頁): 一、起訴狀原證1、2本票為被告所簽發。 二、臺中法院郵局113年5月20日存證號碼1108號存證信函為被告 寄發給原告。 三、兩造於本案訴訟前為感情良好之朋友關係。 四、被證17確實係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 五、兩造間於本案前確實有金錢往來、互有借貸之關係。 六、原證1至原證5,被證1至被證43,形式上真正。 七、被告於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 八、被告於1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4萬元。 九、被告就答辯㈣狀第5頁[貳]編號1~4,於本件訴訟不再主張。 十、被告就「曾向原告索討還錢但原告拒絕」、「113年5月20日 存證信函回覆前,曾向原告請求系爭本票而遭原告拒絕」無 法提出證明(見本院卷第431頁)。 十一、系爭本票中只有原證1系爭100萬元本票註記利息4 %,另 張原證2系爭154萬元本票則沒有註記利息。 十二、被證39之空白本票存根欄記載利息是4 %,但並非本件系 爭兩張本票。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曾有系爭借款存在為真,被告辯稱已經清償 完畢,故應就系爭借款債務消滅負舉證之責。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簽 發卷附原證1之系爭100萬元本票供擔保;另被告於107年12 月25日再向原告借款154萬元,同時簽發卷附原證2之系爭15 4萬元本票供擔保一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本 院卷第13、15頁),而被告初雖否認兩造間前開二筆消費借 貸關係存在(見本院卷第33-37頁),惟嗣就原告主張之上 情改稱不為爭執(見本院卷第351、353、472頁),承認其 與原告存有二筆系爭借款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被告係對 於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254萬元之事實為自認,原告該部 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債務人就清償之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請 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固 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 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920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既自認其於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 款100萬元,及於107年12月25日再向原告借款154萬元等情 ,且辯稱均已清償完畢,並無返還之義務(見本院卷第429 頁),則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系爭借款之法律關係已 因清償而消滅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二、被告確有給付原告款項之事實,得以用來清償、抵銷原告對 被告之債權。  ㈠依被告所提卷附答辯六狀表格編號1-28之還款明細表及其交 易明細紀錄、被告代繳納原告南山人壽借款及其收據、108 年5月29日還款200,000元予原告之交易明細紀錄等件(見本 院卷第55-145、465、467頁);及卷附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3年9月30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43154號函、其保單 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4年1月16日國 世存匯作業字第1140008633號函、存款憑證等件(見本院卷 第180、183、457-461頁);並參以原告就卷附答辯六狀表 格、被告為其代繳納南山人壽借款、被告108年5月29日還款 200,000元均係用以清償被告向原告之借款債務等情,並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194、203-313、344、430、431、471、47 3頁),堪認被告確實有給付原告如卷附答辯六狀表格所示 之金額836,379元、有為原告代繳納南山人壽借款款項1,518 ,420元、有於108年5月29日還款原告200,000元。被告抗辯 得以前揭金額,清償、抵償原告對被告之債權,並非全然無 據。  ㈡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 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 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 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 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 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倘消費借貸 之借用人主張借款業已清償,而貸與人主張借用人此項清償 之款項,係屬另筆債務,並非系爭借款者,依舉證責任分配 之原則,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73年度臺上字第238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既主 張被告除系爭借款外,另有向其小額借款如原告所提附表1 及原證5支票所示之款項,被告所抗辯之清償、抵償款項, 均係用以清償、抵償之前對原告所為之小額借款,並非針對 系爭借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94、344、430、431、473頁) ,則原告即應就兩造間另存有如原告所提附表1及原證5支票 所示之消費借貸關係,負舉證之責。 三、兩造間除系爭借款外,另存有其他小額借款之債權債務關係 。    ㈠再按所謂自認,係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一造,就負舉證責 任之他造主張之不利於己事實,予以承認或不爭執,或不負 舉證責任一造所陳述不利於己之事實,經負舉證責任之他造 予以承認或援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56號 判決意旨參見)。查兩造並不爭執於本案訴訟前為感情良好 之朋友關係,且確實有金錢往來、互有借貸之關係(見本院 卷第472頁),足見兩造間確實於系爭借款外,存有其他互 為金錢借貸關係之情事。  ㈡依卷附被告之答辯四狀、被告於本院113年12月10日、114年1 月9日之庭期筆錄所述(見本院卷第347-351、430、431、45 2頁)可知,被告針對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1-84所示、原告給 付予被告之小額款項,係表示:被告已與原告結清,因時日 久遠,故被告僅能找到「清償」之證據為卷附被證7、8、19 -37,可見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18、19、21、24、35、37、38 、40-43、47-50、53、59、62-65、69、75、84所示之債權 ,已因被告給付而受償,至於其他之部分被告則未找到「清 償」之證明,另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84既已結清,編號1-83 依常理應已結清才是,只是目前找不到「清償」之單據等語 。足徵被告對於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1-84所示、原告給付予 被告之小額款項,係屬原告除系爭借款外,另外借貸予被告 之款項,並未爭執,僅係表示已為「清償」,並提出其中部 分已為「清償」之證明,以資回應、答辯,被告對於原告所 提附表1編號1-84所示之款項,係原告基於借貸而給付予被 告等事實,已為自認甚明。  ㈢本院參以被告前揭所提清償之證明中,被證7、8、19-23、25 -26、28-36均為存款單(見本院卷第123-125、339-361、37 7-393頁),被證24、27、37則為兩造對話紀錄(見本院卷 第363-365、371-373、395-399頁),均可認定被告確有匯 款予原告用以清償債務、或是原告匯款以償還先前對被告欠 款之情,原告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1頁),堪認屬實。 是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小額借款之數額,於扣除上開原告所 提附表1編號18、19、21、24、35、37、38、40-43、47-50 、53、59、62-65、69、75、84之數額(見本院卷第347-351 頁)後,所餘之1,793,056元(計算式詳附表),即為目前 被告尚未清償原告之小額借款。至於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57 ,應更正為彭文傑凱基605;編號67、77-80,應更正為蔡華 怡台新末五碼598虛擬帳號,則均經原告當庭更正(見本院 卷第430頁),被告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430-432頁),是 被告仍未清償、結清,無須於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額中扣除。  ㈣原告雖另主張曾將支票12萬元於106年10月31日存入彭文傑   凱基0605帳號帳戶內,有原證5該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307、309頁),然被告已請配偶彭文傑分別於106年1   1月1日匯款5萬元入原告永豐銀行6417帳號帳戶、106年11月   8日匯款5萬元入原告凱基銀行3200帳號帳戶、106年11月8日   匯款33,000元入原告永豐6417帳號帳戶,有被證6彭文傑凱   基銀行交易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頁),是縱有該   筆借款,被告亦已向原告清償完畢。又原告主張曾將支票10    2,000元於107年12月17日存入名間鄉農會,有原證5該支票   影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1、313頁),惟查,被告及其   配偶彭文傑均無名問鄉農會之帳戶,經被告陳稱在卷(見本   院卷第326頁),原告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429-432、451-   453、471-474頁),故此筆金額與被告無關,亦不得作為原   告對於被告具有小額借貸債權之依據,洵堪認定。  ㈤復酌以兩造本件之主張,因先前雙方關係友好緊密,時有相 互墊支相關生活支出之情況,被告亦屢屢以結清等語形容兩 造間之金錢債權債務關係,是扣除被告自承未有證據得以證 明結清、清償者之部分外,剩餘之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1,79 3,056元,被告既自認無法提出「清償」之證據,即自認曾 向原告有該等之借貸,得認兩造間就該等款項具有借貸之意 思表示合致,而此等款項均為系爭借款外,被告另向原告所 為之小額借款,堪以認定。 四、被告答辯六狀表格中所示給付予原告之金額,應先抵充被告 對原告所負之1,793,056元小額借貸債務。  ㈠再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 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 ,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 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1.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 充;2.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 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 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3.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民法 第321條、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述規定依同法第342條 規定,於抵銷準用之。又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 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相對人之協助,亦無 經法院裁判之必要。亦即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 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 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最高法院47 年台上字第355號判決、50年台上字第291號判決、100年度 台上字第938號判決要旨參照)。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 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 債額時,依民法第321條之規定,原應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 定其應抵償之債務,如未為指定,即應依同法第322條之規 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非債權人所得任意充償某宗之債務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0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兩造間除系爭借款外,原告對於被告另有1,793,056元 之小額借款債權,已於前述。被告雖提出答辯六狀之表格, 主張曾於105年8月7日至107年9月18日間,給付原告如該表 格所示之金額,且該等金額屬於還款之性質(見本院卷第43 7-439頁),然因綜觀全卷,並無被告清償時、指定其應抵 充之債務之證明,是依民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債務之擔 保最少者,先進行抵充,而本件系爭借款具有被告所簽發之 系爭本票作為擔保,已於前述,是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擔保 最少者,即為原告所提附表1扣除編號18、19、21、24、35 、37、38、40-43、47-50、53、59、62-65、69、75、84後 之小額借貸數額1,793,056元。被告答辯六狀表格中所示給 付予原告之金額,應先抵充被告對原告所負之1,793,056元 小額借貸債務。 五、就105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所為系爭100萬元借款部分,被 告已清償完畢。   ㈠查被告係於105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系爭100萬元,而被告係 自106年3月6日起至107年7月9日止,對原告為如原告所提附 表1編號1-35所示之小額借貸(見本院卷第197-199頁),是 被告辯稱自105年8月7日、105年10月7日起即陸續償還原告 借款9,924元、10,000元(見本院卷第465頁)之部分,因並 無證據資料足認已向原告進行借款,是上開2筆金額共19,92 4元,不得計入被告抵充對原告所負之小額借貸債務金額中 ,被告答辯六狀表格主張抵充之金額原為836,379元(見本 院卷第465-467頁),於扣除19,924元後,僅餘816,455元( 836,379-19,924=816,455)得進行對原告所負小額借貸債務 之抵充。而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1-35所示之小額借貸中,編 號18、19、21、24、35者,被告業已清償、結清,已敘述如 前,有被證7、8、21、22可佐(見本院卷第123、125、357 、359頁),是附表1編號1-35所示之借貸總額983,357元, 減去編號18之50,000元、編號19之30,000元、編號21之35,0 00元、編號24之68,000元、編號35之10,000元後(見本院卷 第347-349頁),剩餘790,357元之借貸總額。該借貸總額79 0,357元,經以被告得抵充之數額816,455元抵充後,已全部 受償,被告尚有26,098元得進行抵充。  ㈡查兩造並不爭執被告106年7月6日代原告繳納南山人壽借款1, 518,420元(見本院卷第430、467頁),有收據、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30日南壽保單字第1130043154號 函、其保單明細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9-145、181-183 頁),觀諸被告就上揭代繳而對原告取得債權之時點,係在 系爭100萬元借款之後,系爭154萬元借款之前,是被告辯稱 :該其對原告之1,518,420元債權,得以抵充系爭100萬元借 款債務,應屬可採。故以前開被告抵充小額借貸後之餘額26 ,098元,加計1,518,420元,再抵充其對原告之系爭100萬元 借款債務後,系爭100萬元債務已全數清償,被告尚餘544,5 18元(26,098+1,518,420-1,000,000)得以抵充。 六、就107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所為系爭154萬元借款部分,被 告尚未清償。  ㈠查被告係於107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系爭154萬元,而被告 係自108年5月13日起至110年2月17日止,向原告為如原告所 提附表1編號36-84所示之小額借貸(見本院卷第199-201頁 ),業經認定於前,是被告答辯六狀表格所載自105年8月7 日至107年9月18日向原告所為之還款(見本院卷第465-467 頁),依時序上觀之,均與107年12月25日之系爭154萬元借 款,及原告所提附表1編號36-84所示108年5月13日以後之小 額借款無涉,蓋依理被告既未於107年12月25日前、108年5 月13日前向原告借款,即無向原告還款之可言。而原告所提 附表1編號36-84所示之小額借貸中,編號37、38、40-43、4 7-50、53、59、62-65、69、75、84者,被告業已清償、結 清,已敘述如前,有被證19、20、23-37可據(見本院卷第3 39、341、361-399頁),是附表1編號36-84所示之借貸總額 1,986,512元,減去編號37之37,057元、編號38之5,950元、 編號40之40,558元、編號41之50,000元、編號42之1,792元 、編號43之1,042元、編號47之2,460元、編號48之1,606元 、編號49之769元、編號50之1,176元、編號53之7,584元、 編號59之1,818元、編號62之4,686元、編號63之10,013元、 編號64之50,000元、編號65之29,493元、編號69之660,000 元、編號75之31,826元、編號84之45,983元,剩餘1,002,69 9元之借貸總額。該借貸總額1,002,699元,被告得以其對原 告之債權抵充之。  ㈡次查原告對於被告曾於108年5月29日給付20萬元予原告,且 係用於清償對原告之債務,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31頁) ,有第一銀行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7頁) ,堪信為真。承前,因原告對於被告尚有1,002,699元之小 額借貸債權,且未受有任何之擔保,依民法第322條之規定 ,被告應先以該20萬元,就該等其對原告之1,002,699元小 額借貸債務進行抵充。再查,因被告清償本件系爭100萬元 借款債務後,被告尚餘544,518元得以抵充對原告之債務, 業於前述,是被告亦得以該544,518元,就該等其對原告之1 ,002,699元小額借貸金額進行抵充。經兩次抵充後,被告對 於原告尚有258,181元(1,002,699-200,000-544,518=258,1 81)之小額借款債務並未清償。而本件系爭154萬元借款, 因有系爭本票作為擔保,依法在抵充順序上較為劣後,故既 然經抵充後,被告對於原告尚有258,181元(1,002,699-200 ,000-544,518=258,181)之小額借款債務並未清償,則被告 對於原告之系爭154萬元借款債務,自亦無有餘額進而抵充 、清償之可能。此外,衡諸常情,倘被告已經如其所述清償 對於原告所負之系爭154萬元借款債務,被告應會對於原告 請求作為擔保之系爭本票,然被告自始無法提出其曾向原告 請求返還系爭本票之證明,經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43 1頁),是益徵原告對於被告之系爭154萬元借款債權仍然存 在無訛。 伍、綜上所述,因被告就本件系爭100萬元借款已為清償,就系 爭154萬元借款尚未清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4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9日起(見本院卷第31頁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週年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 回。   陸、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 行聲請,因訴經駁回而失其依附,併駁回之。被告亦聲明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部分,乃依民事訴訟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命被告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 執行。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依原告所提卷附附表1編號1-35所示金額983,357元,減去編號18之50,000元、編號19之30,000元、編號21之35,000元、編號24之68,000元、編號35之10,000元,剩餘790,357元。 依原告所提卷附附表1編號36-84所示金額1,986,512元,減去編號37之37,057元、編號38之5,950元、編號40之40,558元、編號41之50,000元、編號42之1,792元、編號43之1,042元、編號47之2,460元、編號48之1,606元、編號49之769元、編號50之1,176元、編號53之7,584元、編號59之1,818元、編號62之4,686元、編號63之10,013元、編號64之50,000元、編號65之29,493元、編號69之660,000元、編號75之31,826元、編號84之45,983元,剩餘1,002,699元。

2025-03-13

TCDV-113-訴-1811-20250313-1

北簡更一
臺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卓玉娥 訴訟代理人 林書弘 被 告 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簡抗 字第84號裁定廢棄發回更為審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遭電話詐騙後至臺北市萬華區之華南銀行雙園分 行(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匯款,被告受騙而匯款之地 點不失為侵權行為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 院有管轄權,業經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84號裁定確定在案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洽談貸款事宜,依其智識程度,對於將自己金 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 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成為詐欺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 ,且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之目的,乃在掩飾或隱匿其等詐 騙款項之來源、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實質上使該犯罪所 得嗣後流向不明等情,應有所預見或具有預見之可能,卻仍 將其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號,戶名:黃志強,下稱系爭帳戶)提供予詐欺集 團供遭詐騙之被害人匯款之用,嗣原告於111年12月21日遭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其姪子並謊稱急用借款,於111年12月2 3日中午12時48分許,依其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至系爭帳戶後,由被告持系爭帳戶之提款卡,於111年12月2 3日下午1時10分許、1時11分許、1時12分許、1時25分許、1 時26分許、1時27分許分別提領5,000元、5,000元、5,000元 、50,000元、50,000元、35,000元後,將款項交予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確已致原告受有150,000元之損害, 被告提供 系爭帳戶予他人,已致令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獲 取原告之金錢財產既遂,被告對於系爭帳戶極可能被利用作 為詐欺、洗錢之工具,衡諸常情,應有所預見或避免系爭帳 戶成為犯罪工具之能力及注意義務,卻仍加以容任或未加注 意,自具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告所為,明顯係幫助詐欺集團 之共同侵權行為,更與原告所受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150,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前因欲辦理貸款,而以Line與暱稱「楊群澤 」之人聯絡貸款事宜,「楊群澤」隨即將載有「楊群澤」、 「貞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名片貼予被告觀看,用以 取信被告,並向被告索取銀行帳戶及辦理貸款所需資料,被 告遂提供系爭帳戶之存摺封面等資料予「楊群澤」,其後「 楊群澤」即要求被告加入一位特助「張清輝」之Line帳號, 「張清輝」隨即與被告聯絡,聲稱:「為了要美化被告之帳 戶以便順利取得貸款,公司之財務長會將款項存入被告提供 之帳戶,並要求被告簽署合作協議書,保證不會侵占匯入之 款項。」云云,而於被告簽署合作協議書後,「張清輝」即 指示被告提領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並交付給其指定之人,本 件被告係因遭詐騙集團詐騙,誤信「楊群澤」、「張清輝」 為「貞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工作人員,且可協助其 辦理貸款,遂出於辦理貸款之目的,將系爭帳戶提供予詐欺 集團,並因此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提領款項予詐欺集團指定之 人,被告就提供系爭帳戶及配合提領、交付款項等行為,自 無幫助侵權行為之故意;又本件事發當時,被告甫成年不久 (21歲),社會經歷尚淺,因有貸款需求,經詐欺集團成員藉 詞帳戶資金往來流動包裝(製造有還款能力),甚至要求被告 簽署合作協議書以承諾不侵占款項等情,則被告基於此情不 疑有他,而提供系爭帳戶、配合提領及交付款項,尚難認為 已違犯一般注意義務,而遽認其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末本件原告乃係於111年12月21日起 即遭詐騙集團以「姪子急需資金」為由進行詐騙,而後方於 111年12月23日匯款至系爭帳戶,原告係因自身之無知、輕 率及魯莽而誤信詐騙集團之說詞,方匯款予詐騙集團,則原 告匯款至系爭帳戶之行為,顯非取決於被告因受詐欺而提供 系爭帳戶予詐欺集團之行為,而係取決於詐欺集團對原告之 詐欺手段及原告自身之誤信,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因受詐騙 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之行為間,顯不具備「責任範圍 之因果關係」,自不能令被告因「過失幫助行為」而依民法 第185條第2項之規定,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縱認被告因 受詐騙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須因「過失幫助」而依 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則原告因自身之無知、輕率及魯莽而遭詐騙,遂匯款予詐騙 集團之行為,亦同有過失,如令既無故意又無重大過失之被 告全額負擔原告所受之150,000元損害,必使原告之生計受 有重大影響,爰請求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218條之規定 ,減輕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 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 決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規定。又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要旨參照)。   ⒈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供遭詐騙之被害人 匯款之用,有故意或過失,嗣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為其姪子並 謊稱急用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50,000元至系 爭帳戶而受有損害云云,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將系爭帳戶提供 給詐騙集團使用。有故意或過失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 原告對此雖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828號 不起訴處分書、匯款回條聯為證(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03 92號卷第27-33頁),然上開匯款回條聯僅能證明原告有匯款 至系爭帳戶之事實,不起訴處分書則認被告未有詐欺、洗錢 之主觀犯意而涉有犯罪,尚不足證明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予詐 欺集團,有故意或過失之事實為真正;又查,被告辯稱前因 欲辦理貸款,而以Line與暱稱「楊群澤」之人聯絡貸款事宜 ,「楊群澤」隨即將載有「楊群澤」、「貞觀財務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之名片貼予被告觀看,嗣被告即將貸款人資料及 存摺明細傳給「楊群澤」,「楊群澤」亦傳借款150,000元之 貸款期數、年限、利率試算表給被告,其後「楊群澤」即要 求被告加入一位特助「張清輝」之Line帳號,被告亦應「張 清輝」之要求至7-11列印合作協議書,並於填寫完後簽字蓋 章,手持協議書自拍發給「張清輝」,嗣系爭帳戶確實有匯 入150,000元,被告依「張清輝」指示將該150,000元分次提 領完畢並交付「張清輝」指定之人,有被告提出之合作協議 書、被告與「楊群澤」間Line對話截圖、被告與「張清輝」 間Line對話截圖(見本院卷第51-119頁),則被告前開抗辯應 屬可採,被告並不知悉系爭帳戶匯入之150,000元,係原告遭 詐欺集團詐騙後所匯之款項,而係認上開款項,為「張清輝 」所稱為美化帳戶之款項,需返還「張清輝」,所以依「張 清輝」之指示將款項提領出來並返還予「張清輝」,堪可認 定。 ⒉再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系爭帳戶是其申設用來薪資轉帳用途, 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都在自己保管中,111年12月21日 因急需用錢所以在網路上面看到小額借款的廣告,於是與「 富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繫表示需要借款10萬元,於 是依照對方指示將存摺號碼紀錄和協議書拍照以Line傳給對 方,對方表示要幫忙其洗金流,於是提供對方依照指示自其 所有之帳戶提領不知名匯款之金額後當面交給對方指派的人 ,但當天晚上就收到警方通知其疑似洗錢帳戶,於是隔天早 上就去報案遭詐騙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9-1、21頁),系爭 帳戶乃原告仍有在繼續使用之正常帳戶,與一般因缺錢而將 帳戶賣給詐騙集團,並將存摺及提款卡均交付詐欺集團使用 之情形不同,另被告於系爭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已向警察 報案遭詐騙帳戶,況「貞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富 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均登記在案之真正公司,亦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參(見本院卷第153-157頁), 故被告辯稱其因欲申請貸款遭詐騙集團詐騙,誤信「楊群澤 」、「張清輝」為「貞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工作人 員,且可協助其辦理貸款,遂出於辦理貸款之目的,提供系 爭帳戶並依指示提領款項予指定之人,亦係遭詐欺集團詐騙 等語,亦應屬可採。 ⒊復原告就被告上開提供系爭帳戶及提領款項之行為對被告提起 詐欺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1828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提起再議,亦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業經原告自陳在前,及該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0392號卷第 13、27-31頁),亦難認被告有故意或過失將系爭帳戶提供予 詐欺集團並依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 ⒋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將系爭帳戶提 供給詐欺集團使用,供遭詐騙之被害人匯款之用之事實為真 正,故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具有故 意或過失,且明顯係幫助詐欺集團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原告 所受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請求被告賠償150,000元 ,洵屬無據。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 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 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民法第179條、第182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當得利請求權之發生係基於「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之事實,只要依社會 一般觀念,認為財產之移動,係屬不當,基於公平原則,有 必要調節,即應依不當得利,命受益人返還(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2362號判決參照)。 ⒈原告另主張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150,000元匯入被告之系 爭帳戶內,被告受有不當得利,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云云,惟查,被告係受詐騙始交付系爭帳戶資 料並提領款項,已如前述,難認被告有知悉或參與詐騙原告 之行為,而原告將150,000元匯入系爭帳戶後,被告亦已依「 張清輝」之指示,於111年12月23日下午1時10分許、1時11分 許、1時12分許、1時25分許、1時26分許、1時27分許分別提 領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0元、50,000元、35,0 00元後,將款項交予「張清輝」指定之人,則被告對於系爭 帳戶內有無法律上原因匯入之150,000元,顯不知情,且於原 告本件請求返還時已無現存之利益,依上開說明,被告亦免 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 ⒉故原告主張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150,000元匯入系爭帳戶 內,被告受有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150,000元,亦洵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2025-03-11

TPEV-114-北簡更一-2-2025031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辰 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3106號、113年度偵字第22768號、113年度偵字第2291 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育辰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郭育辰可預見將金融帳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資料交與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且受 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以其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及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作為申請註冊綁定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現代財富公 司)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帳號(下稱MaiCoin帳戶)資料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及郭育辰之個人資料後,即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施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 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指示以超商條碼繳費之方式,將附表 所示之金額,儲值至本案帳戶綁定註冊之郭育辰MaiCoin帳號, 該等儲值之虛擬貨幣隨即均遭提領,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之去向。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 郭育辰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 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 案帳戶存簿拍照交付不詳之人,然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 稱:我提供是因為要申辦貸款,對方說提供個人證件和本案 帳戶存簿給他們拍照確認,說如果貸款通過會直接匯款到我 的帳戶,我沒有提供給他們申辦虛擬貨幣使用,我不知道這 樣會構成犯罪云云(見本院審金訴卷第56頁、金訴卷二第127 、186頁)。其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本案MaiCoin帳戶 所用電子信箱及手機號碼均非被告申辦,且用戶登入歷程地 址分別為新北市及臺中市,IP位置及登入設備均非被告所有 ,足見該MaiCoin帳戶非被告申請註冊,被告僅提供身分證 、健保卡及本案帳戶資料,且金融活動以雙證件辦理貸款屬 常態,被告因申辦貸款提供上開資料拍照非悖於常情,詐騙 集團成員從未要求被告提供金融卡、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存摺 密碼,被告亦未提供該等資料,對於詐欺或洗錢沒有故意, 且詐騙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不會有任何金流紀錄之方式進 行交易,防免被告察知,本案帳戶為被告賴以工作匯入之薪 轉帳戶,被告知悉遭騙後即以被害人身分報案,並致電MaiC oin公司告知停權,被告雖將身分證、健保卡及本案帳戶存 摺拍照提供他人,然僅係為辦理貸款,遭詐騙才提供,並無 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之直接或間接故意等語(見本院審金訴 卷第29至35頁、金訴卷二第127、188頁)。經查: ㈠、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 示之人,使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儲值時間將附表所示 加值金額儲值至以本案MaiCoin帳戶,嗣該等儲值之虛擬貨 幣均遭提領等節,有證人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 見偵13106卷第15至19頁、偵22768卷第7至8頁、偵22916 卷 第7至9頁、偵34500卷第23至27、61至63、87至89、129至13 1、151至154、171至172、189至193、219至221頁)在卷可 證,並有本案帳戶、MaiCoin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 李語欣之訂單付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超商代收 專用繳款證明(見偵13106卷第21至27、41至49頁)、告訴 人白芷銨訂單付款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超商代收專用繳款證明、匯款紀錄、與 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中 港分駐(派) 出所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見偵22768卷第11至 39頁)、告訴人林育鋐之超商代收專用繳款證明、與詐欺集 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MainCoin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2291 6卷第11至25、37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2 年12 月21日112 萊函總字第0552-H0581號函(見偵22916卷第27 頁)、告訴人徐國修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訂單付款資料、超商代收專用繳款證明、和解協議、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相片黏貼表(見偵34500卷第29至60 頁)、告訴人蔡辰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LINE對話內容、合約書、郵局帳號及明細、郵局交易明細 、繳費收據(見偵34500卷第71至85頁)、告訴人林恩晞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 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訂貨付 款資料、交易明細、三信商銀通報警示回覆單、超商繳款證 明、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34500卷第91至127頁)、告訴 人林景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訂單付款 資料、交易明細超商繳款證明、手機對話資料(見偵34500 卷第133至149頁)、告訴人黃雅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項明細表、 訂單付款資料、交易明細、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偵辦刑案相 片(見偵34500卷第155至169頁)、告訴人張妍熙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訂單付款資料、交易明細、超 商繳款證明單、手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資料(見偵34500 卷第173至187頁)、告訴人羅雅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訂單付款資料、交易明細、超商付款證明、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34500卷第195至219頁)、告訴人 鍾瑞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 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超商繳款證明、契約協議、手機畫面 翻拍照片(見偵34500卷第223至24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3年8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12032 4號函及附件本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卷一 第21至25頁)、現代財富公司113年9月16日現代財富法字第 113091601號函檢附條碼應對資料(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9至3 1頁)等在卷可查,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足認被告本 案帳戶已遭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申請註冊綁定MaiCoin帳戶而 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足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又本案帳戶為被告申設使用,被告於前開時間將本案帳戶存 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拍照後傳送不詳之人而提供之等節 ,為被告坦認如前;且本案MaiCoin帳戶係由本案帳戶綁定 以被告個人資料名義註冊,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MaiCoi n帳戶註冊資料及照片在卷可佐(見偵22916號卷第25頁),亦 足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 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基於申辦貸款之意思 提供個人及金融資料與對方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 亦即縱係因申辦貸款業務而與對方聯繫接觸,但於提供個人 及帳戶資料與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 、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資料 ,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暨製造金流斷點並 藉以隱藏真實身分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 生,而將該等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已足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 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並容任該等結 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行為人具有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成立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 罪。再不法詐欺人士為獲取可使用他人金融帳戶,所運用之 說詞、手段不一,衡情亦不會對提供金融帳戶之人承認將利 用該帳戶資料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否則提供帳戶之人明知 他人欲以自己之身分資料從事詐騙他人之不法行為,自身極 可能遭受刑事訴追處罰,豈有為眼前小利而交付金融帳戶之 理?是以無論不法詐欺人士直接價購或藉工作、辦理貸款等 名目吸引他人提供金融帳戶或個人資料,差別僅在於係提供 現實之對價或將來之利益吸引他人交付上開資料,然該等行 為均係以預擬之不實說詞,利用他人僥倖心理巧取帳戶資料 ,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㈣、再者,申請開設虛擬帳戶並無任何特殊資格、門檻限制,一 般人皆能以輸入身分資料、金融帳戶之方式申請,此乃眾所 週知之事實;且參諸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 不鮮,詐騙集團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 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 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 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 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集團再利用車手將款項提領 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此亦經政府多方宣導、披載, 提醒一般民眾勿因一時失慮而誤蹈法網,輕易交付自己名義 申辦之金融帳戶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等個人資料予他人, 反成為協助他人犯罪之工具。從而,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辦虛 擬帳戶,反以各種名目向他人蒐集或取得虛擬帳戶,帳戶所 有人應有蒐集或取得虛擬帳戶者可能藉以從事不法犯行暨隱 藏真實身分之合理懷疑及認識,此實為參與社會生活並實際 累積經驗之一般人所可揣知。本件被告係一智識程度正常之 成年人,學歷為大學畢業,且自承有工作經驗(見本院金訴 卷二第187頁),並非年幼無知、智能障礙或與社會長期隔 絕之人,是依其智識能力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上情自無不 知之理,然被告竟僅憑網路聯繫,即貿然聽信未曾謀面、不 知真實姓名之不詳業者要求,將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 案帳戶等資料交付對方用以申辦MaiCoin帳戶,足見該不詳 之人可能以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供作詐欺取財 之非法用途,且其提供上開資料與帳戶資料與不詳人使用, 恐有為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虞等節,確實有所 預見。 ㈤、又依現今不論係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當面核對外,並須敘明其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 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俾供銀行或民間貸款機構透過徵 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決定是否核准貸款,以及所容許之 貸款額度。若因信用不佳以致無法循金融機構管道借貸,必 須向民間貸放者(如地下錢莊)尋求資助,對方通常會要求 提供抵押品作為擔保;如為小額借款,至少會要求提出薪資 證明等財力證明,及簽發本票作為擔保,並會說明貸款金額 、期間、利息、還款方式、未依約還款後果等借貸重要約定 事項。況上述貸款程序頂多僅須提供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 構名稱、戶名、帳號,以供撥款,豈有另將帳戶及身分資料 一併交付申辦MaiCoin帳戶之理。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 驗,借貸者若見他人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 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反而要求借貸 者交付銀行帳戶、個人資料以申辦虛擬帳戶,衡情借貸者對 於該等帳戶及個人資料所申辦虛擬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 犯罪之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期。然被告卻對於對方 真實姓名、身分背景、個人借貸或業者、地址資料等一無所 悉,僅因對方稱借貸,即應對方要求任意將其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本案帳戶等資料交與真實年籍、來歷均不詳之人, 已與一般辦理民間借款之流程有悖。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本 院審理時供承:伊把跟對方的對話都刪除了,沒有留存任何 紀錄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一第38頁、卷二第127頁),則被告 辯稱係為貸款而交付之動機、僅有拍照交附國民身分證、健 保卡、本案帳戶資料等節,亦均無從核實其詞。 ㈥、對被告及辯護人辯詞不採之理由: 1、被告及辯護人稱本案帳戶為被告薪轉帳戶乙節,然參本案帳 戶之交易明細,被告於每月月底發放薪資之當日即將薪資提 領完畢,此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可參(見本院金訴卷一第23 頁),顯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時,對於被告本身工作、領 取薪資等情均無窒礙,況薪資本可改由現金領取或以其他金 融帳戶領取,是縱使本案帳戶為被告薪轉帳戶,亦與本案無 涉。 2、又本案MaiCoin帳戶之電子信箱、手機驗證號碼、用戶登入地 址及登入設備固均非被告所有,然此部分亦不影響本院認定 被告確實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等資料與不 詳之人並用以申辦MaiCoin帳戶等事實,是縱本案MaiCoin帳 戶之電子信箱、手機驗證號碼、用戶登入地址及登入設備均 非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使用操作本案MaiCoin帳戶,均無從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本案被告係下載MaiCoin APP使用該A PP內建相機拍攝手持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存摺 照片而提供該等資料與現代財富公司用以申辦MaiCoin帳戶 ,因此其無手持記載「供MaiCoin註冊使用」字樣紙條拍照 乙節,有MaiCoin帳戶資料、現代財富公司114年1月2日現代 財富法字第114010208號函(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33、137頁 )可參,更足見被告提供上開資料與不詳之人時,即經由被 告下載之MaiCoin APP,以該APP手持國民身分證、健保卡、 本案帳戶存摺拍照上傳而可得知其此舉係為申辦MaiCoin帳 戶所用,被告又非親自使用MaiCoin帳戶,自得預見該MaiCo in帳戶係由不詳之人使用,是被告對於提供其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本案帳戶資料與不詳之人用於申辦MaiCoin帳戶, 恐有為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虞,主觀上得有所 預見。 3、至被告雖有於112年12月7日至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報案製作 警詢筆錄,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8月14日桃 警分刑字第1130062057號函檢送被告報案卷證資料1宗(見 本院金訴卷一第33至44頁),然斯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均已 遭詐騙而分別儲值匯款至上開MaiCoin帳戶,且該等款項均 遭詐騙集團提領,本案帳戶及MaiCoin帳戶均已遭凍結而無 法使用,是縱被告於案發後有前往報案,尚難作為有利於被 告之事證。 4、又被告雖於112年12月7日撥打電話與現代財富公司,然其電 話錄音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可見被告於現代財富公司服務 員表示「我們這邊註冊的話,註冊平台會需要手持身分證拍 一張照片,所以您那個時候是當時有提供照片給貸款的公司 嗎?」時,並未有何反對、否認之表示,而僅回答「嗯」等 語,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23至126頁) ,顯見被告對於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資料 拍照交付現代財富公司用以申辦MaiCoin帳戶乙節,早已有 所預見,是該通話內容亦無從為推論被告並無主觀犯意之有 利事證。 ㈦、至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之母謝靜欣為證人,用以證明 「證人謝靜欣為上開被告撥打電話與現代財富公司時之『背 景模糊不清女聲』,為免該女聲遭鈞院為詐騙集團成員之設 想」(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49、169頁),然上開電話錄音內 容經本院勘驗在卷,且該電話錄音中「模糊不清女聲」究為 何人、所述內容為何,均不足以影響本案被告本件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犯行之認定。是本院認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 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無調查必要。    ㈧、綜上所述,被告確有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 幫助詐騙集團以申辦MaiCoin帳戶,而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客觀事實及不確定幫助故意,至臻明確。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同年0月0日生 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規定,被告行為時 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原分別規定「本法 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 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 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9條第1項則分別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 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有第 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 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查本案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否認 洗錢罪行,無論依新舊法均無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且本案 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1億元,然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法定 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上限受不得逾普通 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拘束,是經綜合比 較新舊法罪刑適用結果,若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論以舊一 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 倘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論以新法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 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修正前洗錢 防制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基於幫助犯意,以一提 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給予助 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等,雖詐欺集 團成員施行詐騙取得告訴人等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均僅 有一幫助行為,係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其以一提供本案帳戶及個人資料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 ,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至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即附表編號4至11)併辦 部分,因與前述附表編號1至3即本件已起訴且認定有罪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 故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併此敘明。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及洗錢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係被告交付本案帳戶及 個人資料予不詳之人而任由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幫助 上開正犯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匯款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 詐歪風,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及金 錢流向,且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調解 賠償損害,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 學畢業、在長榮航勤上班,每月給付父母生活費(見本院金 訴卷二第187頁),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 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 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且被告亦非實 際為洗錢行為者,不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承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瑋彤移送併辦,檢察官 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行為之處罰)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儲值時間 加值金額(新臺幣) 交易序號 (第二段條碼) 卷證出處 1 李語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透過LINE與告訴人李語欣聯繫,並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操作代碼繳費匯款。 112年11月17日13時44分(起訴書誤載為5時42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E(起訴書漏載) 113年度偵字第13106號卷第23、49頁 2 白芷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透過LINE與告訴人白芷銨聯繫,並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操作代碼繳費匯款。 112年11月17日14時46分(起訴書誤載為6時43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BCE8(起訴書漏載) 113年度偵字第22768號卷第29頁 112年11月17日14時49分(起訴書誤載為6時49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A9(起訴書漏載) 3 林育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透過LINE與告訴人林育鋐聯繫,並對告訴人施以假投資之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操作代碼繳費匯款。 112年11月20日17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5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F7(起訴書漏載) 113年度偵字第22916號卷第11、23頁 112年11月20日18時(起訴書誤載為17時5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E872(起訴書漏載) 112年11月20日18時3分(起訴書誤載為2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E28(起訴書漏載) 4 徐國修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向徐國修佯稱:投資須匯款等語,致徐國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9日21時5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41頁 5 蔡辰瀧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上午8時許向蔡辰瀧佯稱:投資須簽訂託管協議合約簽訂書等語,致蔡辰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9日21時59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E3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83至84頁 112年11月19日22時9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B0E 112年11月19日22時6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D9D 6 林恩晞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下午4時21分前某時許向林恩晞佯稱: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林恩晞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A8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109頁 7 林景泰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晚間9時8分前某時許向林景泰佯稱:高報酬且保證獲利等語,致林景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6日21時8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EE2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145頁 112年11月16日21時10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F81A 112年11月16日21時13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B722 112年11月16日21時15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C2 8 黃雅琦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向黃雅琦佯稱:須依指示匯款等語,復佯稱:未報名成功,故須補金錢至網站平台等語,致黃雅琦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9日14時5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E72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157頁 112年11月19日14時57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D587 9 張研熙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下午3時34分前某時許向張研熙佯稱: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等語,致張研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8日15時34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A2D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181頁 112年11月18日15時37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C91 10 羅雅愉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6日向羅雅愉佯稱:虛擬通貨投資,可獲得薄利高酬等語,致羅雅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6日21時29分許 1萬元 00000000000000AF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207頁 112年11月16日21時31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CF 112年11月16日22時許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 11 鍾瑞梵(未提告) 不詳詐欺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下午4時46分許向鍾瑞梵佯稱:可協助投資外匯等語,復佯稱:輸入交易密碼多次後,帳戶已凍結,致鍾瑞梵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11月17日15時許 3,000元 000000000000C29A 113年度偵字第34500號第231至232頁 112年11月18日11時47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B934 112年11月18日11時50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C883 112年11月18日11時53分許 2萬元 000000000000C886 112年11月21日15時37分許 1萬8,000元 0000000000000000

2025-03-10

TYDM-113-金訴-1099-20250310-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7 、3478號)及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114 年度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 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所提供之金 融機構帳戶,作為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不法犯 行及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等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㈠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0時23分許,依真實姓名 及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正平」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綁定瑞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邱宗佑,另案偵辦中)作為約定轉帳帳戶,並於 同日10時28分許、11時52分許、17時54分許,將華南帳戶之 存簿封面照片、SSL轉帳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身分 證字號,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陳正平」。㈡於112年8月1 4日11時53前某日,在雲林縣褒忠鄉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辦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給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 員瑞霖」,並以LINE告知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 編號1、2、3、9、10所示之詐欺方式,如附表所之人均陷於 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所示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 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之供述及其 於起訴書所列、準備程序所列之證據為據(如附表二所示) 。被告固坦承有提供上開帳資料(華南帳戶、合庫帳戶)給 予「陳正平」、「瑞霖專員」,惟被告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辯稱:其因為遭到投資詐騙失利,所以要辦理貸款,因 為之前已經有相關信貸需要周轉,所以才透過網路找尋借貸 機會,自己也是受害者,是先跟自稱為林專員的接觸,他又 介紹一位陳代書,另外一位自稱瑞霖專員也是辦小額,從頭 到尾我都認為自己在申辦貸款等語。經查: ㈠、就如附表一編號1、2、3、9、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有 遭詐騙集團施以詐術,並匯入被告所提之上開帳戶並遭提領 ,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 堪先認定。 ㈡、本案爭點在於被告主觀上有無詐欺、洗錢之犯意: 1、按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 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 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 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 「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 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 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 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 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 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 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判斷行 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 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等事項綜合判斷。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 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 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 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 要素。兩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異,不可不辨。且過失行 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詐欺集團猖獗盛行,經 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詐欺集 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得帳戶 ,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以各 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 ,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面領款 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得僅以 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率爾認 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易言 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被害人 ,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詐欺、 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為究明被告主觀上有無 認知及容任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仍須藉由客觀情事(如 被告之年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生活經歷、身心狀 態、被告欲應徵工作之內容或辦理貸款之情境、被告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內容脈絡等事項)綜合判斷析之。 2、觀諸附表三之對話,此為被告和林專員間之對話(涉及華南 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其中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確實是在尋找小額借款機會,對話內容的另一方林 專員,所提出的問題也是在詢問被告的資力狀況,這和一般 貸款過程並無二致。繼而,附表三編號4、5、6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表明要借款的金額,同林專員也回覆分期下每期金 額,這更加深被告信任所聯繫上的為貸款專員,而與林專員 對話內容中,林專員很自然帶到會有陳代書出面協助,如編 號14所示之「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我會跟代 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 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 題嗎?」,被告對自己正貸款是深信不疑。 3、同時參照附表四(涉及華南銀行綁定部分)之對話,此為被 告和陳正平間之對話,在附表四編號1、2、3、4、5中,陳正 平告訴被告要綁定網路銀行,要是自營商,有合夥衣服有資 金需求,而被告在自知債信較為不良,但又需要理貸款下, 認定以代書角色出現之陳正平所教導之步驟都跟貸款有關, 在附表四編號19「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 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 :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這 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切) 」。又在附表四編號19「秀 :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 款進出,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 ?,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 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被告在聽信陳正平話術下,也認為帳戶內如果有資金出入 ,自然會有機會貸到比較高成數的款項,在附表四編號64、6 5「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是本身操作 ,然後還問我把錢轉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 廠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 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 自營攤販,怎麼換裝潢,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裝潢」, 可見被告已經對所申辦帳戶並綁定網銀,帳戶內會有資金進 出就是在營造貸款順利的環境,被告這樣的認識並未脫離一 般人對於和銀行往來的背景知識。 4、再者,從附表五之對話來看,此為被告和瑞霖專員間之對話 (涉及國泰、合庫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從附表五編號1所示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 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以變 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乙○○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又如附表五編號 3所示「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證明是 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 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  (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週轉 秀:一個」,則可 知被告確實接洽此一自稱瑞霖的專員,被告認知上就是一位 辦理貸款的業務人員,而且該人還提醒被告不要被詐騙,而 也可以看出被告有多家信貸壓力下,對資金周轉有需求。再 者,依照附表五編號4、5,瑞霖專員告知被告有兩種方案可 以申請貸款,也一併說明額度、成數及利率,這和坊間辦理 貸款過程相較並沒有特別不尋常,又附表五編號21所示「霖: (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 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 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 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霖:郵局 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時間很久」,則被告一樣聽信了 對方說法,認定需要提供帳戶後做有一定的金流包裝,甚至 發展到後面,被告直接寄送提款卡過去,並告知密碼,此觀 附表五編號57、58對話可知,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是建立 在其因為對方編造了要辦理貸款所需各項操作的謊言,然而 ,被告無法察覺下反而一再聽信對方說詞。 5、據此,被告為了趕緊找到資金周轉,即不斷找尋貸款機會, 從之對話可知,對話之另一方心思縝密,不僅能化解被告疑 慮,甚至還表達出同理被告處境,因此被告不斷被話術洗腦 下深信不疑,不僅將華南帳戶綁定,也將合庫帳戶、國泰帳 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從客觀證據回推被告主觀上之 認知,要難認定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 ,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檢 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 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 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4、5、6、7、8),與本件即不生 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受騙經過及匯款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1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至5月間加入丙○○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26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某日在臉書結識甲○○,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向甲○○佯稱下載「富投」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45分許匯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 張巧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張巧雲,佯稱為張巧雲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張巧雲,稱其需要借款周轉云云,致張巧雲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3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4 李春子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7日前某時許,將李春子加入LINE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春子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8日13時36分許匯款19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5 張澄隆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底加入張澄隆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澄隆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 9時42分許匯款1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6 何麗捐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4日要求何麗捐加入暱稱為「野村控股-張芮琳」LINE好友,並佯稱使用「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何麗捐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0時4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7 鄭明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間加入鄭明珠之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明珠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13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8 蔡宜錦 蔡宜錦於112年6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群組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宜錦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9 劉火城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劉火城,佯稱為劉火城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劉火城,稱其因發生車禍急需用錢云云,致劉火城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4時16分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0 周令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3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周令玉,佯稱為周令玉之姪女,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周令玉,稱其急需用錢要借款云云,致周令玉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 11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證據清單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丙○○之證述: ㈡告訴人甲○○之證述: ㈢告訴人蔡宜錦之證述: 【113訴538】 ㈠告訴人張巧雲之證述: ㈡告訴人李春子之證述: ㈢告訴人張澄隆之證述: ㈣告訴人鄭明珠之證述: ㈤告訴人蔡宜錦之證述: ㈥告訴人劉火城之證述: ㈦告訴人周令玉之證述: ㈧被害人何麗捐之證述: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丙○○之相關書證:  ⒈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暨擷圖畫面各1份  ⒊「野村理財E時代」APP擷圖畫面1份  ⒋出金紀錄擷圖畫面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份  ⒎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  ⒏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甲○○之相關書證:  ⒈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⒊「富投」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1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 份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被告乙○○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開戶 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數業字第1130017293 號函暨附件各1份 ㈤被告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㈥被告乙○○提供之報案資料3份 ㈦瑞興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 明細各1份 【113訴538】 ㈠告訴人張巧雲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份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李春子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告訴人張澄隆之相關書證:  ⒈投資合作契約書1份  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1份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㈣告訴人鄭明珠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㈤告訴人蔡宜錦之相關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㈥告訴人劉火城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莊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㈦告訴人周令玉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㈧被害人何麗捐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㈨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暨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 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附表三、乙○○與林專員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乙○○與沒有成員 1 員:(傳送貼圖) 員:你好 秀:你好 員:我是林專員 秀:駕照貸款是怎樣 秀:是小額貸款嗎? 員:算是銀行的信貸 員:這邊我先了解一下你大概需要的   金額是多少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7至187頁。 2 秀:那家的銀行 員:這部分我先幫您評估你的條件看   能不能申貸 秀:30萬 員:請問方便通話嗎 秀:可以 員:(語音通話) 員:申貸金額:   資金用途:   姓名:   電話:   地址:   line:   公司名稱:   (下方文字裁切) 3 員:(汽/機車、房屋、土地)   名下有哪些貸款:   有無薪轉:   有無勞保:   名下目前有開戶的銀行:   ★是否為警示戶:   名下有無信用卡:   ★名下信用卡有無遲繳?/遲繳天   數?:   ★名下有無罰單?/偉繳款罰單金   額?:   有無前科:   ★有無法扣:   ★有無支付命令:   是否有銀行協商?/銀行協商多久   ?:   協商有無違諾: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4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員:填完我會先幫你看一下 員:看怎麼幫你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乙○○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公司職稱:   在職期間:15年   月薪多少:四萬   名下資產:機車   (汽/機車、房屋、土地) 5 員:機車貸款20萬 繳一期   信貸國泰25萬 繳12期   信貸。 50萬 繳幾期 員:姊然後貸款這部份幫我這樣列 員:名下只有國泰一間銀行對嗎 期他   有嗎 有的話更好 最好是有往來   的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乙○○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6 秀:只有國泰 員:協商這部分有嗎 秀:沒 員:了解 名下有信用卡嗎 秀:有 員:信用卡的部分有沒有不良紀錄 秀:元大6萬,富邦6萬,國泰8萬 秀:沒 員:都沒有遲繳的問題 秀:每月繳清 7 員:好的 那罰單的部分呢? 秀:沒 員:好的 姊 那我這邊我會先走個我   們公司的流程 會商討一下怎麼幫   你做 員:這邊我先跟你說一下 我們服務費   是10%撥款後才會收費 秀:謝謝 員:(傳送貼圖) 8 員:(傳送貼圖) 秀:差不多什麼時候可以知道結果 員:姊那這樣等我消息 我這邊要提醒   你一下 這邊找到我不要再找其他   代辦 因為有些代辦會給妳亂送   如果說有送件沒過 或是重複送件   這種問題 我也沒辦法幫你 秀:了解 員:這個一定要幫我配合 員:那這樣等我消息 員:裕富的商品貸金額是多少 9 秀:十萬 秀:我前面有喬一條車貸,是和潤融   資送三信 員:了解 姊下午那邊主管會跟我商討   一下 因為姊你這個負債比過高了 秀:了解 員:盡可能幫你找方法 秀:先評估,我再考慮要不要送件 秀:謝謝 秀:我怕跟前面送的會強碰 10 員:(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員:niceman678 員:陳代書 員:姊在幫我加一下 員:如果有回覆就馬上跟我說 員:(傳送貼圖) 11 秀:早 秀:代書有回了 員:姊早安 員:代書那邊回覆什麼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2 秀:這是和潤的 員:姊 那邊就直接說你沒有要辦了就   好了 這邊代書我今天會在聯繫他   跟他說明你的這個情況 秀:好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3 秀:要怎麼辦 員:我等一下下午的時候打給代書 我   拜託他幫我們優先處理 員:姊你大概什麼時候要 秀:這幾天 秀:可以嗎? 員:姊 這幾天太趕了 沒有辦法 員:我盡量幫你跟代書說 員:姊好不好 我先打給他 秀:謝謝 秀:可以幫我帶40萬嗎? 14 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   我會跟代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15 秀:(語音通話) 員:姊 員:代書那邊有回覆你嗎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秀:代書昨晚有回我,但是我早上才   回,今天代書還沒回覆 員:好 員:沒關係 我今天幫你聯繫代書 16 秀:(傳送貼圖) 秀:跟代書說好了,明天先去彰化銀   行開戶 員:姊 有跟代書確定好時間嗎 員:(語音通話) 秀:在虎尾彰化銀行外面等候 秀:(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17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有合作金庫的帳戶 員:姊等我一下 我現在在處理別的客   戶 員:帳戶功能就都開起來   不然你存錢領錢轉帳都還要跑銀   行 姊你下午也都要帶媽媽去做化   療根本沒時間這個你可以跟他說 秀:卡片要一個禮拜才有拿到 員:暈倒 提款卡還有要等一個禮拜的 員:姊 是沒關係 18 員:看看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秀:我有給代書了 員:好的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目前是回去了嗎 19 秀:是阿 員:好像這樣可以沒關係今天我聯繫   陳代書看他怎麼說 反正這個都是   可以隨時申請的 在看陳代書需要   我們怎麼做 秀:好的 秀:早 秀:明天是要先去陽信開戶嗎? 員:姊 我今天會確定好 秀:剛代書跟我聯繫了 20 秀:早 秀:早上跟代書聯繫好了,先到合作   金庫看能不能開網銀, 員:好 秀:有空嗎? 秀:(語音通話)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20-1 (照片) 20-2 (照片) 20-3 (照片) 20-4 (照片) 20-5 秀:這個才對 員:(語音通話) 員:姊 那這樣我晚點會跟代書確認能   不能明天開始幫我處理 員:姊你也跟代書問一下   這樣我們一起講會比較好 秀:現在說嗎?,還是晚點 員:晚點好了 我講了你在跟他說 秀:好 秀:謝謝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9頁。 20-6 秀:跟代書說了嗎? 秀:剛代書有打電話給我,有說一些   注意事項,我有請代說幫我趕一   下 員:有 員:(語音通話) 秀:早 員:早安姊 員:姊我今天有聯繫代書下午那邊代   書會聯絡我 我在確認什麼時候會   開始處理 20-7 秀:好 員:(語音通話) 員:姊 我有聯絡到代書   我有求他幫我們優先處理我們的   案子 秀:謝謝 員:姊 員:今天代書會跟我確認 員:時間 員:這邊我會確認完會在跟你說 20-8 秀:代書有消息嗎? 員:(語音通話) 員:姊睡了嗎 秀:還沒,怎麼 員:姊 代書剛剛打給我跟我說 麻煩   你登入你的華南網銀登入在登出 秀:嗯 員:姊 用好了嗎 要正常登出 秀:好了 員:好的 20-9 秀:早 員:姊今天也有做喔 秀:這幾天有 員:姊有好好吃飯啦齁 秀:有啦,謝謝你的關心 員:姊那代書這週五的時候已經開始   處理我們的案子了 姊我會持續追   蹤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你朋友那邊有跟他說嗎 秀:有跟朋友說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7頁。 20-10 秀:早 秀:代書今天凌晨有跟我說一些事了 員:姊早安 員:什麼狀況?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0-11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秀:華南銀行的 秀:不用管它吧 員:那這樣代表代書有在幫我們開始   承作了 員:姊不用管他 20-12 秀:好的 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來詢問是   什麼的往來,對吧 員:姊 我這邊都會幫我們追蹤 代書   那邊一弄好 我這邊就可以馬上送   件 秀:好 秀:謝謝 員:(回覆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   來詢問是什麼的往來,對吧)對 員:姊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注意 員:(語音通話) 21 秀:沒關心 員:早安姊 秀:早 秀:你知道美國貸嗎? 員:姊怎麼突然這麼問 秀:之前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之類 員:姊 那個就真的不要貸 員:不是利息很高 不然就是條件很難 員:他那個美國貸款是跟美國的銀行   申貸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89至197頁。 22 秀:會注意 員:這邊我今天會聯繫代書 會拜託一   下幫我們加快進度 員:(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 23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員:(語音通話) 秀:昨天從醫院回來,我媽叫我拿十   萬給她, 員:姊 那你這邊怎麼跟媽媽說 24 秀:我沒說 員:我跟代書確定一下時間能不能幫   我們趕在這禮拜 員:這樣 姊不好意思 秀:嗯 員:基本上代書有說下禮拜一沒問題   就是看能不能幫你們提早 秀:知道 員:姊 記得有什麼狀況    像是這種情況都當下跟我說 秀:好的 員:姊沒問題 代書下午會 25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員:(語音通話) 秀:華南銀行打了兩次 員:第二次說什麼 秀:一樣的話 員:(傳送貼圖)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26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秀:出入帳大筆金額 員:裝潢的部分照著講就好 秀:有 員:然後我晚點確定一下代書那邊包   裝何時完成 秀:好 員:姊你那邊也跟他說一下情況 27 秀:早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8 秀:好 秀:對保是什麼時候 員:姊沒意外的話下禮拜一 秀:對保後就撥款嗎? 員:對保後當天或是隔一天 員:不會拖到很久 秀:因為跟朋友說最慢15號那天還錢 員:姊我有記得 員:是我特別跟你說 押15號的 秀:謝 29 員:早 員:姊那我今天跟代書確定一下 秀:這樣來的及嗎? 員:姊可以我下午就會送件了 銀行那   邊流程我會麻煩我們主管跟銀行   窗口加快進度 秀:可是明天六,日 員:對的 所以我前面才會說時間壓在   15號會比較好 員:有跟緩衝時間 秀:嗯,謝謝 30 秀:有確定星期一對保嗎? 員:姐我已經送了 員:(語音通話) 秀:早,忘了問,撥款到那個帳戶 員:姊是撥款到華南喔 秀:了解 秀:我早上有問代書,華南網銀好了   沒,因為我早上用存款戶進不去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員:好 員:我跟代書說一下! 員:姊這個不急 秀:知道 秀:謝謝 員:姊沒事 我們互相! 32 員:姊 稍等哦 我先幫你聯繫代書 看   是什麼狀況 秀:好 員:這邊對保的話一樣就是以裝潢承   包商的立場去說 員:這個對姊來說應該不是什麼大問   題 秀:了解 秀: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33 秀:了解 秀:代書網銀那呢 員:我有問他秘書 說下午會回電給我   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我這邊都送了   我主管說目前都還算順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34 秀:了解 員:這個我要問一下 看到時候是不是   要去臨櫃還是怎麼樣 秀:我這三天都要工作,網銀沒辦法   轉帳比較麻煩 員:啊姊你前面那幾天都話是都用哪   一間 秀:而且我領卡那天有約定郵局帳號   ,網銀上面怎麼沒看到 秀:郵局啊 秀:國 35 秀:國泰 秀:想說錢下來,先轉一些去國泰扣   信貸的錢 員:姊因為你正常他如果有約定帳戶   沒看到就是銀行沒有幫你用 不然   一定是都有綁上的 綁約定跟取消   約定都是要到臨櫃辦理 員:這樣也很奇怪 可能這幾天要跑臨   櫃一趟 不過我這邊也先確定一下   代書那邊怎麼做 秀:嗯 秀:銀行把我網銀轉帳鎖了 36 秀:說這幾天交易金額過大,有頻繁   進出 秀:網銀要開,還要代書包裝那裡廠   商的收據文件給銀行,才能開通   網銀轉帳功能 員:姊你是有打電話去詢問是嗎 員:好 這個我晚點聯絡了 我會一併   跟代書說 秀:有打電話去問 秀:這樣我領錢要去銀行領 秀:撥款能換帳號嗎? 秀:還是一定要華南 37 (照片) 38 (照片) 39 秀:在做生意 秀:這樣還能撥款嗎? 員:姊 我有跟你說過 我這邊送的時   候千萬不要亂用 員:我明天問一下我主管 秀:嗯 員:我確認一下 姊 沒事 秀:我在警局報案 秀:郵局提款卡不能存錢變問題帳戶 秀:合作金庫也被通報165了 40 員:姊 員:所以警察那邊怎麼說 秀:等偵查隊通知 秀:然後法院那 秀:那貸款還能撥嗎? 員:姊我今天跟我主管確定一下 秀:嗯 秀:換女兒帳號 員:姊 因為基本上警示戶沒辦法辦貸   款 你這個情況比較複雜 怕是影   響到申貸狀況 41 秀:嗎? 員:對 員:姊 員:因為警示戶是沒辦法申貸的 員:不確定在這途中有沒有影響到 員:禮拜一我麻煩主管幫我確認 員:送審情況 秀:可是我申貸是在警示戶之前申請 秀:了解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5頁。 附表四、乙○○與陳正平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乙○○與陳正平 1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99至113頁。 2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3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4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 5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 6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7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8 (空白) 9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10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11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平:需要再跟妳說一次嗎 秀:不用 秀:開門了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12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13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秀:約定也好了 平:她應該會給妳一張存根聯 平:妳填寫約定帳戶那一張 秀:沒有 平:那行員有沒有說什麼時候生效呢? 14 秀:兩天 平:看來都是行員的問題 平:這間辦理就沒有什麼多久沒有使   用 平:往來問題... 秀:華南以前就有開通網銀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15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秀:好 1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1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8 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9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   切) 20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 21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22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23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24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 25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26 秀:辛苦代書了 平:不會 平:有沒有接到銀行的照會電話呢? 秀:還沒 平:好的 不一定會有 平:但是儘量幫我留意 秀:知道 秀:謝謝 27 平:不會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下方文字裁切) 28 秀:因那時候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下方文字裁切) 29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30 秀: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了嗎? 秀:謝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32 平:那根本不是原因 秀:那不開網銀行嗎? 平:不能 網銀一定要開啟 平:妳剛剛去臨櫃辦理了? 秀:沒 秀:是剛打電話問的 平:難怪 平:不要這樣子去做詢問 平:這樣妳會更難辦理銀行業務 平:...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55至165頁。 33 秀:了解 平:然後真的不行就是換個分行去 秀:換一個分行行嗎? 平:先到最近的分行辦理不能再換 秀:開網銀要帶存摺嗎? 平:妳就都準備好呀 平:雙證件 存摺 印章 平:這樣不就不會漏掉了 秀:了解 秀:再換是要換那家 平:從近的先比較方便呀 34 秀:嗯 秀:新開戶能開網銀嗎? 平:也可以啊 平:我就說銀行並沒有這種規定...有   帳戶隨時隨地到臨櫃開通網銀功   能都是可以的 秀:了解 秀:離我家最近是陽信銀行 平:也是可以用陽信銀行呀 平:只是變成重新開戶+開通網銀 秀:了 35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 36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秀:了解  37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38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謝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39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40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  41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 42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43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44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  45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46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47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48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49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50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51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2 秀:你好 秀:請問是陳代書嗎?我是林專員的客   戶 平:你好 平:請留言方便代書連繫的時間,這   邊會轉告代書。 秀:早安 秀:我因為資金問題,向和潤融資以   買車換貸款,有簽合約,林專員   怕我被以小錢換大錢,貸款金額   怕被增貸,而我沒有收到需要的   金額,然而背負高 53 秀:的金額,然而背負高額貸款 平: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也碰過   很多類似的案例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這是和潤融資,叫我看合約第11   條 54 手機畫面截圖 55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1至175頁。 5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5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8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潢的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59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   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   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 60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61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62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63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64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65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66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附表五、被告乙○○與專員瑞霖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乙○○與專員瑞霖 1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   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   以變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   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乙○○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 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㈠右邊對話框:乙○○(秀)/左邊對話框:專員瑞霖(霖)。 ㈡出處:偵3477卷第199至233頁。 ㈢卷內無編號65至68的對話紀錄。 2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秀:自營攤販 霖:薪酬每月多少 秀:三萬 霖:請問你近期有在其他地方送件嗎?   系統審核時會查詢送件紀錄 請如   實告知我 秀:有送全方位貸款,可是另一個專   員說是詐騙,因為沒領的貸款,   還匯錢去 霖:是讓你繳費是嗎 秀:對 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   證明是本人 霖:那這個確實是詐騙 霖:那就是只有送件一家公司 還是詐   騙公司 沒有撥款成功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 3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 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週轉 秀:一個     4 秀:一個四萬 秀:有 霖:了解 霖:你的情況已基本了解 這邊給你推   薦兩種適合你的方案 你需要那種   我再給你送件這樣 霖:第一種辦理本公司台灣貸款美萬   元每月利息70本利攤還 月繳制   可以分12 24 36期 提前還款後期   不計利息 秀:嗯 霖:第二種 幫你送美國貸 每個客戶   可申請1-10萬美金 好處是可以不   要還款 貸款下來的金額需要跟我   們公司一人一半 壞處是你本人3   年內不可以去美國 一萬美金等於   31萬台幣 秀:第二種要多久才能送 霖:要先審核喔 正常都是在5到7個工   作天 休息日會延後 秀:第一 5 秀:第一種呢 霖:也是需要審核 3到5個工作日 霖:你是急用錢嗎? 秀:是的 霖:那我先幫你提交審核第二種方案   通過之後 公司會開始作業 可以   給你申請第一筆週轉資金 霖:這樣可以嗎 秀:可以 霖:我是建議你辦第二種 審核快 過   件高 秀:好的 霖:好的沒其他問題 麻煩你提供 身   分證正反面 手機門號 銀行存簿   提交系統審核 審核時間24小時內   審核有結果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   您 6 霖:您還有其他銀行嗎 霖:公司跟郵局合作很少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霖:可以 霖:我現在幫您整理提交申請審核時   間為24小時 休息日可能會有所延   遲 有消息我會第一時間通知您   希望您耐心等候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  7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收取任何費用 有這些要求都是詐騙 一定要注意 霖:同時在您辦理借款期間不會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您索取費用及抵押品 請注意不要受騙 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貸,如果說要告我呢,因為有簽線上合約 霖:(回覆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   貸,如果說要告我)你是說那個詐   騙公司是嗎 秀:嗯 霖:不用理會 封鎖就可以了 秀:早上還問我要處理沒 霖:那個都是無效的 霖:詐騙公司都是這樣收費的 本身你   就是要去貸款 還要事先收費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8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霖:不用理會 更不要給他們繳費 不   會被告的 他們就是這樣嚇人 讓   你害怕 然後給他們匯款 這樣說   你可以理解嗎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 9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是詐騙公司 不會真的給你錢 霖:(回覆秀:早上有去報案)這樣就對   了  霖:沒有給他們匯款就好 秀:想請問你是那家的 秀:(語音訊息) 10 霖:剛才吃飯 霖:我拍給你 霖:(傳送照片) 霖:問了很多貸款 有送件很多嗎 霖:你千萬不要把證件寄給他人 秀:評估中 霖:暈 11 秀:沒送件 霖:有點害怕你被詐騙 秀:詢問 霖:嗯嗯 霖:審核結果出來我通知你 秀:有利率嗎? 霖:你要選擇還款嗎? 霖:選擇還款肯定是有利率的 秀:不是 霖:那是什麼 秀:只是沒聽過美國貸 霖:這是公司內部管道 跟海外銀行合   作的 只要你不去美國 霖:就不會有問題的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12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這是我早上說的那間 秀:那到底是是正常的,還是詐騙 霖:就是讓你繳費的對吧    13 秀:嗯 霖:沒錯啦 這就是詐騙喔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14 秀:同一個客服小姐 霖:這是我的一個客戶被騙的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那我不知道 我客戶發給我 說被   騙了 霖:哈哈 可能也是這個詐騙公司 秀:客服一樣 霖:好吧 15 霖:怎麼了 霖:你還沒有匯款給他們吧 秀:給誰 霖:詐騙公司 秀:三萬 秀:叫我買遊戲點數 霖:暈 霖:你被騙了萬嗎 秀:二萬還是我朋友的 霖:暈 霖:那是挺慘的 現在詐騙很多的 秀:開始說我帳號錯誤,要二萬以證   明我本人,我說只有一萬 霖:跟我被騙的這個客戶說的話都一   樣 秀:後來給了,又說公司要我證明還   款能力,要三萬,我說沒有,客   服說信任我,幫我一萬,我二萬 16 霖:暈 秀:叫我撥款後再匯給他 秀:結果又辦成五萬,說我信用不足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就是這樣的 霖:跟我客戶一樣 我客戶被騙了20萬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17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霖:(傳送貼圖) 秀:之前我就是在網路上看到短期獲   利投資,匯了共310萬,這錢包括   了我爸媽的儲蓄 霖:暈 霖:那不是被騙了很多錢 秀:為了錢一直再想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18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秀:所以快瘋了 霖:希望你的額度可以高一些 霖:審核結果還沒出來 還不知道有多   少額度 霖:(傳送貼圖) 秀:好的,謝謝 19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不用理他 霖:或者你告訴她 你已經報案了 秀:嗯 霖:(傳送貼圖) 20 霖:詐騙公司很該死的 弄得客戶都被   騙走很多 暈 秀:我跟他說我已經去報案了 霖:好 霖:哈囉 秀:怎麼 霖:你的審核額度有結果了有2萬美金   的額度等於台幣62萬 跟公司對半   分之後還有31萬 請問是需要繼續   辦理嗎 秀:要 霖:好的 我把流程發給您 秀:晚點再聯絡,我媽知道我的事了 霖:好 秀:要家庭大戰 霖:照顧好老人家 這種事情不要再氣   到阿姨了 21 霖:(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 霖:郵局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   時間很久   22 霖: 時間很久 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摺 霖:合作金庫 霖:有開通網銀嗎 霖:(回覆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   摺)數位也行 就是比較慢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我十八年   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個月 才能   開網銀 霖:(回覆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   我十八年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   個)為什麼要三個月 這我不理解   第聽見一次 霖:你有去櫃檯問嗎 秀:有阿 霖:暈 23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要怎麼解決 我沒遇到   這種情況 秀:行員說政府規定,怕人頭帳戶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 霖:稍後聯絡你 秀:好 霖:你有郵局 國泰 合作金庫 霖:還有嗎 秀:沒了 霖:好 霖: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霖:不讓開通網銀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24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霖:明天去公司 我看看有什麼辦法   不行就是試著國泰 可能時間會比   較久 秀:就說我存摺很久沒用,不讓開網   銀 霖:櫃員這個機車 秀:對 秀:我一直說,我就是忘了有開戶 秀:我在那說很久,還是不讓我開 霖:我都要傻眼 還有這種事 秀:說洗錢防制法 霖:暈 霖:怎麼跟洗錢扯上關係 霖:還不讓用網銀 暈倒 秀:我那知道 秀:一定要三個月才行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25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秀:彰化銀行更扯,要有薪轉才能開戶 霖:你都去問過啦 霖:你先去問這個幹嘛 秀:要學我女兒把錢分三份 霖:哈哈 霖:了解 秀:早 霖:早 秀:(傳送貼圖)            26 秀:怎麼 秀:國泰的不行嗎? 霖:你這種情況好複雜 主管都不怎麼   理我 霖:暈 霖:國泰是可以 霖:但是很複雜 我也在等主管回覆   暈 秀:了解 秀:主管怎麼說 霖:你那邊有受到颱風的影響嗎 秀:沒有 秀:你風雨大阿 霖:嗯嗯 但沒停工 秀:了解 霖:你好 27 霖:姐 就用國泰吧 霖:可能比較麻煩 你可接受嗎 秀:不然也沒別的銀行 霖:好 國泰網銀可以登入嗎 秀:可以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暈 28 霖:暈 秀:可以進去 霖:我先跟主管申請約定帳戶 秀:好 秀:是約定我的嗎? 霖:嗯 可能要排隊 霖:好了我發給你 秀:是我國泰的帳戶嗎? 霖:是的呀 秀:嗯 秀:我沒收到你發給我的 霖:主管還沒有發給我 霖:要排隊的 秀:了解 29 秀:早 秀:還沒排到嗎? 霖:有 秀:什麼時候處理 霖:晚上我看下 秀:美國貸要簽合約嗎? 霖:要的撥款前 秀:了解 秀:早 秀:有結果嗎? 霖:你只有數位銀行嗎 霖:國泰的 30 秀:對 霖:數位銀行的話沒有外幣帳號嗎 霖:可能要註冊個交易所把美金換成   台幣 秀:應該是沒有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國泰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31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網銀不能約定上的 秀:是哦 秀:(傳送健保卡照片)      32 霖:拍好了嗎 秀:還沒,剛在工作,全身髒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秀:(傳送自拍照片) 33 霖:怎麼了 秀:我媽洗腎 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 霖:(回覆秀:我媽洗腎)怎麼回事 霖:(回覆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看   不見字 秀:了解 秀:我回去再拍 霖:好 秀:這樣多久錢會撥款 霖:要先審核完成才能知道 霖:審核完成公司才能開始作業 34 秀:是哦 秀:交易所嗎? 霖:是喔 秀:嗯 霖:(傳送貼圖) 秀:MAX跟這個應該是不會過 霖:為什麼 秀:之前有申請,結果被拒絕 霖:試一下吧 之前是為什麼申請 秀:自拍三次沒過 霖:等你有空我在教你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35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霖:正常 秀:問了一些問題,就變成拒絕 霖:了解 秀:如果交易所不過呢 霖:那就只能在想辦法了 霖:國泰撥款比較慢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6 霖:好 霖:我吃完午餐幫你提交 先審核 秀:照片行嗎? 霖:我先看看能不能審核 霖:不行我在叫你拍 秀:嗯 秀:國泰數位網銀不能嗎?,有外幣買   賣 霖:你不是沒有外幣帳號嗎 秀:要開戶阿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37 霖:那先等交易所能不能註冊吧 霖:國泰的是比較麻煩 秀:嗯 霖:(傳送貼圖) 霖:你現在方便重新拍照片嗎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8 霖:可以 霖:稍後我幫你註冊 霖:請問下你目前有網銀的銀行有那   個 秀:郵局跟國泰 霖:國泰數位銀行有提領卡嗎 秀:有 霖:那晚點我幫你註冊 霖:在嗎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喔 秀:嗯 霖:你手機門號發給我 秀:0000000000 霖:你國泰有簿子嗎 秀:沒 39 (照片) 40 霖:稍等 霖:在嗎 秀:在 霖:我發了一個簡訊碼到你手機 霖:你收到了發給我 秀:嗯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平台 霖:你看下簡訊有收到嗎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41 霖:你註冊過平台好像無法成功註冊   了 秀:我前面不是說了 秀:換電話號碼行嗎? 霖:都那麼久了應該是可以的呀 霖:但是現在就是不可以喔 霖:好像你的資料被平台鎖了 秀:六月註冊的 霖:為什麼註冊這個平台 秀:之前參加一個團體,要註冊交易   所 霖:那目前好像註冊不上去喔 秀:嗯 霖:我幫你想想辦法 霖:或者你把提領卡和網銀帳密給公   司 霖:公司幫你包裝這樣就可以匯款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42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霖:這樣你方便嗎 霖:方便到附近郵寄提領卡給公司拿 霖:嗎 秀:不方便 霖:這樣你寄好匯3000先給你 霖:可以嗎 霖:3000包括郵費 霖:然後你收到確認無法每天匯5000   先給你週轉 秀:我國泰的網銀外幣買賣不行嗎? 霖:主要是需要作業 霖:你在美國的信用分為0 霖:公司需要幫你提高信用分 霖:才能撥款 43 霖:維護 霖:你要把提領卡寄給我 秀: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霖:沒有喔 秀:直接帳號給你,不行嗎? 霖:不行喔 霖:要寄過來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那我   也沒辦法 霖:你父母要你給的錢我也無法幫助   到你了 秀:明天寄 秀:地址給我 秀:不會有什麼問題吧 霖:不會有任何問題 霖:你把合作金庫也一起寄給我 秀:合作金庫還沒提款卡,還沒 44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 霖:沒有提領卡嗎 霖:明天可以先去領在寄嗎 秀:合作金庫沒網銀行嗎? 霖:提領卡有就可以了 秀:嗯 秀:地址先給我吧 秀:不會變成人頭帳戶吧 霖:不會的放心 秀:我明天還有工作,地址先給我 霖:晚點 霖:你確定什麼時候去喔 秀:明天阿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45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霖:台中 空軍 中南站   林雯雯 0000000000 霖:寄到這個地址 霖:寄完會有個單子拍給我 秀:寫台中 空軍 中南站 這樣阿 霖:到空軍一號寄 秀:空軍一號在那 霖:你可以谷歌搜索 你那邊沒有空軍   一號嗎 霖:(傳送貼圖) 秀:我看 46 秀:我看一下 霖:好 秀:我這沒有 霖:你可以找一下嗎 坐的士過去 秀:沒有 霖:暈 秀:用郵局寄 秀:掛號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47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霖:(傳送照片) 霖:這張照片可以給店員看      48 (照片) 49 秀:了解 秀:幾點上班 霖:上午都有上班的 秀:嗯 霖:郵局的提領卡也可以寄給我 秀:寄給你,什麼時候寄回來 霖:收到之後 開始作業 3個工作日 秀:美國貸不繳款,不是變成呆帳 霖:不會 不會對你在台灣造成影響 霖:公司對接的是美國銀行 撥款是美   金換成台幣 撥款到你的帳戶所以   才需要作業 所以不會對你在台灣   造成任何影響的 這樣你可以理解   嗎 秀:不用揹債務,不會變成警示戶 霖:不會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50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秀:週轉不錢是從我帶的錢裡面扣嗎? 霖:是的 霖:你去領卡了嗎 秀:(傳送照片) 霖:了解 秀:提款卡給店員嗎? 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霖:(回覆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都可以的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51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霖:我們又不幹嘛 秀:是嗎? 霖:是啊 要是怕她問你就包起來也行   省得麻煩 霖:是合作金庫和郵局是嗎 秀:合作金庫跟國泰 霖:了解 秀:真的不會有問題吧 霖:不會的 霖:就是為了讓你盡快拿到錢 秀:要寄了 霖:了解 52 (照片) 53 (照片) 54 霖:好 秀:公司分一半也蠻高的 霖:因為是不收費的唄 公司要先墊付   資金進行作業的 要包裝帳戶 提   高的你的信用分 秀:是哦 秀:只要三年不進美國,就沒事嗎? 霖:對 秀:為何 霖:因為你沒有還款 霖:如果你正常還款 是可以的 霖:(回覆秀:為何)如果沒有還款 最   好是不要去哦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55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霖:這個作業完成會有還款帳戶 霖:到時候會發給您的 秀:是哦 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要去美國 秀:有人貸款過嗎? 霖:當然有啦 霖:暈 霖:(回覆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   要去美國)最好不要去 秀:我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霖:因為不確定會有什麼事情 霖:這樣可以理解嗎 56 秀:嗯 秀:美國那不會查嗎? 霖:(回覆秀:美國那不會查嗎?)公司   就是處理這些事情的 所以不會影   響到您 因為美國起訴成本太高   所以不會對你造成影響的 霖:但是前提 你三年不能去美國 秀:了解 霖:(傳送貼圖) 秀:提款卡是三天後寄回來嗎? 秀:是寄到7-11嗎?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57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霖:三個工作日 秀:今天寄不就明天到 霖:是喔 霖:最快也是要三個工作日的 霖:作業時間 秀:六、日不算吧 霖:不算的 秀:嗯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款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58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秀:國泰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呢 霖:合作金庫和國泰是嗎 秀:嗯 秀:國泰提款卡是我的電話 秀:合作金庫是227222 霖:好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59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秀:早上去領卡,還是跟我說網銀要   存摺有來往,才能開通 霖:卡到了才知道喔 不能跟你保證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我問問主管 60 秀:嗯 霖:你之前有註冊就會被駁回 秀:對阿 霖:寄到了我和你說 霖:哈囉 秀:(傳送貼圖) 秀:怎麼 霖:吃午飯了嗎 秀:在工作 秀:(傳送照片) 61 霖:了解 秀:晚上收到,不就明天才有作業 霖:是的 秀:如果沒有申貸成功,我要付錢嗎? 霖:會成功的 也不用你繳費 霖:因為你已經有額度了 肯定是成功   的 現在就是要進行撥款作業 霖:不會有任何人向你收取費用的 秀:我怕沒成功,又要付錢 霖:不會的 你放心 秀:真的怕了 霖:詐騙公司才會收取費用的 秀:了解 秀:做完這裡,還要去趕下一個工作 秀:這陣子為了籌錢,壓力 62 霖:撥款成功就好了 可以緩解一下壓   力 秀:是阿,就可以放鬆一下,不然快   瘋了 霖:(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收到了嗎? 霖:還沒有哦 霖:暈 霖:快了吧 秀:怎麼辦 秀:想說趕快弄好,寄回來,因為我   後面要繳信貸,要用到提款卡 霖:了解 63 霖:了解 霖:下禮拜3之前吧 要繳多少錢 秀:那個可以查詢嗎? 霖:撥款成功會通知你的 秀:連卡,要十萬那 霖:了解 秀:你是說禮拜三之前卡會寄回來 秀:我爸早上問我有沒有去借地下錢   莊 秀:我爸媽不知道我有借信貸,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64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霖:正常是合作金庫 秀:了解 秀:為何 霖:因為國泰作業時間可能會比較久 霖:但是也都是要試一下 秀:嗯 秀:收到了嗎? 霖:我查詢一下 霖:到了今天或者明天會有專員去取 秀:假日有在作業 霖:休息日沒有作業哦 69 霖:了解 霖:我明天聯絡你 秀:我有打電話問了,是這幾天資金   流動,可能再加上我上星期五有   去銀行說要綁定我郵局的帳號 霖:暈 霖:我還再詢問 秀:嗯 秀:銀行明天打電話去說的話要怎麼   說 霖:明天聯絡你 秀:嗯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70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打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再加上你們公司包裝資金流通 秀:銀行說要有資金流動的文件,是   什麼的金錢來往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早 秀:現在狀況是怎樣 (秀收回一則訊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71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視訊通話取消) 72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2025-02-27

ULDM-113-訴-496-20250227-3

重簡
三重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張帛洧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被 告 吳建忠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票字第五三四 三號民事裁定所載本票於逾新臺幣肆佰零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關於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規定,非原 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 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而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所確認其債權不存在之 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持向本院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即113年司票字第5343號民事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惟原告對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既有 爭執,且此法律關係之不明確,對於原告之權利亦有不安之 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況有以確認上開債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 除去之必要,故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之利益,先 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21日起至113年3月7日間,因 個人資金需求陸續向被告借款,期間被告均係透過其名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被 告中信帳戶),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借款款項予原告,而原告 於借款之初尚有返還部分借款予被告,上開期間扣除原告業 已清償之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130,000元後,被告實際 匯款予原告之借款金額合計為1,222,000元。詎料,被告因 原告遲未能清償借款,遂偕同其妻於113年3月28日約原告至 桃園市中壢區7-11便利商店榮躍門市內商議還款事宜,同時 並要求原告簽發票面4,100,000元之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 被告旋自行將發票日填寫為113年3月28日,被告嗣後竟執系 爭本票聲請系爭裁定。惟查,系爭本票上之「付款日」及「 發票日」均非原告所自寫,細究該「付款日」及「發票日」 日期「113年3月28」之阿拉伯數字筆跡,與原告自行書寫「 金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中阿拉伯數字「1 」、「2」、「3」、「8」之筆跡顯然不符,且該用印之圓 章亦非原告自身所有之印章,是系爭本票之「付款日」及「 發票日」實為被告所偽造而應屬無效。  ㈡縱令系爭本票經鈞院認定該發票日並非被告所偽造而仍為有 效。惟查,依據原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原告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及借款 總額表之內容均可知,扣除原告已還款之130,000元,被告 實際借款金額僅1,222,000元,是逾前開1,222,000元之部分 (即2,880,000元部分),兩造自始均未有借貸意思表示之 合致,且被告亦未曾交付予原告2,880,000元之借款金頷, 兩造間就前開2,880,000元之部分,自無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之餘地。糸爭票據為直接前後手關係,原告既自始均未曾收 受被告交付之2,880,000元,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要物性, 原告自得據此消費借貸之原因關係未能有效成立為由,對抗 被告而拒絶給付票款逾1,222,000元。並聲明:⒈先位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系爭裁定所示之系爭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⒉備位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系爭裁 定所載本票於逾1,222,000元,及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票據債權不 存在。 三、被告答辯:  ㈠原告業已自認系爭本票之「金額」、「身分證字號」、「地 址」為其自寫,且不否認系爭本票上之簽名為其所親簽,故 縱使系爭本票之付款日及發票日非其自寫(實則,系爭本票 上之資訊均為原告所自寫,包括簽名),並不代表系爭本票 之必要記載事項即有所欠缺,原告在毫無證據之情況下,將 「非自寫」與「未記載」二概念混回一談,誠不足取,其先 位聲明要無理由。  ㈡又原告自110年5月21日至113年3月22日已收受被告自系爭被 告中信帳戶及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帳 戶(下稱系爭被告第五信用帳戶)匯款至系爭原告中信帳戶 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 原告上海帳戶)給付之1,770,030元,在被告毫無威逼利誘 之情況下,原告自願承諾被告還款4,100,000元,以對自己 一欠再欠被告之人情表示歉意,原告稱其僅積欠被告1,222, 000元,顧然悖於事實,且扣除原告還款之159,000元,原告 至少積欠款1,611,030元(1,770,030-159,000元)。事實上 被告係長期提供小額借款予原告,又因利息、違約金計算過 於複雜,雙方遂於每次借款時約定原告願還款金額,經年累 月下,原告於113年3月22日因想再借16,000元,遂以4,100, 000元為最終還款金額為條件要求被告再行借款,並於113年 3月28日開立面額為4,100,000元之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是 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原告應給付4,100,000元與被告 作為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約定,亦係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 數額,而原告承諾之還款金額超過被告實際給付金額,係原 告基於債務拘束之意思而承諾,雙方並於113年3月22日達成 和解契約,原告因此於113年3月28日開立面額4,100,000元 之系爭本票交付與被告,是系爭本票擔保之債權即為該和解 契約及債務拘束契約之債權,原告之後只還2,000元,因此 目前債權為4,098,000元。再者,原告係不斷請求被告借款 ,且不斷承諾會還款並主動提出願返還較高金額,被告見狀 心有不忍,見原告開出相當誠意之條件,遂借款予原告,現 原告竟不願履行其提出之還款條件,不僅違反禁反言原則, 更難符合誠信原則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法院之判斷:  ㈠先位請求部分: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定有明文。又事實有常態與變態之分,其主 張常態事實者無庸負舉證責任,反之,主張變態事實者,則 須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私文書之內容及簽名均為 真正,所蓋用之印文亦為真正,係屬常態,該印文係偽造, 則為變態,倘當事人主張該印文係偽造,自應就此變態事實 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判 意旨參照。又按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 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規定甚明,倘票據上發票 人之簽章用印確為真正,則發票人就其抗辯其未填載或授權 他人填載支票之金額及發票日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 告就系爭本票上金額、發票人、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為其所書 寫及簽名乙情並無爭執,其雖主張其上印文非原告所有印章 ,發票日及付款日亦非原告所書寫,然此為被告所否認,則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系爭本票之印文、發票日與付款 日係屬偽造乙情負舉證之責,惟原告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 其為主張,自無可採。是原告以系爭本票為當然無效,   先位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  ㈡備位請求部分:   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 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 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 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 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 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 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 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 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 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可參)。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供擔 保其於110年5月21日起至113年3月7日間向被告實際借款金 額1,222,000元所簽發交付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系 爭本票係擔保兩造間113年3月22日和解契約及債務拘束契約 之4,100,000元債權等語,顯然原告與被告所主張系爭本票 之原因關係互有爭執,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原因關係之確立 自應由票據債務人之原告先負舉證之責。惟原告就其簽發系 爭本票係用以擔保對被告之實際借款金額1,222,000元之事 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說明,系爭本票之原因關 係既未經原告舉證確立之,基於票據之無因性,本院就系爭 本票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即無審酌必要 ,是原告以被告除給付1,222,000元外,未曾交付原告2,880 ,000元之借款金頷為由,主張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於逾1,22 2,000元部分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要屬無據。然被告 既已自認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經原告還款2,000元,目 前債權為4,098,000元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於 逾此範圍以外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仍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系爭裁定所載 本 票於逾4,098,000元及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 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已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 述,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三重區重 新路3 段145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元)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1 113年3月28日 4,100,000元 113年3月28日 張帛洧 CH867477

2025-02-27

SJEV-113-重簡-1530-20250227-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6號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77 、3478號)及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434號、114 年度偵字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 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 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詐欺集團成員以其所提供之金 融機構帳戶,作為實施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不法犯 行及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為等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 幫助犯意:㈠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0時23分許,依真實姓名 及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正平」之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綁定瑞興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邱宗佑,另案偵辦中)作為約定轉帳帳戶,並於 同日10時28分許、11時52分許、17時54分許,將華南帳戶之 存簿封面照片、SSL轉帳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身分 證字號,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陳正平」。㈡於112年8月1 4日11時53前某日,在雲林縣褒忠鄉某統一超商,將其申辦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帳戶)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給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 員瑞霖」,並以LINE告知上開提款卡之密碼。嗣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 編號1、2、3、9、10所示之詐欺方式,如附表所之人均陷於 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 所示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 匯或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其等之犯罪所得。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加重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 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是以被告之供述及其 於起訴書所列、準備程序所列之證據為據(如附表二所示) 。被告固坦承有提供上開帳資料(華南帳戶、合庫帳戶)給 予「陳正平」、「瑞霖專員」,惟被告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犯 行,辯稱:其因為遭到投資詐騙失利,所以要辦理貸款,因 為之前已經有相關信貸需要周轉,所以才透過網路找尋借貸 機會,自己也是受害者,是先跟自稱為林專員的接觸,他又 介紹一位陳代書,另外一位自稱瑞霖專員也是辦小額,從頭 到尾我都認為自己在申辦貸款等語。經查: ㈠、就如附表一編號1、2、3、9、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有 遭詐騙集團施以詐術,並匯入被告所提之上開帳戶並遭提領 ,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 堪先認定。 ㈡、本案爭點在於被告主觀上有無詐欺、洗錢之犯意: 1、按刑法對於故意有兩種規定,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 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 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確定故意( 又稱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又稱間接故意),均 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 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 「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 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 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 生」之強弱程度有別。直接故意固毋論,間接故意仍須以主 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 任其發生」。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 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判斷行 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智識、經驗,例如行為人 的社會年齡、生活經驗、教育程度,以及行為時的精神狀態 等事項綜合判斷。又刑法第13條第2項之不確定故意,與第14 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有別:不確定故意係對於構成犯罪之事 實,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 任發生之「意欲」要素;有認識過失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具有確定其不會發生之信 念,亦即祇有「認識」,但欠缺希望或容任發生之「意欲」 要素。兩者要件不同,法律效果有異,不可不辨。且過失行 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以詐欺集團猖獗盛行,經 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詐欺集 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得帳戶 ,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以各 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 ,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面領款 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得僅以 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率爾認 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易言 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被害人 ,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詐欺、 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為究明被告主觀上有無 認知及容任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仍須藉由客觀情事(如 被告之年齡、所受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生活經歷、身心狀 態、被告欲應徵工作之內容或辦理貸款之情境、被告與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內容脈絡等事項)綜合判斷析之。 2、觀諸附表三之對話,此為被告和林專員間之對話(涉及華南 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其中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確實是在尋找小額借款機會,對話內容的另一方林 專員,所提出的問題也是在詢問被告的資力狀況,這和一般 貸款過程並無二致。繼而,附表三編號4、5、6所示之對話內 容,被告表明要借款的金額,同林專員也回覆分期下每期金 額,這更加深被告信任所聯繫上的為貸款專員,而與林專員 對話內容中,林專員很自然帶到會有陳代書出面協助,如編 號14所示之「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我會跟代 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 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 題嗎?」,被告對自己正貸款是深信不疑。 3、同時參照附表四(涉及華南銀行綁定部分)之對話,此為被 告和陳正平間之對話,在附表四編號1、2、3、4、5中,陳正 平告訴被告要綁定網路銀行,要是自營商,有合夥衣服有資 金需求,而被告在自知債信較為不良,但又需要理貸款下, 認定以代書角色出現之陳正平所教導之步驟都跟貸款有關, 在附表四編號19「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 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 :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這 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切) 」。又在附表四編號19「秀 :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 款進出,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 ?,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 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被告在聽信陳正平話術下,也認為帳戶內如果有資金出入 ,自然會有機會貸到比較高成數的款項,在附表四編號64、6 5「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是本身操作 ,然後還問我把錢轉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 廠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 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 自營攤販,怎麼換裝潢,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裝潢」, 可見被告已經對所申辦帳戶並綁定網銀,帳戶內會有資金進 出就是在營造貸款順利的環境,被告這樣的認識並未脫離一 般人對於和銀行往來的背景知識。 4、再者,從附表五之對話來看,此為被告和瑞霖專員間之對話 (涉及國泰、合庫銀行帳戶綁定部分),從附表五編號1所示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 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以變 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己○○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又如附表五編號 3所示「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證明是 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 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  ( 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週轉 秀:一個」,則可 知被告確實接洽此一自稱瑞霖的專員,被告認知上就是一位 辦理貸款的業務人員,而且該人還提醒被告不要被詐騙,而 也可以看出被告有多家信貸壓力下,對資金周轉有需求。再 者,依照附表五編號4、5,瑞霖專員告知被告有兩種方案可 以申請貸款,也一併說明額度、成數及利率,這和坊間辦理 貸款過程相較並沒有特別不尋常,又附表五編號21所示「霖: (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 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 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 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霖:郵局 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時間很久」,則被告一樣聽信了 對方說法,認定需要提供帳戶後做有一定的金流包裝,甚至 發展到後面,被告直接寄送提款卡過去,並告知密碼,此觀 附表五編號57、58對話可知,被告一連串的行為,都是建立 在其因為對方編造了要辦理貸款所需各項操作的謊言,然而 ,被告無法察覺下反而一再聽信對方說詞。 5、據此,被告為了趕緊找到資金周轉,即不斷找尋貸款機會, 從之對話可知,對話之另一方心思縝密,不僅能化解被告疑 慮,甚至還表達出同理被告處境,因此被告不斷被話術洗腦 下深信不疑,不僅將華南帳戶綁定,也將合庫帳戶、國泰帳 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從客觀證據回推被告主觀上之 認知,要難認定具有幫助詐欺、洗錢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本案現存卷證資料 ,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檢 察官所指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 院形成有罪心證,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法律規定, 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 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一4、5、6、7、8),與本件即不生 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可言,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林柏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受騙經過及匯款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1 劉乙成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4月至5月間加入劉乙成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乙成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26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2 邱玉蘭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7月中旬某日在臉書結識邱玉蘭,雙方互加LINE好友後向邱玉蘭佯稱下載「富投」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玉蘭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45分許匯款6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3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為丁○○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丁○○,稱其需要借款周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3時7分許匯款2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4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7日前某時許,將乙○○加入LINE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8日13時36分許匯款195萬5000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5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底加入戊○○之LINE好友,佯稱:下載「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 9時42分許匯款1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6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4日要求甲○○加入暱稱為「野村控股-張芮琳」LINE好友,並佯稱使用「野村理財E時代」APP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0時41分許匯款2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7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6月間加入壬○○之LINE好友,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7日13時13分許匯款15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8 辛○○ 辛○○於112年6月間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群組裡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9日13時39分許匯款40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9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為庚○○之姪子,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庚○○,稱其因發生車禍急需用錢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14時16分許匯款8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10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3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為丙○○之姪女,又於同年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話撥打電話給丙○○,稱其急需用錢要借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於112年8月14日 11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帳戶內。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證據清單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劉乙成之證述: ㈡告訴人邱玉蘭之證述: ㈢告訴人辛○○之證述: 【113訴538】 ㈠告訴人丁○○之證述: ㈡告訴人乙○○之證述: ㈢告訴人戊○○之證述: ㈣告訴人壬○○之證述: ㈤告訴人辛○○之證述: ㈥告訴人庚○○之證述: ㈦告訴人丙○○之證述: ㈧被害人甲○○之證述:  【113訴496(含移送併辦)】 ㈠告訴人劉乙成之相關書證:  ⒈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暨擷圖畫面各1份  ⒊「野村理財E時代」APP擷圖畫面1份  ⒋出金紀錄擷圖畫面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⒍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1份  ⒎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  ⒏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邱玉蘭之相關書證:  ⒈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1份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⒊「富投」APP操作介面翻拍照片1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 份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被告己○○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開戶 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1份 ㈣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8日數業字第1130017293 號函暨附件各1份 ㈤被告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㈥被告己○○提供之報案資料3份 ㈦瑞興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開戶基本資料暨交易 明細各1份 【113訴538】 ㈠告訴人丁○○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份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㈡告訴人乙○○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㈢告訴人戊○○之相關書證:  ⒈投資合作契約書1份  ⒉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收據)1份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㈣告訴人壬○○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㈤告訴人辛○○之相關書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㈥告訴人庚○○之相關書證:  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⒉新莊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㈦告訴人丙○○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  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㈧被害人甲○○之相關書證:  ⒈手機畫面截圖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1份  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份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 ㈨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料暨 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㈩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資 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客戶基本 資料暨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被告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附表三、己○○與林專員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沒有成員 1 員:(傳送貼圖) 員:你好 秀:你好 員:我是林專員 秀:駕照貸款是怎樣 秀:是小額貸款嗎? 員:算是銀行的信貸 員:這邊我先了解一下你大概需要的   金額是多少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7至187頁。 2 秀:那家的銀行 員:這部分我先幫您評估你的條件看   能不能申貸 秀:30萬 員:請問方便通話嗎 秀:可以 員:(語音通話) 員:申貸金額:   資金用途:   姓名:   電話:   地址:   line:   公司名稱:   (下方文字裁切) 3 員:(汽/機車、房屋、土地)   名下有哪些貸款:   有無薪轉:   有無勞保:   名下目前有開戶的銀行:   ★是否為警示戶:   名下有無信用卡:   ★名下信用卡有無遲繳?/遲繳天   數?:   ★名下有無罰單?/偉繳款罰單金   額?:   有無前科:   ★有無法扣:   ★有無支付命令:   是否有銀行協商?/銀行協商多久   ?:   協商有無違諾: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4 員:姊這個一定要幫我詳細填 員:填完我會先幫你看一下 員:看怎麼幫你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己○○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公司職稱:   在職期間:15年   月薪多少:四萬   名下資產:機車   (汽/機車、房屋、土地) 5 員:機車貸款20萬 繳一期   信貸國泰25萬 繳12期   信貸。 50萬 繳幾期 員:姊然後貸款這部份幫我這樣列 員:名下只有國泰一間銀行對嗎 期他   有嗎 有的話更好 最好是有往來   的 秀:申貸金額:30萬元   資金用途:資金周轉   姓名:己○○   電話:0000000000   地址: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line:Z0000000000   公司名稱:自營攤販 6 秀:只有國泰 員:協商這部分有嗎 秀:沒 員:了解 名下有信用卡嗎 秀:有 員:信用卡的部分有沒有不良紀錄 秀:元大6萬,富邦6萬,國泰8萬 秀:沒 員:都沒有遲繳的問題 秀:每月繳清 7 員:好的 那罰單的部分呢? 秀:沒 員:好的 姊 那我這邊我會先走個我   們公司的流程 會商討一下怎麼幫   你做 員:這邊我先跟你說一下 我們服務費   是10%撥款後才會收費 秀:謝謝 員:(傳送貼圖) 8 員:(傳送貼圖) 秀:差不多什麼時候可以知道結果 員:姊那這樣等我消息 我這邊要提醒   你一下 這邊找到我不要再找其他   代辦 因為有些代辦會給妳亂送   如果說有送件沒過 或是重複送件   這種問題 我也沒辦法幫你 秀:了解 員:這個一定要幫我配合 員:那這樣等我消息 員:裕富的商品貸金額是多少 9 秀:十萬 秀:我前面有喬一條車貸,是和潤融   資送三信 員:了解 姊下午那邊主管會跟我商討   一下 因為姊你這個負債比過高了 秀:了解 員:盡可能幫你找方法 秀:先評估,我再考慮要不要送件 秀:謝謝 秀:我怕跟前面送的會強碰 10 員:(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員:niceman678 員:陳代書 員:姊在幫我加一下 員:如果有回覆就馬上跟我說 員:(傳送貼圖) 11 秀:早 秀:代書有回了 員:姊早安 員:代書那邊回覆什麼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2 秀:這是和潤的 員:姊 那邊就直接說你沒有要辦了就   好了 這邊代書我今天會在聯繫他   跟他說明你的這個情況 秀:好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13 秀:要怎麼辦 員:我等一下下午的時候打給代書 我   拜託他幫我們優先處理 員:姊你大概什麼時候要 秀:這幾天 秀:可以嗎? 員:姊 這幾天太趕了 沒有辦法 員:我盡量幫你跟代書說 員:姊好不好 我先打給他 秀:謝謝 秀:可以幫我帶40萬嗎? 14 員:姊你是要實拿40嗎 秀:嗯 秀:能嗎? 員:好 我有聯繫代書了   他下午的時候會回電給我 這部分   我會跟代書說 秀:謝謝 員:我金額會盡量幫你做高一點 員:我們要已過件為目的 秀:這樣利率是多少 員:和潤那裡這樣真的沒問題嗎? 15 秀:(語音通話) 員:姊 員:代書那邊有回覆你嗎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秀:代書昨晚有回我,但是我早上才   回,今天代書還沒回覆 員:好 員:沒關係 我今天幫你聯繫代書 16 秀:(傳送貼圖) 秀:跟代書說好了,明天先去彰化銀   行開戶 員:姊 有跟代書確定好時間嗎 員:(語音通話) 秀:在虎尾彰化銀行外面等候 秀:(語音通話) 員:(語音通話) 秀:(語音通話) 17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有合作金庫的帳戶 員:姊等我一下 我現在在處理別的客   戶 員:帳戶功能就都開起來   不然你存錢領錢轉帳都還要跑銀   行 姊你下午也都要帶媽媽去做化   療根本沒時間這個你可以跟他說 秀:卡片要一個禮拜才有拿到 員:暈倒 提款卡還有要等一個禮拜的 員:姊 是沒關係 18 員:看看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秀:我有給代書了 員:好的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目前是回去了嗎 19 秀:是阿 員:好像這樣可以沒關係今天我聯繫   陳代書看他怎麼說 反正這個都是   可以隨時申請的 在看陳代書需要   我們怎麼做 秀:好的 秀:早 秀:明天是要先去陽信開戶嗎? 員:姊 我今天會確定好 秀:剛代書跟我聯繫了 20 秀:早 秀:早上跟代書聯繫好了,先到合作   金庫看能不能開網銀, 員:好 秀:有空嗎? 秀:(語音通話)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20-1 (照片) 20-2 (照片) 20-3 (照片) 20-4 (照片) 20-5 秀:這個才對 員:(語音通話) 員:姊 那這樣我晚點會跟代書確認能   不能明天開始幫我處理 員:姊你也跟代書問一下   這樣我們一起講會比較好 秀:現在說嗎?,還是晚點 員:晚點好了 我講了你在跟他說 秀:好 秀:謝謝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9頁。 20-6 秀:跟代書說了嗎? 秀:剛代書有打電話給我,有說一些   注意事項,我有請代說幫我趕一   下 員:有 員:(語音通話) 秀:早 員:早安姊 員:姊我今天有聯繫代書下午那邊代   書會聯絡我 我在確認什麼時候會   開始處理 20-7 秀:好 員:(語音通話) 員:姊 我有聯絡到代書   我有求他幫我們優先處理我們的   案子 秀:謝謝 員:姊 員:今天代書會跟我確認 員:時間 員:這邊我會確認完會在跟你說 20-8 秀:代書有消息嗎? 員:(語音通話) 員:姊睡了嗎 秀:還沒,怎麼 員:姊 代書剛剛打給我跟我說 麻煩   你登入你的華南網銀登入在登出 秀:嗯 員:姊 用好了嗎 要正常登出 秀:好了 員:好的 20-9 秀:早 員:姊今天也有做喔 秀:這幾天有 員:姊有好好吃飯啦齁 秀:有啦,謝謝你的關心 員:姊那代書這週五的時候已經開始   處理我們的案子了 姊我會持續追   蹤 秀:謝謝 員:姊 那這樣你朋友那邊有跟他說嗎 秀:有跟朋友說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7頁。 20-10 秀:早 秀:代書今天凌晨有跟我說一些事了 員:姊早安 員:什麼狀況?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0-11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秀:華南銀行的 秀:不用管它吧 員:那這樣代表代書有在幫我們開始   承作了 員:姊不用管他 20-12 秀:好的 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來詢問是   什麼的往來,對吧 員:姊 我這邊都會幫我們追蹤 代書   那邊一弄好 我這邊就可以馬上送   件 秀:好 秀:謝謝 員:(回覆秀:現在就是等銀行打電話   來詢問是什麼的往來,對吧)對 員:姊不好意思我剛剛沒注意 員:(語音通話) 21 秀:沒關心 員:早安姊 秀:早 秀:你知道美國貸嗎? 員:姊怎麼突然這麼問 秀:之前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之類 員:姊 那個就真的不要貸 員:不是利息很高 不然就是條件很難 員:他那個美國貸款是跟美國的銀行   申貸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89至197頁。 22 秀:會注意 員:這邊我今天會聯繫代書 會拜託一   下幫我們加快進度 員:(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 23 秀:謝謝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員:姊 他是怎麼說的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員:(語音通話) 秀:昨天從醫院回來,我媽叫我拿十   萬給她, 員:姊 那你這邊怎麼跟媽媽說 24 秀:我沒說 員:我跟代書確定一下時間能不能幫   我們趕在這禮拜 員:這樣 姊不好意思 秀:嗯 員:基本上代書有說下禮拜一沒問題   就是看能不能幫你們提早 秀:知道 員:姊 記得有什麼狀況    像是這種情況都當下跟我說 秀:好的 員:姊沒問題 代書下午會 25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員:(語音通話) 秀:華南銀行打了兩次 員:第二次說什麼 秀:一樣的話 員:(傳送貼圖)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26 員:那這個就一樣跟他說 秀:出入帳大筆金額 員:裝潢的部分照著講就好 秀:有 員:然後我晚點確定一下代書那邊包   裝何時完成 秀:好 員:姊你那邊也跟他說一下情況 27 秀:早 秀:(傳送對話記錄手機畫面截圖) 28 秀:好 秀:對保是什麼時候 員:姊沒意外的話下禮拜一 秀:對保後就撥款嗎? 員:對保後當天或是隔一天 員:不會拖到很久 秀:因為跟朋友說最慢15號那天還錢 員:姊我有記得 員:是我特別跟你說 押15號的 秀:謝 29 員:早 員:姊那我今天跟代書確定一下 秀:這樣來的及嗎? 員:姊可以我下午就會送件了 銀行那   邊流程我會麻煩我們主管跟銀行   窗口加快進度 秀:可是明天六,日 員:對的 所以我前面才會說時間壓在   15號會比較好 員:有跟緩衝時間 秀:嗯,謝謝 30 秀:有確定星期一對保嗎? 員:姐我已經送了 員:(語音通話) 秀:早,忘了問,撥款到那個帳戶 員:姊是撥款到華南喔 秀:了解 秀:我早上有問代書,華南網銀好了   沒,因為我早上用存款戶進不去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員:好 員:我跟代書說一下! 員:姊這個不急 秀:知道 秀:謝謝 員:姊沒事 我們互相! 32 員:姊 稍等哦 我先幫你聯繫代書 看   是什麼狀況 秀:好 員:這邊對保的話一樣就是以裝潢承   包商的立場去說 員:這個對姊來說應該不是什麼大問   題 秀:了解 秀: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33 秀:了解 秀:代書網銀那呢 員:我有問他秘書 說下午會回電給我   應該不是什麼問題 我這邊都送了   我主管說目前都還算順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34 秀:了解 員:這個我要問一下 看到時候是不是   要去臨櫃還是怎麼樣 秀:我這三天都要工作,網銀沒辦法   轉帳比較麻煩 員:啊姊你前面那幾天都話是都用哪   一間 秀:而且我領卡那天有約定郵局帳號   ,網銀上面怎麼沒看到 秀:郵局啊 秀:國 35 秀:國泰 秀:想說錢下來,先轉一些去國泰扣   信貸的錢 員:姊因為你正常他如果有約定帳戶   沒看到就是銀行沒有幫你用 不然   一定是都有綁上的 綁約定跟取消   約定都是要到臨櫃辦理 員:這樣也很奇怪 可能這幾天要跑臨   櫃一趟 不過我這邊也先確定一下   代書那邊怎麼做 秀:嗯 秀:銀行把我網銀轉帳鎖了 36 秀:說這幾天交易金額過大,有頻繁   進出 秀:網銀要開,還要代書包裝那裡廠   商的收據文件給銀行,才能開通   網銀轉帳功能 員:姊你是有打電話去詢問是嗎 員:好 這個我晚點聯絡了 我會一併   跟代書說 秀:有打電話去問 秀:這樣我領錢要去銀行領 秀:撥款能換帳號嗎? 秀:還是一定要華南 37 (照片) 38 (照片) 39 秀:在做生意 秀:這樣還能撥款嗎? 員:姊 我有跟你說過 我這邊送的時   候千萬不要亂用 員:我明天問一下我主管 秀:嗯 員:我確認一下 姊 沒事 秀:我在警局報案 秀:郵局提款卡不能存錢變問題帳戶 秀:合作金庫也被通報165了 40 員:姊 員:所以警察那邊怎麼說 秀:等偵查隊通知 秀:然後法院那 秀:那貸款還能撥嗎? 員:姊我今天跟我主管確定一下 秀:嗯 秀:換女兒帳號 員:姊 因為基本上警示戶沒辦法辦貸   款 你這個情況比較複雜 怕是影   響到申貸狀況 41 秀:嗎? 員:對 員:姊 員:因為警示戶是沒辦法申貸的 員:不確定在這途中有沒有影響到 員:禮拜一我麻煩主管幫我確認 員:送審情況 秀:可是我申貸是在警示戶之前申請 秀:了解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沒有成員(員)。 ㈡出處:偵3477卷第165頁。 附表四、己○○與陳正平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陳正平 1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99至113頁。 2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3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4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 5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 6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7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8 (空白) 9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10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11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平:需要再跟妳說一次嗎 秀:不用 秀:開門了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12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13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秀:約定也好了 平:她應該會給妳一張存根聯 平:妳填寫約定帳戶那一張 秀:沒有 平:那行員有沒有說什麼時候生效呢? 14 秀:兩天 平:看來都是行員的問題 平:這間辦理就沒有什麼多久沒有使   用 平:往來問題... 秀:華南以前就有開通網銀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15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秀:好 1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1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8 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19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下方文字被裁   切) 20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 21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比較好      22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23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24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 25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26 秀:辛苦代書了 平:不會 平:有沒有接到銀行的照會電話呢? 秀:還沒 平:好的 不一定會有 平:但是儘量幫我留意 秀:知道 秀:謝謝 27 平:不會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下方文字裁切) 28 秀:因那時候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下方文字裁切) 29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30 秀: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了嗎? 秀:謝        31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32 平:那根本不是原因 秀:那不開網銀行嗎? 平:不能 網銀一定要開啟 平:妳剛剛去臨櫃辦理了? 秀:沒 秀:是剛打電話問的 平:難怪 平:不要這樣子去做詢問 平:這樣妳會更難辦理銀行業務 平:...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55至165頁。 33 秀:了解 平:然後真的不行就是換個分行去 秀:換一個分行行嗎? 平:先到最近的分行辦理不能再換 秀:開網銀要帶存摺嗎? 平:妳就都準備好呀 平:雙證件 存摺 印章 平:這樣不就不會漏掉了 秀:了解 秀:再換是要換那家 平:從近的先比較方便呀 34 秀:嗯 秀:新開戶能開網銀嗎? 平:也可以啊 平:我就說銀行並沒有這種規定...有   帳戶隨時隨地到臨櫃開通網銀功   能都是可以的 秀:了解 秀:離我家最近是陽信銀行 平:也是可以用陽信銀行呀 平:只是變成重新開戶+開通網銀 秀:了 35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早 平:早安 秀:要綁定那個約定帳戶 平:你今天是去哪個銀行 秀:陽 36 秀:陽信 平:陽信是新開戶要綁約定帳戶要開   戶完之後兩天 秀:那合作金庫呢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 平:如果合作金庫的話就是開啟網銀   跟綁定約定帳戶 秀:今天再去虎尾合作金庫開網銀,   不知道可不可以開通 平:正常來說沒有問題 平:只是進銀行之後就不在再使用手   機了 秀:了解  37 秀:了解 平:行員會覺得你可能是詐騙車手什   麼的... 秀:那我先去合作金庫試試開網銀 平:那可以先去合作金庫,不能的話   再去陽信開戶了 秀:好 平:那到合作金庫門口跟我說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38 秀:好 平:我給你要綁定的約定帳戶 平:戶名:邱宗佑   銀行:瑞興銀行   代號:101   分行:景美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秀:知道 平:先給妳好了,用紙筆抄起來 秀:謝謝 平:先說要開啟網銀 平:再說要綁定約定帳戶 39 秀:好的 平:跟行員的說法妳還記得嗎? 秀:記得 秀:自存,自營商會貸款 平:原本有合夥人一起經營服飾批發  ,經營理念不合拆夥,之前都是用合夥人的帳戶,現在要自己做,所以用自己的帳戶來做生意... 秀:了解 平:綁定的帳戶配合一兩年了 平:認識的 40 平:認識的 平:要這樣說 秀:好 平:服飾批發也就是批衣服回來 平:晚上可以到夜市擺攤 秀:了解 平:這樣了解嗎 平:跟行員說話要流暢,不然行員又   要狗眼看人低了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  41 秀:好 平:總覺一般人使用銀行帳戶跟功能   好像用不到一樣... 平:妳可能要心理複習一下,免得行   員一問妳就全忘光光了... 平:沒把握的話,到銀行門口再打給   我 平:我再口頭說一次 秀:如果行員要是說要等提款卡才能   開通網銀呢 平:不會,那個跟提款卡並沒有關聯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 42 平:網銀就是不需要使用提款卡呀 秀:好的 平:先開網銀才綁約定,要記得 秀:好 平:順序錯了會綁定錯誤的 秀:知道 秀:謝謝 平:不會 秀:到合作金庫了 平:好的 43 平:好 平:那處理完再說 秀:(語音通話) 秀:好了 秀:網銀也好了 秀:約定帳戶好了 秀:(傳送存摺封面照片) 平:約定帳戶也好了嗎? 平:有沒有存根聯 44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後送貸會  45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46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47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題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48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49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50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51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2 秀:你好 秀:請問是陳代書嗎?我是林專員的客   戶 平:你好 平:請留言方便代書連繫的時間,這   邊會轉告代書。 秀:早安 秀:我因為資金問題,向和潤融資以   買車換貸款,有簽合約,林專員   怕我被以小錢換大錢,貸款金額   怕被增貸,而我沒有收到需要的   金額,然而背負高 53 秀:的金額,然而背負高額貸款 平:這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也碰過   很多類似的案例 秀:(傳送對話紀錄截圖) 秀:這是和潤融資,叫我看合約第11   條 54 手機畫面截圖 55 平:那麻煩妳跟專員聯繫,說代書這   邊確認承作妳的包裝 秀:是行員說的 平:網銀的帳號密碼 平:跟SSL轉帳密碼 平:她有給妳新的嗎 秀:有 平:以前就有開通等一下忘記了 秀:給專員嗎? 平:妳先跟專員聯繫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陳正平(平)。 ㈡出處:偵3477卷第171至175頁。 56 秀:好 平:請他準備之後送貸資料那些 秀:好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57 秀:SSL轉帳密碼  &ZZZZ;0000000000 平:方便通話的時候跟我說一聲 秀:現在可以 平:(語音通話)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58 平:陳小姐 明天開始包裝喔 平:記得注意事項 平:唯一有變動的部分就是銀行如果   有撥打電話給您 平:麻煩要接到 秀:好的 平:突然有比較多的金額入帳是因為   這邊是作房屋裝潢的 平:本人使用 平:記得要幫我回答正確  59 秀:好 平:否則銀行容易起疑心 平:麻煩要幫我多加注意 秀:嗯 秀:跟之前代書說的一樣是自營攤販   。服飾批發,跟廠商來往貨款進出, 秀:是除了服飾批發,我還有做房屋   裝潢的工作是嗎?,所以有比較多   的金額入帳 平:不用單純說是做房屋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 60 平:裝潢就好了 平:這樣貸款的金額比較高一些,之   後送貸會比較好過 平:要記得喔 秀:還是不太清楚 平:如果銀行有打電話照會的話 平:妳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這樣貸款金額比較高,之後送貸   成功率才會高 秀:是換成經營裝潢的廠商,而不是   自營服飾批發的攤商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  61 平:因為妳的專員有大概跟我說妳的   情況,那我希望儘量幫妳做的漂   亮一些,對妳或許比較有幫助 秀:了解 平:沒錯 是經營裝潢的廠商 平:不是服飾批發 平:因為服飾批發的包裝金額沒有這   麼漂亮 秀:銀行還會問其他的問題嗎? 平:基本上就這樣而已 秀:我怕會出 62 秀:我怕會出錯 平:是什麼貸款 是不是本人使用 平:基本上這兩個問而已 平:妳是承包裝潢的廠商 那是裝潢費   用 平:這樣就好了 秀:好的 平:早點休息 秀:謝謝 秀:辛苦代書 平:不會 63 秀:早 秀:銀行還沒打電話 秀:剛才有人打電話給我,說有匯款   給我,差不多一個小時就有了 秀:0000000000 秀:就問我的帳號是不是對的, 秀:因那時再弄提款卡開卡設定,   所以沒聽清楚 平:好 秀:謝謝 64 秀:謝謝 秀:華南銀行打電話來了,問我是不   是本身操作,然後還問我把錢轉   去那 秀:我說我是本人操作,是裝潢的廠   商,然後問我把錢轉去那,我說是材料商的貨款,還問認識嗎? 平:了解 平:行員有說什麼嗎 秀:有說我之前不是說是自營攤販,   怎麼換裝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 65 秀:潢 秀:我說自營攤販也有在做 平:了解 還有說什麼嗎 秀:我今天去領卡,有約定自己的帳   號,有問是自己本身的嗎?,我說   是, 秀:我說是補存摺時忘了,想說領卡時再填寫上去 平:了解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以使用 66 秀:請問代書,我華南銀行網銀,可   以使用了嗎? 秀:謝謝 秀:早 秀:(傳送華南銀行手機畫面截圖) 附表五、被告己○○與專員瑞霖LINE對話紀錄 對話主體 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備   考 己○○與專員瑞霖 1 霖:你好 霖:請問需要辦理多少資金 秀:6萬 霖:可以的 這邊需要對您做一個簡單   的了解 希望您能夠配合如實相告   以變我根據你的情況推薦合適你   的方案 這樣能夠更好的幫助你借   款成功 有理解嗎 秀:了解 霖:請問你的姓名 年齡 秀:己○○ 秀:46 霖:請問是否警示戶 秀:不是 霖:請問現居地在哪區呢 秀:雲林褒忠鄉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㈠右邊對話框:己○○(秀)/左邊對話框:專員瑞霖(霖)。 ㈡出處:偵3477卷第199至233頁。 ㈢卷內無編號65至68的對話紀錄。 2 霖:請問你目前有無工作 秀:自營攤販 霖:薪酬每月多少 秀:三萬 霖:請問你近期有在其他地方送件嗎?   系統審核時會查詢送件紀錄 請如   實告知我 秀:有送全方位貸款,可是另一個專   員說是詐騙,因為沒領的貸款,   還匯錢去 霖:是讓你繳費是嗎 秀:對 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要儲值   證明是本人 霖:那這個確實是詐騙 霖:那就是只有送件一家公司 還是詐   騙公司 沒有撥款成功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 3 霖:(回覆秀:對要提領說我帳號寫錯   ,要儲值證明是本人)貸款向你收費的 都是詐騙 要注意 霖:您目前是否有負債呢 秀:有信貸,中租,裕富,喬美 霖:有正常繳款嗎 秀:有      霖:好的 請問需要這筆資金的主要用途是做什麼呢 霖:(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負債是多少呢 秀:(回覆秀:有信貸,中租,裕富,   喬美)週轉 秀:一個     4 秀:一個四萬 秀:有 霖:了解 霖:你的情況已基本了解 這邊給你推   薦兩種適合你的方案 你需要那種   我再給你送件這樣 霖:第一種辦理本公司台灣貸款美萬   元每月利息70本利攤還 月繳制   可以分12 24 36期 提前還款後期   不計利息 秀:嗯 霖:第二種 幫你送美國貸 每個客戶   可申請1-10萬美金 好處是可以不   要還款 貸款下來的金額需要跟我   們公司一人一半 壞處是你本人3   年內不可以去美國 一萬美金等於   31萬台幣 秀:第二種要多久才能送 霖:要先審核喔 正常都是在5到7個工   作天 休息日會延後 秀:第一 5 秀:第一種呢 霖:也是需要審核 3到5個工作日 霖:你是急用錢嗎? 秀:是的 霖:那我先幫你提交審核第二種方案   通過之後 公司會開始作業 可以   給你申請第一筆週轉資金 霖:這樣可以嗎 秀:可以 霖:我是建議你辦第二種 審核快 過   件高 秀:好的 霖:好的沒其他問題 麻煩你提供 身   分證正反面 手機門號 銀行存簿   提交系統審核 審核時間24小時內   審核有結果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   您 6 霖:您還有其他銀行嗎 霖:公司跟郵局合作很少 秀:(傳送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霖:可以 霖:我現在幫您整理提交申請審核時   間為24小時 休息日可能會有所延   遲 有消息我會第一時間通知您   希望您耐心等候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  7 霖:在我們這邊辦理期間 不能在到其   他地方辦理 不能把帳戶給別人使   用 以免被騙 我們不會以任何理   由向你收取任何費用 有這些要求都是詐騙 一定要注意 霖:同時在您辦理借款期間不會有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您索取費用及抵押品 請注意不要受騙 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貸,如果說要告我呢,因為有簽線上合約 霖:(回覆秀:請問一下,我那個詐   貸,如果說要告我)你是說那個詐   騙公司是嗎 秀:嗯 霖:不用理會 封鎖就可以了 秀:早上還問我要處理沒 霖:那個都是無效的 霖:詐騙公司都是這樣收費的 本身你   就是要去貸款 還要事先收費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8 霖:你仔細想想就知道不合理了  霖:不用理會 更不要給他們繳費 不   會被告的 他們就是這樣嚇人 讓   你害怕 然後給他們匯款 這樣說   你可以理解嗎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 9 霖:是這樣的 霖:我有好幾個客戶都這樣被騙過 秀:早上有去報案 霖:不會影響你任何信用的 因為他們   就是詐騙公司 不會真的給你錢 霖:(回覆秀:早上有去報案)這樣就對   了  霖:沒有給他們匯款就好 秀:想請問你是那家的 秀:(語音訊息) 10 霖:剛才吃飯 霖:我拍給你 霖:(傳送照片) 霖:問了很多貸款 有送件很多嗎 霖:你千萬不要把證件寄給他人 秀:評估中 霖:暈 11 秀:沒送件 霖:有點害怕你被詐騙 秀:詢問 霖:嗯嗯 霖:審核結果出來我通知你 秀:有利率嗎? 霖:你要選擇還款嗎? 霖:選擇還款肯定是有利率的 秀:不是 霖:那是什麼 秀:只是沒聽過美國貸 霖:這是公司內部管道 跟海外銀行合   作的 只要你不去美國 霖:就不會有問題的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12 霖:沒聽說過很正常 等撥款成功 給   我介紹客戶就可以了 哈哈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這是我早上說的那間 秀:那到底是是正常的,還是詐騙 霖:就是讓你繳費的對吧    13 秀:嗯 霖:沒錯啦 這就是詐騙喔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14 秀:同一個客服小姐 霖:這是我的一個客戶被騙的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那我不知道 我客戶發給我 說被   騙了 霖:哈哈 可能也是這個詐騙公司 秀:客服一樣 霖:好吧 15 霖:怎麼了 霖:你還沒有匯款給他們吧 秀:給誰 霖:詐騙公司 秀:三萬 秀:叫我買遊戲點數 霖:暈 霖:你被騙了萬嗎 秀:二萬還是我朋友的 霖:暈 霖:那是挺慘的 現在詐騙很多的 秀:開始說我帳號錯誤,要二萬以證   明我本人,我說只有一萬 霖:跟我被騙的這個客戶說的話都一   樣 秀:後來給了,又說公司要我證明還   款能力,要三萬,我說沒有,客   服說信任我,幫我一萬,我二萬 16 霖:暈 秀:叫我撥款後再匯給他 秀:結果又辦成五萬,說我信用不足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就是這樣的 霖:跟我客戶一樣 我客戶被騙了20萬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17 霖:還有什麼對照費用 霖:(傳送貼圖) 秀:之前我就是在網路上看到短期獲   利投資,匯了共310萬,這錢包括   了我爸媽的儲蓄 霖:暈 霖:那不是被騙了很多錢 秀:為了錢一直再想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18 秀:310萬 霖:好多錢 霖:(傳送貼圖) 秀:所以快瘋了 霖:希望你的額度可以高一些 霖:審核結果還沒出來 還不知道有多   少額度 霖:(傳送貼圖) 秀:好的,謝謝 19 秀:(傳送對話記錄截圖) 霖:不用理他 霖:或者你告訴她 你已經報案了 秀:嗯 霖:(傳送貼圖) 20 霖:詐騙公司很該死的 弄得客戶都被   騙走很多 暈 秀:我跟他說我已經去報案了 霖:好 霖:哈囉 秀:怎麼 霖:你的審核額度有結果了有2萬美金   的額度等於台幣62萬 跟公司對半   分之後還有31萬 請問是需要繼續   辦理嗎 秀:要 霖:好的 我把流程發給您 秀:晚點再聯絡,我媽知道我的事了 霖:好 秀:要家庭大戰 霖:照顧好老人家 這種事情不要再氣   到阿姨了 21 霖:(傳送貼圖) 霖:那晚點聯繫 秀:流程要怎麼用 霖:我發給您 秀:好 霖:美國貸帳戶包裝憑證流程   1.需要開通網路銀行   2.進行身分認證 確定是否本人辦理   3.認證完成後約定撥款帳戶   4.全部辦理完成發送給我由經理進行操作認證   5.認證完成提交平台系統進行撥款(5分鐘到帳) 秀:郵局行嗎? 霖:郵局不行 合作很少 作業很麻煩   時間很久   22 霖: 時間很久 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摺 霖:合作金庫 霖:有開通網銀嗎 霖:(回覆秀:國泰是數位,沒實體存   摺)數位也行 就是比較慢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我十八年   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個月 才能   開網銀 霖:(回覆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說   我十八年沒用了,至少要往來三   個)為什麼要三個月 這我不理解   第聽見一次 霖:你有去櫃檯問嗎 秀:有阿 霖:暈 23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要怎麼解決 我沒遇到   這種情況 秀:行員說政府規定,怕人頭帳戶 霖:暈 霖:我去問主管 霖:稍後聯絡你 秀:好 霖:你有郵局 國泰 合作金庫 霖:還有嗎 秀:沒了 霖:好 霖: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 霖:不讓開通網銀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24 霖:國泰也是作業比較麻煩 霖:明天去公司 我看看有什麼辦法   不行就是試著國泰 可能時間會比   較久 秀:就說我存摺很久沒用,不讓開網   銀 霖:櫃員這個機車 秀:對 秀:我一直說,我就是忘了有開戶 秀:我在那說很久,還是不讓我開 霖:我都要傻眼 還有這種事 秀:說洗錢防制法 霖:暈 霖:怎麼跟洗錢扯上關係 霖:還不讓用網銀 暈倒 秀:我那知道 秀:一定要三個月才行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25 霖:哇 那要好久 那明天我看看國泰   的數位銀行 秀:彰化銀行更扯,要有薪轉才能開戶 霖:你都去問過啦 霖:你先去問這個幹嘛 秀:要學我女兒把錢分三份 霖:哈哈 霖:了解 秀:早 霖:早 秀:(傳送貼圖)            26 秀:怎麼 秀:國泰的不行嗎? 霖:你這種情況好複雜 主管都不怎麼   理我 霖:暈 霖:國泰是可以 霖:但是很複雜 我也在等主管回覆   暈 秀:了解 秀:主管怎麼說 霖:你那邊有受到颱風的影響嗎 秀:沒有 秀:你風雨大阿 霖:嗯嗯 但沒停工 秀:了解 霖:你好 27 霖:姐 就用國泰吧 霖:可能比較麻煩 你可接受嗎 秀:不然也沒別的銀行 霖:好 國泰網銀可以登入嗎 秀:可以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暈 28 霖:暈 秀:可以進去 霖:我先跟主管申請約定帳戶 秀:好 秀:是約定我的嗎? 霖:嗯 可能要排隊 霖:好了我發給你 秀:是我國泰的帳戶嗎? 霖:是的呀 秀:嗯 秀:我沒收到你發給我的 霖:主管還沒有發給我 霖:要排隊的 秀:了解 29 秀:早 秀:還沒排到嗎? 霖:有 秀:什麼時候處理 霖:晚上我看下 秀:美國貸要簽合約嗎? 霖:要的撥款前 秀:了解 秀:早 秀:有結果嗎? 霖:你只有數位銀行嗎 霖:國泰的 30 秀:對 霖:數位銀行的話沒有外幣帳號嗎 霖:可能要註冊個交易所把美金換成   台幣 秀:應該是沒有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秀:國泰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31 霖:不支持數位銀行喔 這樣你把健保   卡發給我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網銀不能約定上的 秀:是哦 秀:(傳送健保卡照片)      32 霖:拍好了嗎 秀:還沒,剛在工作,全身髒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秀:(傳送自拍照片) 33 霖:怎麼了 秀:我媽洗腎 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 霖:(回覆秀:我媽洗腎)怎麼回事 霖:(回覆秀:昨天的照片不行嗎?)看   不見字 秀:了解 秀:我回去再拍 霖:好 秀:這樣多久錢會撥款 霖:要先審核完成才能知道 霖:審核完成公司才能開始作業 34 秀:是哦 秀:交易所嗎? 霖:是喔 秀:嗯 霖:(傳送貼圖) 秀:MAX跟這個應該是不會過 霖:為什麼 秀:之前有申請,結果被拒絕 霖:試一下吧 之前是為什麼申請 秀:自拍三次沒過 霖:等你有空我在教你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35 秀:交易所有打電話來問 霖:正常 秀:問了一些問題,就變成拒絕 霖:了解 秀:如果交易所不過呢 霖:那就只能在想辦法了 霖:國泰撥款比較慢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6 霖:好 霖:我吃完午餐幫你提交 先審核 秀:照片行嗎? 霖:我先看看能不能審核 霖:不行我在叫你拍 秀:嗯 秀:國泰數位網銀不能嗎?,有外幣買   賣 霖:你不是沒有外幣帳號嗎 秀:要開戶阿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37 霖:那先等交易所能不能註冊吧 霖:國泰的是比較麻煩 秀:嗯 霖:(傳送貼圖) 霖:你現在方便重新拍照片嗎 秀:(傳送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片) 38 霖:可以 霖:稍後我幫你註冊 霖:請問下你目前有網銀的銀行有那   個 秀:郵局跟國泰 霖:國泰數位銀行有提領卡嗎 秀:有 霖:那晚點我幫你註冊 霖:在嗎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喔 秀:嗯 霖:你手機門號發給我 秀:0000000000 霖:你國泰有簿子嗎 秀:沒 39 (照片) 40 霖:稍等 霖:在嗎 秀:在 霖:我發了一個簡訊碼到你手機 霖:你收到了發給我 秀:嗯 霖:我現在幫你註冊平台 霖:你看下簡訊有收到嗎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41 霖:你註冊過平台好像無法成功註冊   了 秀:我前面不是說了 秀:換電話號碼行嗎? 霖:都那麼久了應該是可以的呀 霖:但是現在就是不可以喔 霖:好像你的資料被平台鎖了 秀:六月註冊的 霖:為什麼註冊這個平台 秀:之前參加一個團體,要註冊交易   所 霖:那目前好像註冊不上去喔 秀:嗯 霖:我幫你想想辦法 霖:或者你把提領卡和網銀帳密給公   司 霖:公司幫你包裝這樣就可以匯款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42 霖:郵寄費用公司會出 霖:這樣你方便嗎 霖:方便到附近郵寄提領卡給公司拿 霖:嗎 秀:不方便 霖:這樣你寄好匯3000先給你 霖:可以嗎 霖:3000包括郵費 霖:然後你收到確認無法每天匯5000   先給你週轉 秀:我國泰的網銀外幣買賣不行嗎? 霖:主要是需要作業 霖:你在美國的信用分為0 霖:公司需要幫你提高信用分 霖:才能撥款 43 霖:維護 霖:你要把提領卡寄給我 秀:沒有其他的辦法嗎? 霖:沒有喔 秀:直接帳號給你,不行嗎? 霖:不行喔 霖:要寄過來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那我   也沒辦法 霖:你父母要你給的錢我也無法幫助   到你了 秀:明天寄 秀:地址給我 秀:不會有什麼問題吧 霖:不會有任何問題 霖:你把合作金庫也一起寄給我 秀:合作金庫還沒提款卡,還沒 44 秀:合作金庫沒開網銀 霖:沒有提領卡嗎 霖:明天可以先去領在寄嗎 秀:合作金庫沒網銀行嗎? 霖:提領卡有就可以了 秀:嗯 秀:地址先給我吧 秀:不會變成人頭帳戶吧 霖:不會的放心 秀:我明天還有工作,地址先給我 霖:晚點 霖:你確定什麼時候去喔 秀:明天阿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45 秀:銀行九點開阿 霖:好 霖:台中 空軍 中南站   林雯雯 0000000000 霖:寄到這個地址 霖:寄完會有個單子拍給我 秀:寫台中 空軍 中南站 這樣阿 霖:到空軍一號寄 秀:空軍一號在那 霖:你可以谷歌搜索 你那邊沒有空軍   一號嗎 霖:(傳送貼圖) 秀:我看 46 秀:我看一下 霖:好 秀:我這沒有 霖:你可以找一下嗎 坐的士過去 秀:沒有 霖:暈 秀:用郵局寄 秀:掛號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47 霖:那你到7-11寄 霖:姓名   陳長義   手機  &ZZZZ;0000000000   請至7-11 ibon機台 購物/寄貨>   交貨便>寄件>ibon寄件>輸入代碼   Z00000000000同意確認>列印>即   可寄件 霖:(傳送照片) 霖:這張照片可以給店員看      48 (照片) 49 秀:了解 秀:幾點上班 霖:上午都有上班的 秀:嗯 霖:郵局的提領卡也可以寄給我 秀:寄給你,什麼時候寄回來 霖:收到之後 開始作業 3個工作日 秀:美國貸不繳款,不是變成呆帳 霖:不會 不會對你在台灣造成影響 霖:公司對接的是美國銀行 撥款是美   金換成台幣 撥款到你的帳戶所以   才需要作業 所以不會對你在台灣   造成任何影響的 這樣你可以理解   嗎 秀:不用揹債務,不會變成警示戶 霖:不會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50 霖:對你在台灣不會有任何影響 秀:週轉不錢是從我帶的錢裡面扣嗎? 霖:是的 霖:你去領卡了嗎 秀:(傳送照片) 霖:了解 秀:提款卡給店員嗎? 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霖:(回覆秀:還是我要包好再給店員)   都可以的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51 秀:我怕提款卡給店員會問 霖:暈 霖:我們又不幹嘛 秀:是嗎? 霖:是啊 要是怕她問你就包起來也行   省得麻煩 霖:是合作金庫和郵局是嗎 秀:合作金庫跟國泰 霖:了解 秀:真的不會有問題吧 霖:不會的 霖:就是為了讓你盡快拿到錢 秀:要寄了 霖:了解 52 (照片) 53 (照片) 54 霖:好 秀:公司分一半也蠻高的 霖:因為是不收費的唄 公司要先墊付   資金進行作業的 要包裝帳戶 提   高的你的信用分 秀:是哦 秀:只要三年不進美國,就沒事嗎? 霖:對 秀:為何 霖:因為你沒有還款 霖:如果你正常還款 是可以的 霖:(回覆秀:為何)如果沒有還款 最   好是不要去哦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55 秀:正常還款利率是多少 霖:這個作業完成會有還款帳戶 霖:到時候會發給您的 秀:是哦 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要去美國 秀:有人貸款過嗎? 霖:當然有啦 霖:暈 霖:(回覆秀:像你說的不還款,就不   要去美國)最好不要去 秀:我在網上有看到什麼大陸貸款 霖:因為不確定會有什麼事情 霖:這樣可以理解嗎 56 秀:嗯 秀:美國那不會查嗎? 霖:(回覆秀:美國那不會查嗎?)公司   就是處理這些事情的 所以不會影   響到您 因為美國起訴成本太高   所以不會對你造成影響的 霖:但是前提 你三年不能去美國 秀:了解 霖:(傳送貼圖) 秀:提款卡是三天後寄回來嗎? 秀:是寄到7-11嗎?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57 霖:正常作業完成就寄回去了 霖:嗯 霖:三個工作日 秀:今天寄不就明天到 霖:是喔 霖:最快也是要三個工作日的 霖:作業時間 秀:六、日不算吧 霖:不算的 秀:嗯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款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58 霖:請問下 你寄了那個銀行的卡 霖:是合作金庫和國泰 沒有郵局是嗎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 霖:(傳送貼圖) 秀:國泰 霖:提領卡密碼是多少呢 霖:合作金庫和國泰是嗎 秀:嗯 秀:國泰提款卡是我的電話 秀:合作金庫是227222 霖:好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59 秀:合作金庫能用嗎? 秀:早上去領卡,還是跟我說網銀要   存摺有來往,才能開通 霖:卡到了才知道喔 不能跟你保證 秀:嗯 秀:(傳送手機畫面截圖) 霖:我問問主管 60 秀:嗯 霖:你之前有註冊就會被駁回 秀:對阿 霖:寄到了我和你說 霖:哈囉 秀:(傳送貼圖) 秀:怎麼 霖:吃午飯了嗎 秀:在工作 秀:(傳送照片) 61 霖:了解 秀:晚上收到,不就明天才有作業 霖:是的 秀:如果沒有申貸成功,我要付錢嗎? 霖:會成功的 也不用你繳費 霖:因為你已經有額度了 肯定是成功   的 現在就是要進行撥款作業 霖:不會有任何人向你收取費用的 秀:我怕沒成功,又要付錢 霖:不會的 你放心 秀:真的怕了 霖:詐騙公司才會收取費用的 秀:了解 秀:做完這裡,還要去趕下一個工作 秀:這陣子為了籌錢,壓力 62 霖:撥款成功就好了 可以緩解一下壓   力 秀:是阿,就可以放鬆一下,不然快   瘋了 霖:(傳送貼圖) 秀:謝謝 秀:收到了嗎? 霖:還沒有哦 霖:暈 霖:快了吧 秀:怎麼辦 秀:想說趕快弄好,寄回來,因為我   後面要繳信貸,要用到提款卡 霖:了解 63 霖:了解 霖:下禮拜3之前吧 要繳多少錢 秀:那個可以查詢嗎? 霖:撥款成功會通知你的 秀:連卡,要十萬那 霖:了解 秀:你是說禮拜三之前卡會寄回來 秀:我爸早上問我有沒有去借地下錢   莊 秀:我爸媽不知道我有借信貸,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64 霖:是 今天到卡 就是下禮拜三之前 秀:之前詐騙,我的信貸,保單,跟   我爸媽的錢 秀:撥款是到那個帳戶 霖:了解 霖:正常是合作金庫 秀:了解 秀:為何 霖:因為國泰作業時間可能會比較久 霖:但是也都是要試一下 秀:嗯 秀:收到了嗎? 霖:我查詢一下 霖:到了今天或者明天會有專員去取 秀:假日有在作業 霖:休息日沒有作業哦 69 霖:了解 霖:我明天聯絡你 秀:我有打電話問了,是這幾天資金   流動,可能再加上我上星期五有   去銀行說要綁定我郵局的帳號 霖:暈 霖:我還再詢問 秀:嗯 秀:銀行明天打電話去說的話要怎麼   說 霖:明天聯絡你 秀:嗯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70 秀:我剛打電話了,是國泰銀行中心   打電話的,說是有人通報165這樣   ,再加上你們公司包裝資金流通 秀:銀行說要有資金流動的文件,是   什麼的金錢來往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早 秀:現在狀況是怎樣 (秀收回一則訊息)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71 秀:早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無應答)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語音通話取消) 秀:(視訊通話取消) 72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照片)

2025-02-27

ULDM-113-訴-538-20250227-3

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AI SHEAU YEAH (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劉富緯(原名劉晉銘、劉名維) 義務辯護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謝蕎米(原名謝妍榛) 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 被 告 林丞萱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1618、16327、21619、21620、23800號、110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11年度偵字第12928、20241、20242、20243、20244、26546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 ○○○ ○○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捌佰參拾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五、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背景事實說明:  ㈠甲 ○○○ ○○ (下稱AAI,暱稱「羅納德」、「Ronald AA I」、「老大」、「大羅」、「老羅」)為馬來西亞人,並 係Cloud Token、Cloud 2.0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Cl oud Token於民國108年5月間推出,108年9月間改版推出Clo ud 2.0,並於108年10月間正式更名為Cloud 2.0,以下分稱 Cloud Token、Cloud 2.0,合稱為雲錢包),外界亦稱其為 第4代區塊鏈之創始人。  ㈡雲錢包之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下載Cloud Token、Cloud 2.0 之APP,輸入推薦人(即上線)之邀請碼後創建帳號,再透 過幣商或虛擬貨幣交易所存入單一幣種至少500美元之虛擬 貨幣,或現金交付上線取得CTO(即雲錢包平臺創設、分配 獲利之虛擬貨幣),待虛擬貨幣儲存成功後,即可在該APP 內點選「加入賈維斯(Jarvis AI)計畫」,將虛擬貨幣轉 移至雲錢包之特定錢包地址進行賈維斯計畫,宣稱該計畫係 由系統透過AI機器人之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 在全球交易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獲利 以CTO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可再持CTO交易或兌換回主流虛 擬貨幣。依雲錢包之制度,投入資金可獲得靜態獲利(每月 收益為投資金額之6%-12%,詳見附表一),以及動態獲利( 透過招攬新投資人加入而獲取,即推薦獎金,有等級、階層 制度,詳見附表一之1),CTO可用於兌換飯店住宿、統一超 商、王品集團餐飲、家樂福量販店、遠東百貨商品、萬事達卡 等方式使用,投資人投資後亦可隨時退出並取回本金(但如 於1個月內退出,須扣除10%投資金額之手續費),以此方式 與投資人約定返還本金,以及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㈢宇○○(原名謝妍榛,通訊軟體暱稱「JM」、「喬喬」、「喬 」)於108年5月底透過友人寅○○、陳玉慧(暱稱Sara)介紹 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並透過陳玉慧之邀請碼投資雲錢包。  ㈣戌○○(原名劉晉銘、劉名維,通訊軟體暱稱「ANDI」、「AND Y」、「ANDI2862」、「安迪2862創富國際」)則於108年5 月間,透過友人午○○、陳玉慧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後 曾向午○○小額借款投資雲錢包。  ㈤辛○○(通訊軟體暱稱「Queena」、「林小肆」)原係戌○○之 友人,於108年5月底因戌○○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因而 投資雲錢包。 二、Cloud Token於108年5月間推出後,AAI先係透過網路Youtub e上說明、訪問影片或召開活動等方式招攬全球投資人投資 ,臺灣亦有投資人如陳玉慧等人,以「We can威肯國際團隊 」(下稱WeCan團隊)名義召開分享會,並邀請AAI前來臺灣 發表雲錢包相關之創新技術內容。AAI即應邀以「第4代公鏈 創始人」身分,於108年7月21日下午至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址設新北市○○區○○○0段000號)出席「創新技術發表大會」 (下稱7月21日發表大會),該場會議高達數百至上千人參 與,AAI則在眾多人面前發表演說,介紹雲錢包、賈維斯計 畫之獲利模式、活動夥伴、雲錢包相關時程表等內容,並結 識亦出席上開發表大會,原均為WeCan團隊成員之宇○○、戌○○ 。 三、宇○○出席7月21日發表大會後,因見與會之投資人及潛在投 資人眾多,認為如整合臺灣投資人發展雲錢包下線,獲利商 機無限,乃於108年7月24日前,在WeCan團隊下另創「WeCan 團隊Rich系統」(或稱「Rich System」、「Rich系統」, 後更名為「RICH 創富國際」系統,下均稱為Rich創富系統) ,以組織上下線關係,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成立 「Rich System核心」群組(較上線之領導人)、「Rich創 富C1菁英群」(C1投資人),以及在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 信)上成立「Rich創富鐵粉」群組(一般投資人)等群組以 管理,劉富緯、林丞萱亦先後成為核心群組之成員,對外擔任 講師,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招攬加入雲錢包,或向舊 投資人推廣、招攬繼續投資雲錢包。AAI、宇○○、劉富緯、林 丞萱分別有下列行為:  ㈠AAI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 ,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其明知投資人 之虛擬貨幣轉至雲錢包後,並未投入賈維斯計畫以賺取價差 獲利,甚至有大部分虛擬貨幣係移轉至自己個人錢包,由其 恣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以及與宇○○、劉富緯、林丞萱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聯絡,於開發、推出雲錢包投資案後,除透過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在臺灣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外,另與R ich創富系統合作,依宇○○之安排與投資人會面,透過實體 說明會或ZOOM線上會議,直接面對投資人說明雲錢包運作及 獲利模式,並解答疑惑(AAI參與招攬之說明會/分享會/講 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見附表二),對外謊稱雲錢包確 有透過賈維斯計畫運作、交易虛擬貨幣而賺取價差,投資可 享有靜態獲利及動態獲利,CTO可兌換眾多服務、商品,將 推出萬事達卡等眾多計畫,以此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 相當報酬之方式,致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即虛 擬貨幣,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及方式均詳見附表 三)。嗣AAI將投資人投入雲錢包之虛擬貨幣移轉至其個人 錢包後,部分再輾轉移轉給宇○○,用以支付AAI在臺灣之生 活開支,或代轉作為部分投資人退出計畫之還款(如附表二 編號15-21),更為安撫投資人及續行推動雲錢包新計畫,提 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松洋公司)或該公司籌備處名義,向新加坡商宜睿智慧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 遠東SOGO百貨、遠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 9年7月15日間,供雲錢包投資人以CTO兌換,以維持雲錢包仍 可運作之假象。  ㈡宇○○、劉富緯、林丞萱均為雲錢包之投資人,知悉該投資案之 本金可隨進隨出,獲利係由靜態增值(投資賈維斯計畫,每 月可獲得投資金額6-12%,以CTO發放之報酬)、動態獲利( 推薦獎金,招攬下線投資而取得,以CTO發放之報酬)取得 ,亦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約 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卻為求獲取動態獲利 、擴大投資市場規模,及增加其轉售CTO以賺取價差之對象 ,竟與AAI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7 月21日發表大會相識後,由宇○○創辦Rich創富系統(自任為 創辦人、雲錢包在臺灣地區最高領導人),並與戌○○共同負 責此系統之經營,除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 源及最新系統資訊,並於AAI來臺時為其處理旅館或住處事宜 (宇○○以109年2月25日成立之松洋公司承租位在臺中市○○區○○ ○000號6樓2室之處所給AAI使用),以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 面、透過ZOOM線上會議解答投資人之疑惑以外,再以團隊領 導人身分,組織Rich創富系統下轄之各群組(包含「Rich S ystem核心」、「Rich創富鐵粉」、「Rich創富C1菁英群」 ),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 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以外, 更長期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以團隊製作之簡報檔案向 不特定多數人宣傳雲錢包,講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 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戌○○則擔任上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 之講師(群組內均稱其為「金牌講師」)。辛○○原自行對外 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並成立「錢在工作人在享受」之下線 群組(後更名為「創富國際系統」),嗣亦加入Rich創富系 統,擔任部分課程講師(宇○○、劉富緯、林丞萱各自參與招攬 、擔任講座之分享會、講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如附表 二),以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方式,持 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 含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投資人繼續投入資金。宇○○、劉富緯 、林丞萱即以上開方式與AAI共同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 四、AAI、宇○○、劉富緯、林丞萱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不特定多數 人投資雲錢包,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進 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AAI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 於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141萬7939元;宇○○、劉富 緯、林丞萱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於1513萬3751元(投 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方式,各自吸金規模數額均 詳如附表三)。雲錢包嗣於109年間陸續出現資金問題而無 法正常出金,投資人始發現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合法之說明  ㈠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1款 、第2款、第4款或第5 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 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法第260 條 定有明文。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 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 案件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 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 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 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 。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宇○○、戌○○於本案提起公訴前,曾因雲錢包投資 案經投資人未○○、癸○○、庚○○提起詐欺之告訴,先後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829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346號,均以除告訴人 之臆測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宇○○、戌○○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上開2案合稱前案) ,固有前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他7757卷四第369-37 2頁)。然審酌檢察官在本案認宇○○、戌○○除涉犯詐欺取財 罪嫌外,另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嫌,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與前案即非同一案件,而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與前案不起訴處分之詐欺取財罪 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起訴不可分原 則,本案起訴效力自及於該前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 ,本院仍應就本案一併審理。況就詐欺取財罪嫌部分,除有 未○○、癸○○、庚○○證述以外,另有其他投資人提出前案卷證 所無之大量Rich創富系統群組對話紀錄、雲錢包相關活動照 片及查獲虛擬貨幣之幣流紀錄,屬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未 經發現之新證據,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是 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就未○○、癸○○、庚○○部分再對宇○○ 、戌○○提起公訴,於法相符。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巳○○、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 官調查中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係指因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 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係屬 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並為證明該事實之必要性即可。而是 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 察,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 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 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 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 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最高法院1 03年台上字第8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 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 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 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巳○○ 、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所 為之證述,固係被告AAI、宇○○、戌○○、辛○○(下分稱姓名 ,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然比 較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及本院傳喚到庭之證述內容 可知,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均能清楚、完整解釋之投 資原委,投資金額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等本案投資細節,至 本院審理時,多有反覆、不同或遺忘之情形,足認其等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盡相符。本院審 酌其等於警詢證述之時間多係於109年間,相較於本院傳喚 到庭作證之113年12月間,顯然距案發時間較近,且前後作 證時間相隔4年逾,足信先前證述就相關事實之記憶理應較 為深刻清晰,且由警詢詢問、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記載加 以觀察,可見該時係採一問一答之詢問方式,其等回答內容 則具體詳實,亦無身體、心理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之情 形,加上其等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後,多表示警詢及檢察事 務官前之證述內容屬實,現已因時日較久記憶不清等語,全 未提及先前證述有何違反其真意、受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 訊問情形,應認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佐以其等所述各自投資經過,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並具不可替代性,為證明本案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亥○○、巳○○、丙○○、申○○、丑○○、黃○○、酉○○、地○○,以 及戌○○、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亥○○ 、巳○○、丙○○、申○○、丑○○、黃○○、酉○○、地○○以及戌○○、 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據其等具結擔保憑信 性,復無證據足認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 ,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 審理時傳喚其等到庭,賦予爭執各證述之被告及辯護人行使 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認已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   ㈢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AAI部分 1.訊據AAI固不否認其為雲錢包技術總監、開發者,且曾在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受僱於新加坡Bit Beta System公司(下稱BBS公司)擔任技術長,劉明僱用BBS公司 開發雲錢包,等於我也是受僱於劉明開發雲錢包。我沒有自 稱我是第4代區塊鏈創始人,我雖開發雲錢包,然實際上是由 劉明去運作雲錢包團隊,我不瞭解雲錢包運作的細節,也沒 有經手雲錢包的金流,更沒有發表雲錢包相關言論,我只有 受邀介紹賈維斯計畫的差價套利模式。我是來臺灣介紹技術 時才認識戌○○、宇○○、辛○○,但我完全不知道Rich創富系統 ,相關活動也與我無關,他們所做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所 參與的Zoom線上會議,就是問問題我回答,但我不知道那些 人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投資人。其實我是一個備受尊 敬的技術研究者,曾經榮獲多項權威獎項,並致力開發突破 性的技術,推動區塊鏈發展,雖我在本案中變成受害者而成 為被告,但我仍堅定的追求真相與正義,有發現1個包含大量 被盜資產的錢包,對本案做出實質性的貢獻,請法院維護正 義並還我清白云云。 2.辯護人則為AAI辯護略以:AAI係專業技術人員,僅因陳玉慧 邀請於108年7月21日來臺灣完整說明賈維斯計畫之技術流程 ,並無任何招攬他人加入雲錢包之行為,更未曾提及月收益6% -12%。AAI甚曾於發現賈維斯計畫無法如之前順利運作後,自 費購買票券供臺灣會員兌換,故本案均與AAI無涉,AAI亦無 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云云。 ㈡戌○○部分 1.訊據戌○○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有上臺向其他投資人講解雲錢包操作方式、區塊鏈內容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加入的時間都比所有人更晚,我就是一直在觀察,因為我曾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任職過,有的時候會被CUE上臺講解,都是講解比特幣的模式跟兌換,但我沒有去招攬,連投入的資金都是向他人借的,當時會有Rich創富系統,是因為最早把雲錢包引進來的WeCan團隊例如陳玉慧那些人,他們有足夠獲利、出現出金問題時對我們完全置之不理,所以我們想說集結起來,看是不是能夠確保大家把所有的資金拿回來,我是去想辦法幫人家解決問題,沒有招攬投資也不是上線領導云云。 2.辯護人則為戌○○辯護略以:戌○○上臺解說內容係在區塊鏈技術層面,與招攬投資人無關,且戌○○於7月21日發表大會以後投資雲錢包,時間上比許多證人、告訴人投資時間更晚,僅在後面無法出金之階段,為保住自己投資、瞭解有無辦法出金及贖回而參與,顯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要件不符。是戌○○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僅係單純投資之受害者云云。 ㈢宇○○部分 1.訊據宇○○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共同創立Rich創富系統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選擇投資雲錢包是看中區塊鏈行業的蓬勃發展、願景,我相信這是一個有潛力的項目,投資本來就存在風險,我沒有選擇報警,但並不表示我就是加害者,也沒有任何要隱瞞或是不法的行為,否則我不會選擇在不能出金或是風險最高時跳進來幫助所有跟我一樣是投資人的人,我和其他的投資人一樣也是受害者云云。 2.辯護人則為宇○○辯護略以:本案投資人多數係於108年7月前 加入雲錢包投資,係自行註冊、操作雲錢包平臺,且除黃○○ 及丑○○以外均非宇○○所招攬,換言之,其餘投資人均非宇○○ 之下線(移線部分僅係AAI為解決出金技術問題所為之決策, 宇○○並無決策權亦未因此獲取利益),更有人不知悉或不認 識宇○○,自難認宇○○係雲錢包集團之成員,有在臺灣負責招 攬投資人投資雲錢包。且宇○○雖有與他人共同創建Rich創富 系統相關群組,然上開群組目的在於整合投資人、彼此分享 投資訊息,並非招攬新會員,群組成員亦均為已投資雲錢包 之人,亦不能以此認定宇○○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 攬投資雲錢包。至宇○○所拍攝相關宣傳影片,僅留存在其手 機內,並未對外散布。是以,卷內證據僅可認宇○○於WeCan團 隊將雲錢包引進臺灣後,因可接觸到AAI,為便於分享平臺資 訊,始共同創建群組並參與說明會,係單純分享雲錢包之投 資人,非雲錢包之重要幹部或高階領導人,對於雲錢包之資 金流向、管理及運用均無所悉,並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行為云云。 ㈣辛○○部分 1.訊據辛○○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並曾自創雲錢包群組, 後續有加入Rich創富系統,對外分享雲錢包投資相關內容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 稱:我認為虛擬貨幣是趨勢,相信雲錢包是合法投資,跟一 般投資人一樣於108年7月間知悉AAI會來臺灣,是一直到108 年9月至10月間跟AAI比較熟,才跟他說我們這邊有投資人, 問他願不願意來分享雲錢包的技術云云。 2.辯護人則為辛○○辯護略以:辛○○於108年5月間,經戌○○邀請 進入Wecan會員群組,自行搜尋、瞭解AAI臉書、媒體資料後 ,認為雲錢包合法且有潛力,故自108年6月起至109年間陸續 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投入賈維斯計畫,或以 現金買進CTO而投資雲錢包,主觀上顯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且辛○○雖曾於108年8月17日(臺北)、108年11月 2日(臺中)之說明會分享雲錢包之內容,惟上開說明會均係 已投資之會員邀約其前往說明,並無人因此投資雲錢包。又 辛○○係108年11月9日移線至宇○○下線後,始加入Rich創富系 統,與WeCan團隊之講師或說明會均無相關,亦未製作相關簡 報檔等宣傳資料,自無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云云。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均堪認定  1.雲錢包之加入方法、賈維斯計畫內容、錢包地址、靜態獲利 及動態獲利、CTO合作方案等相關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之1所示,並有附表一、附表一之1「卷證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可證。   2.投資人(包含宇○○、戌○○、辛○○)參與雲錢包之投資經過、 金額、招攬人等細節(起訴書就虛擬貨幣數量正確,然未依 案發投入時之幣價換算新臺幣,致起訴書換算金額與本院認 定有出入部分,應屬誤載而予以更正,此部分更正如附表三 至附表三之3所載),詳如各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所示,並有 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3.AAI曾提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公司或 該公司籌備處名義,與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遠東SOGO百貨、遠 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5日間,供 雲錢包投資人使用CTO兌換上開服務,有上開即享券(偵216 19卷一第133-135頁)、戌○○之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 278頁)、購買證明(他7757卷二第551-553頁)、宇○○與AA I之對話紀錄(偵21618卷第59頁)可證。  ㈡銀行法部分  1.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行為:  ⑴關於AAI係雲錢包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會出席大型活 動、講座宣傳雲錢包、賈維斯計畫、解答投資人疑惑及制訂 雲錢包規則;宇○○係Rich創富系統之創始人,與戌○○共同經 營此系統,負責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源及 最新系統資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面、解疑,並在群組內 發布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亦頻繁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講 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由戌○○ 擔任大部分課程講師,宇○○則宣傳、主持活動;林丞萱原先 自行成立下線群組招攬投資人,後亦加入Rich創富系統共同 招攬投資人等情,有眾多投資人證述可參: 人名 證述內容 卷宗出處 丁○○ 我有投資雲錢包,是朋友辛○○介紹我投資,一開始是電話告知,辛○○有邀請我們幾個好朋友一起去其中1個好朋友家,由辛○○做簡單介紹,她1個人跟我們5-6位講,裡面只有1個人沒有加入,其他都加入了,辛○○大概解釋是操作虛擬貨幣然後收益,也有說CTO信用卡的部分可以使用,就是配套措施可以訂機票、訂飯店等。獲利是6%至12%,有保證可以拿回投資本金,投資的本金是賺取CTO收益,本金是不變的,隨時我們要抽回來是都可以的。被告都有講到投資收益有6%至12%這件事,AAI的部分我參加過3次說明會,新北市新店會場、馬來西亞跟大直酒店,都是有說明獲利還有後續的一些配套措施,以及CTO可以使用的方式跟地點;戌○○是我們有在臺北車站附近,他當時有授課,他有教學說雲錢包的使用方式,這個APP 的操作模式,以及後續展望還有獲利,以及CTO 的使用方式;宇○○是後來AAI來臺北的時候,我們有在聚會中討論到,我也有透過辛○○牽線跟宇○○買CTO。 AAI來臺灣的時候,行程都是宇○○、戌○○去安排,包含雲錢包要推廣或是要開什麼大會,然後由辛○○問我們說有沒有空、要不要去,宇○○、戌○○也會在LINE群組跟微信群組內佈達公司消息,當時辛○○也有成立1個LINE群組,我主要是在那個群組內,就我瞭解辛○○是屬於幹部,因為他可以跟戌○○、宇○○、AAI比較高層的對話。辛○○跟戌○○表示說之後我們臺灣部分可能都是由宇○○這邊去做總處理。 金訴卷三卷第203-210、222頁 乙○○ 108年6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辛○○在其中1位朋友的林口家中介紹我跟我太太投資,在場還有林佑任、白川祐平、孫浩仁,都是辛○○在講投資內容,有說獲利是1個月6%-12%。我也認識AAI、戌○○、宇○○,都是在投資說明會上,沒有單獨對話過,投資報酬率主要是辛○○,AAI主要是在說明會上講述他的願景還有未來幣的資金池安全性,以及未來的可期性、預期性,戌○○主要是講解整個區塊鏈的運作流程,我跟宇○○本人沒有任何聯繫,但就我所知,宇○○就是負責AAI,有點像是秘書或是特助,因為他們兩個比較常有聯繫,這是就我眼睛所見的,然後戌○○比較像是處理業務方面的,跟辛○○一起。 我在大直說明會或辛○○提供而拿到許多文宣,有記載Rich創富系統,就我的理解是由辛○○與戌○○共同運作,因為主要是會由辛○○與我們佈達消息,然後戌○○會佈達給辛○○,當時Rich創富系統是希望整合臺灣這一塊,所以必須要將臺灣北中南各地的資源整合起來,他們做了開課以及可以直接聯繫到AAI,我們可以有比較多新的消息、機會。 宇○○是在臺最高領導,當時就是辛○○跟宇○○以及戌○○,再加上AAI 4 個人複雜的關係,導致我們很多消息去確認必須要經由辛○○,再經由戌○○,再經由2個一起回答,沒有第4個更高的領導了。 前期部分,剛投資加入主要佈達消息是由辛○○,中期要出金方面以及2.0 開始是由戌○○,最後無法出金之後,然後CLOUD 有什麼商機,都是由宇○○這邊,透過他們其他的群組以及其他人的對話得知的,因為有許多群組大家都互通,我指的領導人是指他們可以第1手獲得許多消息,並且支撐在臺灣的發展。 金訴卷三第241-253頁 庚○○ 我大概是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最早是梅學智介紹我投資,投資後才認識宇○○,梅學智上線好像就是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認AAI有提到說資金拿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正確的,AAI跟幾位算是上線還是領導之類的,我也有在臺上看過宇○○、戌○○,因為他們有講話,所以我認為他們是主持人。我有加入LINE跟微信群組,會有人分享投資資訊,宇○○跟戌○○都會分享當時的狀況,是創富或Rich的群組。我不認識辛○○,但有聽過Queena。 金訴卷三第290-303頁 我108年6月中旬經由梅學智1對1介紹而加入雲錢包,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是梅學智跟宇○○告知我才知道,我再跟癸○○講,上臺講師有AAI、宇○○、戌○○,AAI主講,宇○○、戌○○是主持人,AAI提到拿資金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參加LINE群組線上會議,戌○○主講,講月收益、公司進度、CTO漲幅,有超過100人參加。 AAI是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負責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所有一切。宇○○是AAI的心腹,是Cloud 2.0在臺灣最高領導(會員皆知);戌○○是Cloud 2.0的名講師(會員皆知),是臺灣Cloud 2.0的發言人,宇○○、戌○○處理AAI在臺相關事宜,Cloud 2.0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為會員講解課程的各領導。 他7757卷一第271-276頁 癸○○ 108年7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庚○○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實有看到戌○○、宇○○上臺當主持人,AAI是主講,有講到投資收益6%-12%,當天公布的資料很多,這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我有加入投資群組,群組內就是跟這個系統相關的訊息,好消息等等,群組是由一些幹部在發言或領導,幹部還蠻多人的,所以很多人都不認識,但宇○○跟戌○○這兩個我認識,比較常看他們發言,算是這個項目比較大的幹部,我有參與一些說明會,全臺各地都有辦,我參與的是桃園的,大部分主講的是戌○○跟宇○○,很多說明會主講人都會誘之以利,所以都會提到這些,虛擬貨幣可能舉例比特幣,大家比較聽得懂的,就會說這個項目好,所以相對的就是明示或暗示這個一定會漲,不然我們不會去投錢,戌○○、宇○○表示資金不足可以找更多人加入Cloud 2.0,這是我在說明會聽到的,我們是講叫做動態,基本上每一場都會講到這個東西,宇○○算有講到,基本上都是她和戌○○在主導,在投資群組或現場說明會,發訊息、資訊,第1手都是由這兩位PO出來的。 金訴卷三第308-319頁 未○○ 108年6月間有投資雲錢包,一開始是林洺洋介紹投資,我那時在美國,沒有參加說明會,都是直接看官方的書面,就我認知的投資內容有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然後可以取回,每月獲利是6%-12%,PPT是這樣寫的。 後來要退款時無法出金,說好像移到臺灣區下面,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幫你出金,所以我才會移到辛○○的線下,是辛○○的直接下線,移線的過程是請辛○○跟戌○○應該是跟AAI講什麼帳號移到什麼帳號下面,他們去做這些技術的轉換。我是出金有困難,講要移到臺灣線的時候才加入辛○○的群組。 戌○○是後來退款才認識,主要發布訊息的是辛○○跟林洺洋。辛○○跟劉富就是AAI、辦大會他們都會接待,一些出金也是辛○○傳上去給戌○○或宇○○,所以會覺得他們兩個是臺灣區最上面的負責人,不管退款的說明會或是現場招募的說明會,他們兩個都在最上面,我會看到影片,現場的人參加大會會有錄影,就會PO到群組,我就會看到。 金訴卷三第323-336頁 己○○ 我有投資雲錢包,上線是陳俊瑛,陳俊瑛有找我去參加說明會,到了現場認識戌○○,我在偵查中所述戌○○有告訴我們投資是有每個月6%-12%的收益,CTO會漲價,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等語正確,授課通常都有10、20人參加,地點是在大安區、中山區小型會議室的場所,詳細情形太久了,真的不記得,但我在警詢跟偵查中的證述都沒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我們去參加的所有團隊裡面,宇○○就是第1個人,就是組織總是有最上面的那個人,在我們整個組織最上面的就是宇○○,大家都知道,組織的上面,陳俊瑛上面還是有人,然後到最後面就是宇○○,他上面就沒有人了,這是參加說明會跟一些活動,然後跟旁線聊天就知道了。 金訴卷三第356-377頁 投資雲錢包的經過是我於108年6月經由朋友陳俊瑛介紹,後續大部分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等咖啡廳參加戌○○的授課,有雲錢包的說明,當時是由戌○○(我們都叫他ANDI)授課,他告訴我們投資後每個月有6%-12%的收益,而且該虛擬貨幣CT0本身也會漲,也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使用,108年7月21日我也有參加在新店的說明會,該場說明會主要是由AAI主講,他主要告訴投資人如何運用賈維斯AI來實行「量化交易」,AAI表示賈維斯一定會賺錢,不會虧錢,因為同時間買進賣出,我大約從108年6月中旬開始陸續到合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以太幣然後投資。 我有參加108年7月21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8年10月25日(臺北市○○區○○路0號3樓)、108年12月23-24日(2天、南方莊園度假飯店)的說明會,主講是AAI,戌○○都有到場、上臺講話,幫AAI說重點,強調雲錢包優點,稍微講到投資方案。宇○○也3場也都有到,負責跟戌○○一樣,她是臺灣最上面的領導,比戌○○位階更高。戌○○、宇○○都有告訴投資者靜態收益為每個月6%-12%,大羅主要是講公司願景、發展。AAI是總監及實際的老闆,戌○○、宇○○是Cloud Token的負責人,他們2位負責教育訓練的重要事項公告、訊息發布。 當初我會想投資是因為聽起來很好,而且他們標榜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投資若未滿1個月要扣10%手續費,若超過1個月只要扣1%手續費)。另外強調每月有固定6%-12%收益,強調賈維斯AI,讓我們信以為真,一開始每天都會有收益,到現在也有,但無法兌現。 他7757卷一第319-326頁 戊○○ 我於108年10月初加入雲錢包,聊天時朋友己○○介紹給我,關於投資方案內容是己○○跟我講一部分,其餘是108年10月參加說明會,AAI、戌○○對我說的,說明會宇○○講得比較少,大部分是補充,是在大直典華的說明會,他們3人都有到,AAI主講、戌○○在旁邊主持,下面聽眾不只100人,AAI說明會講述內容為:Cloud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以及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我分了2次投資,第一次8萬,第二次120萬,買了以太幣、USDT虚擬貨幣。我之所以要投資很多帳戶,因為把其他帳戶當成我的下線,其他帳戶開通是輸入我自己的邀請碼,這樣我就有動態收益。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臺灣的代表人,宇○○是臺灣最高領導人,他們負責AAI所有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在各處教學課程上教導會員。 他7757卷一第385-389頁 子○○ 一開始是我朋友己○○介紹我加入,投資方案都是他跟我解說,另外他拉我進去一個投資群組,群組內戌○○、宇○○有在裡面,他們會在群組內轉貼投資訊息、AAI說明會影片,我才會知道說明會內容,主要是演講者AAI說明:Cloud 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靜態收益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Cloud 2.0在臺最主要的負責人跟推動者之一,負責AAI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訊息發布、教學課上教導會員,包含系統是否能出金,他甚至會P0很多他自己將CT0出金、買賣的畫面吸引投資人,常轉貼AAI第1手視頻建立投資人信心,宇○○的身分同戌○○,他們是一組,幾乎一搭一唱。 他7757卷一第390-393頁 亥○○ 我於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後來一直有追加投資,應該是群組有朋友在傳,我看到資料之後,上網搜尋而知悉,也有參加108 年7 月間在新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的說明會,我在偵查中所述AAI在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表示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每月投資人基本保證收益6%-10%的內容是正確,我有印象是因為一天大概是0.2%,是用每天來計的,所以一個月是6%-10%,是每天給利息。戌○○、宇○○算較上面的領導,因為他們都會發佈訊息、找AAI,要投資人不用擔心。 金訴卷四第281-283頁 巳○○ 我有加入雲錢包,108年7月2日辛○○告訴我Cloud 2.0,當時是在臺中某處召開說明會,很多人在場,講師有幾人忘記了,主講應該是辛○○,有提到投資內容,要下載APP輸入介紹人介紹碼,先自己到公開市場買主流虛擬貨幣,依APP上的地址移入虛擬貨幣,再進去APP開啟賈維斯機器人合約,賈維斯機器人是投資人投入款項機器人會利用這些款項去虛擬貨幣交易市場買低賣高套利,賺取差價分配給我們,有說每月獲利6%-12%,並有提到動態收益,拉人可以得到下線投資金額固定比例。108年7月2日說明會有無戌○○我不確定,但確定往後說明會戌○○曾經出現講解,我參加過高雄1、2次說明會、臺中2次以上說明會、嘉義參加過2次以上說明會,具體主要都是辛○○講課,嘉義會場有戌○○跟辛○○講課,我投資金額總共最少3萬2000元,我以太幣、USDT都有入金過。我有分享給一些人,我有下線,人數不確定,也有得到動態收益,我會投資是因為賈維斯計畫,CTO還有很多應用場景,可以漲幾十倍以上,如果知道是假的就不會投資。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玄○○ 我有加入雲錢包,是108年8、9月間我在嘉義參加辛○○在再耕園舉辦的2次說明會,辛○○當講師講Cloud 2.0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動態收益也有跟我講可以拉下線賺錢,我分3次總共投資5萬3500元,我拿錢給友人卯○○幫我入金。我投資是因為跟我說每月6%-12%,CT0可以漲價幾十倍。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卯○○ 我有投資雲錢包,名片是我聽辛○○講解時,辛○○發的,其他獎金制度資料是其他投資人傳給我的,賺錢試算表是巳○○給我的。我是玄○○的上線,信用破產無法去Max交易所購買泰達幣,才會將錢交給巳○○去處理,我知道辛○○是Cloud 2.0幹部及講師,我有參加過巳○○舉辦的雲錢包說明會,當時是巳○○邀請辛○○來參加,講師是辛○○。 嘉義警局卷一第17頁、卷二第75頁,偵10972卷第35頁 丙○○ 我有於108年4、5月間投資雲錢包,是朋友王月桂介紹我投資,我一開始是參加小型說明會,然後才知道有大型說明會,大型說明會是在新店,景美橋過來那邊,有AAI、戌○○還有宇○○,3個人都有講解,AAI講他的技術,戌○○講CTO未來的投資報酬率,宇○○都通知聯絡的事項,就是佈達要聯絡的事項、開會這些的。我也有跟朋友去蘆洲那邊上課,上課的人是Andy即戌○○,戌○○有教怎麼操作,因為我們年紀比較大,沒有接觸到這些技術,所以他就介紹,我聽了覺得很複雜。我記得宇○○在松江路也有上臺,但沒有講很多。 我參加小型說明會時得知獲利不錯,大概是6%到12%,我在群組上得知,說明會也有講到獲利6%至12%,很多人有講,AAI、戌○○都有講。 我原先不認識辛○○,後來是在松江路不知道算小型還是中型的會議認識,因為辛○○在上面講解,她講的內容跟戌○○、宇○○大部分都一樣,大同小異,也會講到獲利。 金訴卷四第34頁 寅○○ 我有參加雲錢包,移線前的上線是莎拉,我也有參加過Cloud 2.0相關投資說明會,參加過5次,第1次是108年7月21日在新店舉辦的會議由AAI主講,Andi也有上臺喊口號;第2次是在羅斯福路上的餐廳但時間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3次在108年10月間在馬來西亞,有劉明、AAI等在場;第4次在大直典華飯店但時間點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5次是線上即時會議,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 偵21618卷三第721頁 丑○○ 我有投資雲錢包,因為我跟宇○○認識,聊天過程中她有跟我說這件事,說最近有一個虛擬貨幣的錢包是真的錢包,錢包是可以隨時領取的,就是我們投資如果是以太幣的話,可以隨時換回以太幣出來,之後宇○○就帶我去一個可以吃東西的聚會,聚會中有人說明,有男生也有女生說明,聚會上就是有介紹Cloud2.0,後來我聽完後覺得可以投資看看,因為他需要的本金不高,我就開始做投資,我投資方式是由我自己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投入Cloud2.0。我陸續有投資,總金額不記得。 偵21618卷三第839-840頁 黃○○ 我有投資雲錢包,緣由是宇○○去參加說明會,約是107年底108年初,跟我說有1個錢包是1個馬來西亞的羅先生創設的,羅先生的性格很不錯不會騙人,宇○○跟我說5月的時候會上市,我跟宇○○是很多年的朋友,宇○○知道我之前有研究過其他虛擬貨幣的平臺,推薦我可以研究這個錢包,5月上市後宇○○用影片跟紙筆跟我解釋,內容是先有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風景,之後就講為何會有這個制度、羅先生的背景等,在介紹他為何要建造這個,說是為了幫助窮人,後面有介紹他們的制度,制度很複雜,當下我覺得很像老鼠會,宇○○跟我說這可以想成直銷,宇○○跟我提過4、5次,之後因為我一直聽不懂,我就問她想要怎樣,宇○○就要我先投資一點點感受一下,看要不要介紹朋友,但我沒有拉朋友,投資運作方式宇○○跟我說他們每天會做買賣價差,會以AI機器買賣,利潤會鎖在固定的金額,鎖住就是他不會變動,我每天會拿到利息錢,每個人開了4、5個Cloud2.0帳戶,就像是自己當自己的下線,而每個子帳戶都要投資虛擬貨幣,投資金額至少要臺幣2、3萬元,每個帳戶都要投資2、3萬,但我下面的帳戶沒有投資那麼多,只有主帳戶是2、3萬,宇○○有跟我說過投資這個不會受損,她叫我要相信她。 我不認識戌○○,但他在臺上講話太油條,他把這個錢包形容的好像是市場上最好的投資,如果沒有投資他,就會損害到你未來的人生規劃,戌○○有說到這句話,我記得很清楚,除此之外戌○○還有說這個投資不會損害本金且每月有利息可以領,主要就是這幾句,我只有去這場,宇○○沒有講話,只有幫忙張羅。 偵21618卷三第865-867頁 酉○○ 108年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劉育壽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AAI的說明會,是AAI介紹AI如何運作有示範他的操作帳戶給我們看,說明原理,還有1個月會獲利6%-12%,現場我也有看到宇○○跟戌○○,當天我不認識他們,後面有些狀況都要透過他們聯繫,因為AAI都跟他們接洽,宇○○跟戌○○會發布訊息解釋系統狀況,AAI也有要在臺灣開商家計畫示範點,是宇○○跟戌○○在籌劃。 我參加前面比較大型的還有後面的羅納德說明,北中南到處說明的部分,還有線上,都是AAI在講解,也會有其他人分享。 金訴卷四第131-136頁 地○○ 我於108年7月間有投資雲錢包,透過酉○○知道AAI有說明會,當時是在張榮發基金會那邊辦,羅納德在一個大螢幕上面有介紹AI如何套利操作,給的利潤是6%-12%,AI可以隨進隨出,也就是說你放進去的金額隨時可以退出來,基於這樣的原因我們就去投資,有稱絕對會讓投資人獲利,本金可以拿回去。當初AAI旁邊就是戌○○跟宇○○,他們也有上臺,但他們沒有講技術方面的事情,他們就是在那邊負責場地的規劃跟安排,我認為他們是負責行政,因為事後沒有出金的時候,我們窗口全部是宇○○跟戌○○,我們的對口找不到AAI。 金訴卷四第141-144頁 午○○ 我透過一個叫COCO的女性朋友跟我講而知道雲錢包,我有投資,一開始我用500泰達幣加入,上面會寫到量化交易,就會有每個月可以6%-12% 不等的獲利出現,用賈維斯機器人,大概是這樣子。 我是大會前2、3個月,應該是108年4、5月份時投資雲錢包,我跟戌○○是同時進行的,我先知道這個訊息我請教戌○○,他說這個技術是可以的,我就參加,其實我本來沒有要參加,是他動了可以參加的念頭,我才跟著參加,我一開始是戌○○的上線,借錢幫他投資,我們是同一天加入的。後來我透過朋友知道戌○○有再加入Rich創富系統群組,根據他們的說法是戌○○開始有跟AAI接洽,我還記得當時有做組織調整,重新調整上下線關係,戌○○反而成為我上線。 金訴卷四第154-158頁   觀上開證述,可知各投資人參與投資經過、上線招攬之投資 人雖有不同,然其等對於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賺取 CTO收益、本金不變並於扣除手續費後可隨進隨出、包含靜 態及動態收益)、雲錢包在臺灣之團隊運作方式(AAI為創 辦人、負責人;宇○○負責安排AAI在臺灣之行程、推廣雲錢 包,第1手與AAI接洽,在群組內發布公司消息、組織活動, 對外稱為臺灣最高領導人;戌○○與宇○○共同在群組內發布公 司消息、組織活動,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辛○○亦會對投 資人佈達消息、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部分之證述,主要 部分互核均大致相同,足見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被告均 會在大型活動或在中小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中,以主講人 、主持人身分,上臺講述雲錢包未來願景、技術或預期計畫 ,或區塊鍊運作流程,或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分析未來收 益,直接對外接觸、招攬投資人參與,且辛○○、宇○○除曾直 接對外向多名友人招攬投資以外,更會以群組方式組織旗下 成員、佈達活動或雲錢包消息。依此,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 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並使投資人將資金(虛擬貨幣 )投入雲錢包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除上開證述外,卷內復有下列證據,可佐證被告均有向不特 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事實:   ①AAI部分:   AAI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除7月21日發表大會外,另曾 於108年至109年間,於附表二編號5、6、19、20、21、22、 23、40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多場雲錢包說明會/分享會 之主講人,負責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式 、未來願景或解答投資人疑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 傳、招攬雲錢包(證據見附表二上開對應編號之「證據出處 」欄所示)。又觀7月21日發表大會時,現場參與之人數眾 多,單依戌○○、宇○○所述,即至少達600至1000人(偵21619 卷一第111、226頁,偵21620卷第138頁),AAI在該場會議 中係以「第4代公鏈創始人」之身分擔任主要講者(偵21619 卷一第145頁),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 式、未來願景等情,更遭現場投資人夾道歡迎、簇擁拍攝相 片影片之盛大方式出場(偵21619卷一第225頁),而該次發 表大會中以PPT介紹、宣傳雲錢包時,即明確介紹AAI為Clou d Token首席技術總監,並說明雲錢包之系統架構、賈維斯 計畫之智能交易(Participate in Jarvis AI Trading)、 每月獲利為6%-12%(Earn 6%-12% monthly on Capital)、 可隨時返還本金或取消計畫(Withdraw or cancel at any time)、特殊技術(AI trading too, Online Payment Sol ution)並介紹各種活動夥伴、系統時程表(偵21619卷一第 221-225頁)。此外,AAI於後續演講中針對投資人之問題逐 一解答、說明雲錢包運作優勢,並解釋萬事達卡、CTO應用 情形、OTC牌照申請進度、Cloud travel應用願景之過程, 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相關演講影片屬實(金訴卷二第148-149 、151-157頁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復有AAI與宇○○、戌○○ 共同拍攝之影片,稱:「HI RICH系統,我是Ronald,她是 喬喬,祝福你們可以越做越好,然後上線。頂峰相見!(左 手比出向上的手勢)【畫面字幕顯示:我們C5頂峰相見】」 、「HI 臺灣的朋友你們好,我是Ronald,臺灣最漂亮的高 階領導人喬喬(手比左側之宇○○),希望你可以加入我們, 你可以、我們都可以!」(金訴卷二第158-159頁本院勘驗 筆錄附件),對外向臺灣投資人喊話、招攬加入雲錢包並成 為頂峰(即投資人最高級之階層)之言詞。準此,足證AAI 確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雲錢包之行為無訛。  ②宇○○、戌○○部分  ❶宇○○、戌○○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創立Rich創富系統, 成立多個投資人群組加以管理,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 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僅節錄如下(群組內對話訊息眾多, 礙於篇幅僅節錄少許部分)。  ⓵Rich System核心: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7/24 宇○○ (宇○○邀請他人加入) 宇○○將群組名稱更改為「Rich System核心」,並邀請他人加入群組 偵21619卷二第9頁 傳送108/7/26說明會之訊息,訊息中稱「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Rich系統接下來會陸續推出空中課堂、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等等,及陌開(可能為錯字)系統支援,更有組織行銷的成長培訓等。Rich系統成員,預(應為欲之誤字)了解更多資源及訊息的你,請務必前來參與」 偵21619卷二第10頁 目前Rich System的規劃都由Rich金頭腦Andy獨自完成規劃並執行,為了加速推動Rich系統化的運作,藉由大家的分工及集思廣益,讓Rich系統的組織架構可以盡快完善,所以也請大家有腦出腦,有力出力,讓我們Rich系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成為全臺灣最強的系統,進而吸引更多強而有力的團隊進我們的Rich培訓系統,所以我們Rich系統就是We can團隊的商學院,不斷增加教育訓練課程,培訓更多人才,凝聚共識,強化行銷活動力量,打造全臺最強團隊。 我們可以你也可以 Wecan Rich歡迎你 偵21619卷二第10頁 戌○○ 第一:影片剪輯人才 第二:社群小編 有以上人才請提名 收費小事 要的是質量 偵21619卷二第11頁 108/7/25 宇○○ 未來我們每日需要至少發3篇至各小團隊,發文內容如下:CTO推廣文、區塊鏈新聞、投資理念 偵21619卷二第12頁 戌○○ 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提出 大家是來打市場 是來賺錢的 偵21619卷二第14頁 宇○○ (寅○○詢問:那我們Rich系統會有logo嗎) 可以設計 戌○○ 有啊 設計中了 108/7/26 宇○○ 提醒大家今天準時到達 也要準備好自己的想法與熱情 用正能量滿滿的心情來參與吧… 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 講師:Andy (傳送戌○○在前方以PPT投影講話,下方有十多人聚集聆聽之會議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7-18頁 (傳送以以太幣入金之截圖) 夥伴加入計畫19顆以太 (傳送林道儒與其之Messenger訊息截圖,訊息中林道儒稱裕加入團隊,詢問辦事處,宇○○告知沒有辦事處,北中南都有固定辦講座的教室) 完全不知道從哪裡加的我,笑死了,撈到一枚準動態成員,好像不知道從誰的FB看到我的 偵21619卷二第20-22頁 108/7/27 宇○○ 我們正在尋找北中南、桃園、新竹固定的聚會教室,請問大家有推薦的嗎? 說錯,是開講座的教室 (傳送眾多人排隊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23-24頁 梅學智 這是什麼場? 偵21619卷二第23-26頁 宇○○ 7/27 大羅,我們來市調呀,哈哈 爭取9月我們在(應為再之誤字)辦1場千人大會 但前提是大家必須先升C2 (傳送自己與AAI之合照) 我在跟大羅協調這幾天給我們團隊一個時間 給大家聚會 明天晚上8點到11點大家OK嗎 明天要請大羅陪我們錄一段Rich系統的影片 麻煩主管們務必出席,抱歉時間緊急而且臨時,但是他們時間很少,我也是不要臉的邀請他了 戌○○ 先預訂20-30人 也不要太多 問不到重點反而混亂 宇○○ OK (群組內出現AAI與宇○○、戌○○之合照,與其他人分別拿著「跟著我們吃喝玩樂輕鬆賺」、「讓錢去上班、讓人去度假」、「2019 CT必火」之標語拍照) 偵21619卷二第28頁 宇○○ 各位領導人下午好,明天晚上Rich系統有幸與羅納德邀約到1場小型團隊會議,專屬提供給我們Rich系統的夥伴,誠摯邀請大家撥空一起前來參加唷 …同時更近距離接觸錢包方老闆,當您越瞭解越認識我們技術團隊,相信您會跟我一樣為CT為之瘋狂 !!明天晚上我們會同時請羅納德為我們一起錄製Rich系統宣傳影片,讓大家更好的去行銷打市場 偵21619卷二第29頁 108/7/28 梅學智NICO 傳送當日與AAI開會時,宇○○、戌○○與AAI靠肩合照,以及其等以Rich系統名義送給AAI之卡片 偵21619卷二第36頁 108/7/29 寅○○ 謝謝Rich創始人~感恩 辛苦喬喬!Nico!Nia! 偵21619卷二第28頁 戌○○ Wecan的課表。先跟團隊內的領導說一下 先別報 先規劃4門課 1.CT支付商機2.後檯操作3.微營銷4.CT成交密技 說明會 北中南每週1次 後檯兩週1次 微營銷兩週1次 樣式做出來。時間排出來。場地預約。公告 偵21619卷二第39頁 宇○○ 問:8/11講師培訓辦在臺中 外聘講師:張隨騰 金牌講師:Andy 費用是:500/人 請問這個時間、地點、費用大家可以接受嗎? 偵21619卷二第40頁 戌○○ 我有設定考核制。這在我規劃時就想好 要成為系統講師 須完成三階 我不想讓夥伴覺得講師很廉價 初階800/中階2000/高階3600 之前規劃是如此 我們會搬(應為頒之誤字)證書 講師培訓的目的除了能運用在CT 將來各位夥伴日後也能用 我們目標是 這個系統可以無限延伸 偵21619卷二第41頁 108/7/30 宇○○ (傳送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背景) (照片內容顯示為宇○○與AAI之合照,並且加上文字說明「Richsystem 喬喬」、「Rich系統聯合創始人」、「Rich學院高級講師」) 這是我的微信朋友圈 大家要不要把微信的朋友圈做起來 偵21619卷二第43頁 戌○○ 這是必須的 這是微信打造自媒體的第1步 偵21619卷二第44頁 宇○○ (傳送Richsystem行事曆) (Richsystem行事曆顯示每週一、二、三、四、六均有臺北、新北、臺中、嘉義或高雄之分享會,週日亦有菁英培訓班) 大家看下唷;看有沒有需要調整的,今天要佈達給大家,桃園那邊現在的狀況怎樣了 戌○○ 親愛的家人們 8月份即將到來 我們Richsystem即將開啟嶄新的一面 網紅直播 線上線下整合課程 菁英培訓 更有全新的圈粉報名系統 能夠有效且高黏著度的鐵粉 讓上課培訓 不止(應為只之誤字)能學以致用 更有高度的回饋機制 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  Rich Andy 偵21619卷二第42頁 108/7/31 戌○○ 我們下次 目標0000-00000人 偵21619卷二第48頁 宇○○ 必須的 新加坡超會辦大會的 我們要跟他們學習 (傳送8月份CTO Rich System行事曆) 小夥伴們可以開始動員邀約了唷 108/8/3 庚○○ 傳送當日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講師為戌○○)之訊息,訊息稱:「分享重於成交,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偵21619卷二第54頁 NICO 傳送戌○○上課,臺下有20多人坐著聆聽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53頁 108/8/4 宇○○ 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 嘿嘿,你們努力邀約來講座,本來只有主帳1顆,聽完Andy講座直接加碼到4顆了~~感謝金牌講師 善用團隊諮詢,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交 偵21619卷二第56頁 108/8/5 戌○○ 傳送8/6 CTO智能理財雲錢包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ANDY哥」 偵21619卷二第58頁 宇○○ Rich錢包操作教學 小班制手把手教學錢包操作,讓夥伴們可以更加清楚CT錢包的使用方法 偵21619卷二第68頁 108/8/11 宇○○ 第一屆經營培訓營大成功 謝謝Rich系統的菁英們一起共襄盛舉 Rich系統真的是臥虎藏龍,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我們一起衝刺市場 偵21619卷二第64頁 108/8/14 宇○○ 講師群的大家,建議之後每天都有入單的話,不管金額大小,能否都把單子報上來,這樣可以來做曬單的動作,不要只是默默入單,然後也可以吸引客戶入金這樣,大家認為如何? 不管大單小單,記得一起曬上來,讓大家可以養成曬單動作,讓客戶知道我們系統很會進業績,不要自己默默做 禮拜六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 不管大單小單,只要入單就是好單 (傳送總金額94萬元之雲錢包入單證明) 昨天入計畫的夥伴;大家不要害羞,可以把成交截圖一起曬出來,這樣可以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偵21619卷二第65-66頁 108/8/15 宇○○ 傳送8/17 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Queena(辛○○)」、「想知道協助高資產客戶規劃大金額投資者,教你套利收大單喔」 偵21619卷二第69-72頁 108/8/24 宇○○ (傳送8/21分享會之照片) 默默的人越來越多 寅○○ 傳送宇○○在講臺講話,背景為「區塊鏈大未來」之投影片 108/9/26 宇○○ 925高層會議分享內容(包含代處理交易、利潤池和Jarvis審核、預付借記卡、何時應該能夠再次將CTO轉換為ETH等內容) 偵21619卷二第80-81頁 戌○○ 這是針對外界質疑或造謠的澄清 偵21619卷二第81頁 108/10/7 宇○○ (宇○○先將眾多成員踢出群組,再重新邀請部分成員進入群組) 接下來會有很多軟性活動,所以需要各領導們協助配合並提供想法跟建議,特成立此群,也請各領導多多發表想法集思廣益,讓系統運作更優越,所以請不要當群裡殭屍粉絲唷,哈哈,謝謝各位 偵21619卷二第83頁 108/10/20 宇○○ 傳送AAI 108/10/20、10/21、10/22之巡迴見面會 訊息稱:「此次由我們Rich System隆重邀請到亞洲技術天才,Cloud首席技術總監-Ronald先生來臺與大家見面,請會員夥伴們千萬別錯過了」 (傳送相關活動照片、AAI之語錄照片) 偵21619卷二第89頁 108/11/2 戌○○ (傳送辛○○在白板前授課,白板上手寫文字記載「Cloud 2.0 7大利器」之照片) 臺中Q團隊定聚教學中 偵21619卷二第95-96頁 108/11/9 宇○○ (傳送戌○○在新竹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新竹週末分享會滿滿滿開心學習,收穫滿滿 偵21619卷二第97頁 108/11/17 宇○○ (傳送自己、戌○○在高雄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高雄鄉親們我們來啦 偵21619卷二第102頁 108/11/18 宇○○ (傳送戌○○在臺中市定聚課程之訊息) 偵21619卷二第103頁 108/11/23 宇○○ (傳送戌○○、宇○○、莎拉在新竹團隊內訊之訊息及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05-107頁 108/12/1 宇○○ 因應Rich創富國際的系統整併,為了讓資源可以更加完整分配及系統作業可以更加完善,我們將成重整群組,此群即將解散唷,特此告知,感謝大家的配合 (宇○○開始將成員踢出群組) 偵21619卷二第108頁  ⓶Rich創富C1菁英群: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12/1 宇○○ 歡迎Rich創富國際系統的C1菁英們,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 相信在Cloud 2.0及Rich System裡,我們秉持著多勞者多得,越努力越幸運的信念,每個人的努力付出都會透過公司及系統得到更豐盛的果實及資源。 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 感恩的心,感謝Rich系統內每位重要的家人們。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1 戌○○ 週二會開始合併系統會員大群,微信大群、微信評估群。粉專會重新建立,會有分享活動獎勵。 另有非C1的正向積極優質會員願為系統貢獻一己之力的,也請各菁英們報名,有事務群可以參與,系統將依事務提供補助。 時間:12/5、12/9、12/13 將舉辦C1菁英餐聚,請各位票選時間,每月都會定期舉辦。 12/23、23感恩有你體驗營。活動細節將於週三前發出,望各位菁英踴躍參與。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6 宇○○ 轉傳「12月6號AAI和臺灣領導人的視頻對話內容概要」(文字內容中提及CTO訊息、賈維斯計畫之時程、未來計畫) 偵21619卷一第147-148頁 109/1/24 宇○○ 這裡跟大家分享下目前公司的實際情況,也可以讓團隊底下夥伴們知道,我們新的OTC場外交易第三方式Etoro…昨晚接到對方電話說要延遲2週才能正式上線,我們都感到緊張,但老大也立刻推出了Plan B,設計了暫時替代兌換的方法…。 這些我們都看在眼裡,他真的一直都還在持續努力中,雖然感覺有些是信於大家,但他真的沒有停止努力…;我也明白會員們的失望,但是很多突發的狀況真的是不可控的,大羅應該也很無奈,他的想法就是遇到問題就想辦法去解決、面對、處理,他真的非常重視大家,不然不會到現在還在努力。 也辛苦大家了,要安撫夥伴們的情緒所(應為實之誤字)屬不易,希望暫用的OTC明天可以順利上線,有消息我第一時間會把訊息傳遞給大家。 我們現在短暫的煎熬與忍耐,相信未來在Cloud一定會得到加倍奉還回報。 偵21619卷一第150-151頁  ⓷Rich創富鐵粉群(383人):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9/2/9 宇○○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1頁 109年3月前 戌○○ CT要的是生態,商家計畫,流通,共識,會員量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0頁 109/3/4 成員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Rich創富 (傳送安迪講解公司近況及未來規劃.mp3) 成員 感謝安迪的分享 期待CT越來越好 希望不要讓粉絲失望 安迪 感謝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❷由上開對話,可知Rich創富系統之核心群組係宇○○所創立、 管理(例如係由宇○○邀請他人加入,由宇○○更名,在Rich創 富系統重組時,亦係由宇○○公布解散、將特定或全部成員踢 出群組、重組群組,可見宇○○係此群最主要之創辦人、管理 人,而非僅其所述「共同」創辦之人),戌○○則係與其共同 經營、管理群組之人,兩人除以Rich創富系統經營者之角度 ,對外公布Rich創富系統未來規劃(例如宇○○稱將推出課堂 、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組織行銷之成長培訓,更稱 目前活動均係由戌○○獨自規劃及執行;戌○○直接徵求影片剪 輯、社群小編人才,稱已在設計Rich創富系統LOGO;兩人共 同為系統尋找固定講座之教室、辦理講師培訓營、定聚), 主動接洽、安排及公布AAI與雲錢包相關之行程,高層會議 、系統資訊內容,復會要求核心成員去「錄製宣傳影片」、 「去行銷打市場」、「微信打造自媒體、把微信朋友圈做起 來」、「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以及「動員邀 約」、「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 我們一起衝刺市場」,更長期、頻繁公告、召開說明會/分 享會/講座之訊息,戌○○則屢屢擔任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 講師(由Rich創富系統之行事曆,可知每週有6日均有分享 會、培訓班),並稱聽講座可使投資人加碼(「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 交」、「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教你套利 收大單」),更會將招攬下線之雲錢包入金證明貼上群組, 要求核心成員發布到各自群組、營造熱銷感(「報單、曬單 、吸引客戶入金」、「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另在Rich創富C1菁英群中(即較初階之會員群組)中 ,亦可見宇○○、戌○○以大家長、管理者之身分向成員喊話「 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 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 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會有分享活動獎 勵」,並舉辦聚餐、體驗營,轉傳AAI和臺灣領導人之影片 ,更稱自己之訊息係在分享「公司實際狀況」,鼓勵其他投 資人煎熬與忍耐。顯見宇○○、戌○○係以擴大臺灣雲錢包投資 規模、成員為目標,進而發展團隊系統、培訓行銷人才、召 開眾多說明會、講座,系統性號召群組成員向他人或下線宣 傳、招攬雲錢包之投資。  ❸除上開群組對話外,宇○○、戌○○更實際召開如附表二所示數 十場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並與辛○○合作辦理說明會/分享 會/講座(證據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辛○○ 亦為Rich System群組成員,並可在群組內拉入其他投資人 ,偵21619卷一第147頁),頻繁以雲錢包教學、說明獲利經 過、培訓講師等內容,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含新投資人 加入及舊有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此 亦與卷存之Rich創富系統北、中、南行事曆,顯示每週均有 4至6場之分享會、教學、發表會、定聚等活動(嘉義警局00 00000000卷第175、177頁)之情形相符。此外,宇○○於分享 會開講時,係以「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Rich Sytstem創富國際系統」為主題,內容明確提及雲錢 包之使用教學,以及「靜態收益」、「每月收益:投資金額 的6%-12%」(偵21619卷二第98、101、144-145頁,偵20241 卷第90-92頁)等語,復會與AAI共同錄製對外宣傳影片,呼 籲投資人上線、加入投資(偵20241卷第87頁),並稱「哈 囉,我是Rich系統的蕎蕎,我們Rich系統擁有豐富的市場資 源,以及第1手的市場資訊,還有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首 批的萬事達卡,我們已經到了,歡迎你們一起來加入Cloud 2.0,加入Rich系統,來翻轉我們人生新篇章,歡迎你」( 偵20241卷第89頁);戌○○則對外持有Cloud Token(全球第 一款鏈上理財錢包)標示,記載其LINE帳號為「rich365」 、微信帳號為「richandy221」、頭銜為「Rich系統創辦人 全球CTO場外交易系統」之名片,顯示其對外係以雲錢包推 廣者自居之心態(偵21619卷一第284-285頁),亦負責製作 關於如何投資雲錢包之完整圖解說明文宣(由Rich System 署名,戌○○自承為其製作,偵21619卷一第233-261、326頁 ),更係實際為AAI舉辦、執行雲錢包兌現活動之人(例如 經手金流,協助AAI匯款購買禮券供雲錢包會員兌換【偵216 19卷一第278頁】;保管雲錢包會員名冊、參與活動之會員 保險資料【偵21619卷一第296-297頁】)。  ❹依上,顯可認宇○○、戌○○均有以實際行為發展雲錢包之下線 組織,以此宣傳、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吸收舊有投資人持續 參與、加碼投入資金,在臺灣與AAI、辛○○(如下述)共同 擴大雲錢包之營運及規模。  ③辛○○部分  ❶關於辛○○曾對外分享雲錢包投資、招攬下線投資人等事宜, 業據其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自承:我108年5月底透過戌○○ 知道雲錢包,戌○○直接跟我說有一個投資是國際性的,負責 人是AAI,說他有投資,但投資金額我不知道,他說最少投 資500美金,有說分靜態、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是6-12%,但 沒有保證收益,有跟我說有動態收益,就是拉下線因此得到 下線投資所得CTO一定比例。我有受邀去分享,有1次是受丁 ○○邀請、嘉義是受巳○○邀請、臺中是受洪均弛、童家凌邀請 ,因為投資人的英文沒有那麼好,我去把投資方案(含動態 收益、靜態收益、未來展望)的英文翻成中文,他們不懂AA I接下來要推出的東西英文是什麼,我看得懂英文所以我去 把英文翻譯成中文告訴投資人,一次說明會大概有10幾個人 。我的下線是洪均弛、吳芮萱、丁○○,他們都是我的第1代 下線,我可以得到他們得到CTO的100%(偵21620卷第201-20 3頁)等語。  ❷然而,辛○○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並非僅招攬洪均弛、 吳芮萱、丁○○為下線,反而係創立集合其下線(包含直接、 間接下線)之「錢在工作人在享受」群組(後因辛○○加入Ri ch創富系統,更名為創富國際系統),自行管理,頻繁在群 組內發布Rich創富系統活動、分享會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 、影片、優惠獎勵等訊息,復於108年10月間加入Rich創富 系統,節錄相關群組對話如下(該群組內由辛○○所傳送無論 是檔案、轉傳訊息或自身開課之訊息,幾乎全部都在吹捧、 招攬、鼓吹他人投資或加碼投資雲錢包,以下判決僅節錄甚 小之篇幅,詳見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266頁)。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7/7 辛○○ (辛○○邀請巳○○等人加入群組) 您好,請先參閱記事本,記事本裡面資料可以隨意擷取、下載跟使用 群組裡面也有機器人 歡迎隨意使用機器人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 Cloudtoken wecan系統 (群組機器人訊息) 回復關鍵詞自動獲取資料 「111」CT圖文並茂講解 「222」CT官網及商業計畫… Q:雲錢包的動靜態收益如何? 答:雲錢包靜態月收益在12%-25%之間(本收益不算持有CTO幣的漲值收益)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 辛○○ 每天賺取100個CTO是1年內如何實現1個億的財富夢想計畫… (傳送Cloud Token資訊檔案) (後續不斷強調賈維斯計畫、Cloud Token之獲利) 我剛把資料做成影片檔。如果之前資料有人忘記下載。也可以到我的頻道上面看步驟。 陸續會有更多影片教學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1頁 108/7/17 辛○○ (傳送虛擬貨幣帳跌幅之截圖) 感謝大家相信我,至少當別人在增加成本的時候,我們一樣晚上可以安穩睡覺,不用擔心報酬中斷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2頁 108/7/27 辛○○ 上面兩張圖,股市跟CTO的比較,在去年11月,臺股反彈,會操作的人都可以賺到錢,在股市半年獲利20%,都算是很強的操作。 但是,在CTO,一樣投入100萬,我只算3個月,基本就已經來到496125元的獲利,報酬率逼近50%。而我還是假設3個月幣價都不漲的情況之下。 試問,臺股現在高點,逼近1萬1,聰明的投資人,錢該放哪裡,我想數學最能解釋。 加入CTO,3個月,照常上班,不用盯盤,賺的比股市多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看的懂的人,都很敢投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3頁 108/7/30 辛○○ 是大家都在複投嗎 很塞欸 噗 (傳送Cloud Token超級雲通證之截圖照片) 大家覺得CTO值多少? 現在沒有CTO,加入還不晚。 以後沒有CTO,後悔莫及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3-184頁 108/8/12 辛○○ 全球如火如荼…(省略吹捧Cloud Token之訊息) 看不懂 沒關係 記得來上課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5頁 108/8/27 辛○○ CT真的是投資技術,投資應用 我們不是盤 所以投資人能理解 才會一直加碼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44頁 108/8/28 辛○○ 大家,現在CT在臺灣還是藍海,等到2.0版本一上,簡單粗俗點的語言就是價格一起上,一上到1美金,會開始越走愈快 搶糧搶人趁現在 大家互為貴人,互相成就,一起加油,彼此打氣,在市場上一起拿結果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6頁 108/9/2 辛○○ 我星期六上課,會講到這個方面。 請大家務必來學。 我沒那麼大能力,讓AAI為我發文,而是我本來規畫好,沒想到他也發文。就跟當初我幫大家用USDT規劃一樣,後面他也發文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6頁 108/9/11 辛○○ 今天加入計畫 看懂的人不怕 好吧 到這裡 我要說點內心話了… 我對底下的每個人,我都尊重你們是投資人,也真心為你們服務。但是,我不容許,你們將我底下的領導人,當成傭人使用。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8頁 109/9/22 辛○○ 我知道,漲很少。 但是,這就是證明,我在課堂上教的數學公式,不是大羅用來說大話的。 只要增加通路,減少兌現,不塞車,也找出原因,讓大家理解不是CT原因。 不恐慌、不退出,價格就會慢慢增長。 CTO價格不是人為控盤,一切都是市場決定。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9頁 108/10/20 辛○○ (傳送Rich創富系統關於Cloud 2.0之文宣照片) 新版(紙版)廣告,首版印刷。 彩色頁面。適合發廣告,掃街,同時背面可以留上聯絡方式。 需要者,私訊我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96頁 108/11/2 辛○○ 今天謝謝大家參與上課 星期二還有一場,請大家繼續報名 沒聽懂的 星期二麻煩再聽一次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71頁 108/11/3 辛○○ 昨天有來上課的,才知道,Jarvis 2.0賺最大錢的部分在哪裡 希望大家星期二、星期三踴躍上課 要知道如何可以透過Jarvis 2.0讓自己不要再上班,靠被動收入就可以賺錢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1頁 108/11/12 辛○○ 各位午安,相信大家都已經接收到移線通知 有疑問的人,都可以問我。 同時,幫大家爭取到福利。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8頁ㄔㄨ 108/12/11 辛○○ Cloud 2.0嘉義說明會 這次說明會 邀請我們的領導丞萱 同時也是中國信託的高階理專,來為我們分享Jarvis 2.0與Cloud 2.0,以及近期公司一直在規劃佈局的Cloud 2.0七大利器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4頁 108/12/14 辛○○ (重送眾多人在教室之照片) ↑臺中場上課  ❸除上開對話外,辛○○亦曾在群組傳送如下訊息:「朋友們我 簡單概述一下Cloud Token雲通證實力:1.上架APP蘋果官方 商城…請務必不要錯過這世界上最靠譜,財務最公開,造血 功能最強大的項目!抓住機遇帶領團隊賺大錢是你的責任! !!」(偵21620卷第105頁)、「很多人問我,為什麼不自 己一個人玩這些?1.因為這個世界,不讓富者越富,而是讓 富者的貪,變成我們的富,我們的富變成窮人的希望。2.這 個願望,不是我一個人可以達成。所以我需要大家一起幫忙 。3.我們如果運用的資金,達到3億美金以上,我們現在正 在做的事情,是可以改變整個世界」、「這就是我在做的, 讓大家都可以在Cloud 2.0退休,我無法保證每個人都可以 ,但是我相信,很多人都可以。我答應我自己,絕對不少於 1000個會員可以財富自由」(偵21619卷一第195頁)、「就 說要屯幣!!!!!屯幣才是王道」、「大家不要怕,大跌還沒 來,趕快屯好CTO,明年一起爽退休」(偵21619卷一第196 頁)、「(傳送數十張大陸地區投資人入金證明截圖)對岸 成績,臺灣加油!!!!!!!大家晚安 明天繼續努力!!!累半載 ,拚餘生」(偵21620卷第109頁)、「公式,我在上課時都 有講」、「即使那麼多人兌換,我們一樣有足夠的錢」、「 一關一關的過,未來財富就是取決於你手中有多少CTO」、 「抓到的大戶帳號,接連入了319個ETH,價值約190萬臺幣 」、「今天加入計畫,看懂的人不怕」、「視頻,才是真正 改變未來生活,跟能不能退休的重點。請大家報名11/2、11 /5、11/6的課程」(偵21620卷第111頁)。  ❹由上開訊息,可知辛○○創立群組、邀請他人加入群組後,長 期、一再以聳動、吹捧與傳銷之言詞,對群組內之人(至少 達180人,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18頁)宣傳、招攬雲錢 包之投資,包含介紹雲錢包、投資步驟教學、以雲錢包實現 財富夢想計畫、轉傳雲錢包之相關訊息、制度及規則、堅稱 CTO價值必定會漲,並將雲錢包在國外之訊息翻譯成中文, 宣稱其規劃與AAI之方向相同,不斷增加舊有或新加入投資 人之信心,更頻繁公告其擔任講師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訊 息,要求群組成員「報名」、「踴躍上課」、「務必來學」 ,或對群組內之人傳送Rich創富系統之雲錢包彩色廣告,稱 適合「發廣告」、「掃街」,復稱自己為領導,底下亦有「 領導」,不允許底下投資人將旗下領導當成傭人。顯見辛○○ 係以建立其下投資人群組、召開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 聳動言詞等方式,宣傳、鼓吹新舊投資人持續投入雲錢包, 以及新投資人加入。  ❺除上開群組對話外,辛○○實際召開如附表二所示多場說明會/ 分享會/講座等情,有卷存辛○○在眾多不同場所擔任講師上 課之照片或相關影音檔案可證(證據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 出處」欄所示,偵21619卷二第69-70、115頁),其在課程 中提及內容包含計算CTO最大利潤(偵21619卷一第194頁) 、「1億」、「CTO」、「原子交換、CTO價格、退休、套利 」(偵21619卷一第198頁)、「何謂CT」、「CTO價格支撐 」、「CTO漲價」、「CTO退休」(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 168-170、172-173頁)、「接下來的每一天你都可以爽領CT O」、「你們還有風險嗎?沒有風險了吧?只是賺多賺少的 差別」、「12月31日剛好跨年,要過年的多賣一點,總共有 8萬3000個,只賣8000個,扣掉3400個的本錢,還有4600個 ,4600個CTO、1個300塊,138萬拿去跨年、過年、帶家人出 國旅遊應該這個年很好過了,不錯吧」(偵21619卷一第205 頁上課影片譯文),以各種利誘、無風險、報酬高之言詞, 招攬新舊投資人加入、繼續投資雲錢包,更與宇○○、戌○○共 同辦理「未來已來,你來不來」之Cloud 2.0活動,負責在 該場次主持、引介AAI:「今天所有的同伴們,也真的非常 感謝Rich國際系統的ANDI…,謝謝你們,我們臺灣所有的系 統都團結在一起,一起為Cloud2.0來創立這個市場」(偵20 241卷第88頁),稱上開活動係為雲錢包「創立市場」。  ❻綜合上情,堪認林承萱亦有以實際行為發展雲錢包之下線組 織,以此宣傳、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吸收舊有投資人持續參 與、加碼投入資金等方式,在臺灣與AAI、宇○○、戌○○共同 擴大雲錢包之營運及規模。  2.被告共同以雲錢包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⑴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 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 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 款論。此所謂違法「吸收資金」,在避免非銀行業者任意違 法吸收、聚集大量資金,而影響金融秩序。此吸收資金之方 法,得為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所指其他名義,解釋上包括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在內。雖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並非法定通貨,然在市場上既得以金錢購 買,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 象、工具,其影響金融秩序之程度,與使用通貨或一般資金 之情形,並無不同。以此方法吸收「資金」,而約定「返還 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等同於資金之聚集、流動。 故吸收資金犯罪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為之 ,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之成立;此犯罪之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 ,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 流動模式,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意旨參照)。  ⑵經查,關於加入雲錢包之方式,係由推薦人(即上線)提供 邀請碼給新投資人(即下線)掃描註冊雲錢包APP,再由下 線將其所購買,用以投資之虛擬貨幣儲存至雲錢包中,點擊 開啟賈維斯計畫,進而獲取投入本金相對應之CTO,業經認 定如前。又AAI為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詳後述),除 在7月21日發表大會對數百至數千位投資人介紹、推銷其開 發之雲錢包、賈維斯計畫以外,更與臺灣投資人宇○○、戌○○ 、辛○○組成之群組、系統(即Rich創富系統、辛○○組成之下 線群組等)合作,以影片、出席活動之方式共同招攬不特定 多數人加入雲錢包;宇○○、戌○○、辛○○原為投資人,為獲取 動態獎金、擴大投資市場規模,亦以對外召開雲錢包說明會 /分享會/講座,及在群組分享活動、講解運作、獲利模式、 投資消息等方式,創建旗下團隊,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 團隊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其等所召 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人數動輒數十人,單就辛○○組成之 下線群組人數即多達180人(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18頁 ),創富鐵粉群之人數亦多達383人(他7753卷一第20頁) ,其等復會於群組中要求下線對外招攬、曬單或掃街,顯然 對下線投資人無任何資格、身分、條件之限制,足認其等之 吸金對象不具特定性,為可得隨時增加、多多益善之開放狀 態,亦屬不特定多數人。準此,宇○○、戌○○、辛○○以分工方 式與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AAI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以 雲錢包名義吸收資金,應堪認定。  3.被告以雲錢包吸收資金時,保證返還本金,且約定報酬亦與本金顯不相當:      ⑴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其中「紅利、利息、股息」應屬例示性質,「其他報酬 」則屬概括性補充規範,且以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經濟 活動形態多元,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運而生,因投入資金 而獲取利益之態樣繁多,是於解釋適用該條所定之其他報酬 時,應認凡約定投入資金而可獲得利益回饋,且性質上與前 述單純之紅利、利息及股利有別者,均歸屬於其他報酬之範 疇;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 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 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 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 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以雲錢包名義,向投資人(包含附表三所示之人 )吸收資金時,係保證返還本金(僅第1個月內退出須扣除1 0%手續費,偵21618卷第48頁Rich創富系統文宣;AAI除於7 月21日發表大會之PPT明確記載雲錢包可隨時提款或取消【W ithdraw or cancel at any time,偵21619卷一第224-225 頁】外,亦曾於演講中稱雲錢包可隨進隨出,僅需支付手續 費,稱「有很多都是出來又進,進來又出,然後這個現象越 來看到越多,可能要試一下看CT0幾時出不了才能查,不過 每次他出都是給他出,進就進來,然後我們很感謝他們付出 他們的10%」,金訴卷二第157頁勘驗筆錄附件),並約定報 酬為靜態收益及動態收益,單就靜態收益部分,每月收益為 投資金額6%-12%(AAI主講之7月21日發表大會之PPT明確記 載「每月獲利為資金之6%-12%【Earn 6%-12% monthly on C apital,偵21619卷一第224-225頁】」,戌○○更曾將「Clou d 2.0七大利器」PPT簡化、錄音給AAI,該簡報中明確表示 獎勵6%-12%/月【偵21619卷一第120-121頁】;宇○○於偵查 中證稱雲錢包APP介面有說明5%-6%收益【偵21619卷一第361 頁】,其主講說明會之PPT亦直接載明「靜態收益 每月收益 :投資金額的6%-12%」【偵21619卷二第144頁】;戌○○亦證 稱所有的人都標榜靜態收入有6%-12%【偵21619卷一第339頁 】;辛○○創立之下線群組甚至對投資人表示雲錢包靜態月收 益在12%-25%之間【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則 縱以最低月報酬6%計算,年化報酬率亦高達72%,足認雲錢 包所約定報酬之利率,在尚未加計動態推薦獎金之情形下, 已遠遠高於國內合法金融機構在案發時即108年至109年間, 眾所周知之平均定存牌告利率1%至2%。又雲錢包之報酬雖係 使用非法定通用貨幣之虛擬貨幣,然上開虛擬貨幣既得以金 錢購買,依案發時各國交易制度及國際交易所之普及程度, 亦得變現或交換成其他商品,顯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 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象、工具,所影響金融秩序之程 度,與使用法定通用貨幣或一般資金之情形,並無不同,依 前揭說明,以上開虛擬貨幣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 仍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輕忽、低估風險而交付資金。因 此,宇○○、戌○○、辛○○與雲錢包負責人AAI共同向不特定多 數人以投資名義吸收資金,除符合銀行法第5條之1所定約定 返還本金之要件外,約定報酬亦與本金顯不相當。  4.被告吸金之規模:  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旨在處罰違法吸金規模較高 、危害金融秩序影響較大之情形,因此「其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 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 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 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在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 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 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 罪規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因此,被害人投資之本金、行為人與共犯自己 投入之資金、已給付投資人之本金與利息、未現實取回舊投 資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投資,於計算共同犯罪所獲取之財物 時,均應計入。又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 ,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 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25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AAI為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自應就所有雲錢包吸 收之資金負責,而宇○○、戌○○、辛○○原為雲錢包之投資人, 然自108年5月間投資後,以創立群組、舉辦說明會/分享會/ 講座等活動吸收下線,並均為Rich創富系統核心成員,共同 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或繼續投資,是其等與AAI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亦應自其等對外以雲錢包名義,在臺灣招攬 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之108年6月起,就卷證資料所示Rich創富 系統成員、其等招攬投資人所吸收之資金共同負責(相較起 AAI應就全部雲錢包之投資人負責,宇○○、戌○○、辛○○之吸 金規模另扣除雖有投資雲錢包,然非受宇○○、戌○○、辛○○直 接或間接招攬,或非參與Rich創富系統活動而受招攬新投資 或繼續投資,亦非Rich創富系統成員,僅透過網路、國外上 線自行投資之人,詳見附表三)。依此計算後,AAI共同吸 收資金之金額換算新臺幣後約為4141萬7939元,宇○○、戌○○ 、辛○○與AAI共同吸收資金之金額換算新臺幣後約為1513萬3 751元,均未達1億元以上。至依卷內群組對話紀錄、雲錢包 匯入幣流分析之結果,可知被告實際上所招攬之投資人數、 金額應遠逾此金額,然因多數投資人或因各有考量終未提告 ,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如上金 額,併此敘明。  ㈢詐欺取財部分   1.AAI確實為雲錢包之開發者及負責人  ⑴AAI除為雲錢包之開發者外,實際上亦為雲錢包運作之負責人 ,而非僅單純專業技術人員,有扣案AAI之行動電話鑑識結 果,AAI自行撰擬之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內 容(金訴資料卷一第9-11頁)可證: 原文 翻譯 When the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was presented to me in or around March 2019, Anthony Lau Hong Kay (Anthony Liu Hanqi) (“Anthony”) made it very clear to me that he was not interested and that I can pursue this opportunity in my own right. 當開發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的機會出現在我面前時,是在2019年3月左右,劉漢奇(Anthony Liu Hanqi)("安東尼")表明他不感興趣,我可以自己爭取這個機會。 I agreed to pursu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independently. In particular,I agreed with Anthony that even though I was a shareholder and director in both: • SQ2 Fintech Private Limited (“SQ2”); • YFC Technologies Pte Ltd (“YFC SG”); 我同意獨立開發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特別是,我同意安東尼的觀點,儘管我是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和董事: • SQ2 金融科技私人有限公司(「SQ2」); • YFC 科技私人有限公司(「YFC SG」); I would pursue my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and/or its related initiatives independently of Anthony, SQ2 and/or YFC SG. Indeed, because of the potential conflictinterests between me and SQ2 business activities, I quit as a director of SQ2. 我將獨立於安東尼、SQ2 和/或 YFC SG以外,繼續開發 Cloud Token Wallet 平臺和/或其相關計劃。事實上,由於潛在的利益衝突在我和SQ2 業務活動之間,我辭去了SQ2 董事的職務。 I pursued my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through my independent corporate entity, YFC Technologies Sdn Bhd (“YFC Malaysia”), which is not in any way related to YFC SG. Anthony is not and has never been related to and/or interested in YFC Malaysia. 我透過我的獨立公司開發了 Cloud Token Wallet 平臺。實體 YFC Technologies Sdn Bhd(「YFC Malaysia」)與 YFC SG 沒有任何關係。安東尼與 YFC 馬來西亞沒有關係,也從未與 YFC 相關和/或感興趣。 Anthony's and YFC SG's involvement, if any, is solely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安東尼和YFC SG的參與(如有)僅限於以下情況: On our mutual agreement, Anthony sold one of his then existing Malaysian incorporated entities–First Cube Sdn Bhd–to me, for me to develop my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related development and all costs are borne and paid by me.I paid him MYR 2,500,000 for the purchase and transfer of hisshares in First Cube Sdn Bhd; thereafter, Anthony ceased to have any interests in First Cube Sdn Bhd. 根據我們的共同協議,安東尼出售了他當時現有的一家馬來西亞公司實體First Cube Sdn Bhd。讓我開發我的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相關開發及一切費用由我承擔和支付。我付給他 MYR 2,500,000購買並轉讓其在 First Cube Sdn Bhd 的股份;此後,安東尼不再對First Cube Sdn Bhd 有任何興趣。 At the initial stages, as I limited experience in setting up a corporate entity and business operations, Based on our mutual agreement, Anthony agreed to assist in arranging for renovations for my office and assisted in setting up the basic structure for the operations. Which all cost are paid and borne by me. 在最初階段,由於我在設立公司實體和業務方面的經驗有限。根據我們雙方的協議,安東尼同意協助安排翻修我的辦公室並協助建立營運的基本結構。其中所有費用均由我支付和承擔。   上開聲明書之內容,為AAI於案發時、雲錢包正常運行期間之108年12月29日所自行撰擬(非本案爆發而面臨訴追後),且核與AAI扣案電腦內所查獲之First Cube Sdn Bhd(下稱FirstCube公司)之COMPANIES ACT 2016 Section 58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SECRETARIES檔案(金訴資料卷一第47頁),顯示AAI於108年7月31日起擔任FirstCube公司董事,同日ANTHONY LAU HONG KAY及AARON LOO JIAN LIN均辭任同公司董事之事實相符,足以佐證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實性,是AAI確為獨立開發雲錢包,並為雲錢包開發支付一切費用之負責人,其辯稱「劉明雇用新加坡BBS公司開發雲錢包,我是BBS公司的員工,等於我也是受雇於劉明開發雲錢包」云云(金訴卷二第426-428頁),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⑵再觀本案模式,係投資人將虛擬貨幣儲存至雲錢包,再於雲 錢包APP內點擊開啟賈維斯計畫(即投資人透過雲錢包APP將 虛擬貨幣發送至指定錢包地址,下稱賈維斯錢包,錢包地址 有數個,詳見附表一「賈維斯計畫錢包地址」欄),進而達 到吸收資金之結果。本案卷證中,雖無證據可知悉賈維斯錢 包之實際所有人,然觀察其中2個賈維斯錢包「0x3b921f0f5 43cfdb3fZ0000000000e14382d8db7b(以太幣)」、「0xc18 f925b822f7Z000000Z00063affcfcb48d9219(泰達幣)」之 幣流,於108年6月14日至109年5月6日間,上開2個賈維斯錢 包曾發送14萬595.9647顆以太幣,以及4205萬7651.02顆泰 達幣至AAI在幣安交易所註冊之個人錢包(下稱AAI個人錢包 ,地址:0xd8f0e882cb41c873407e606af2ad07da8d2d8aa0, AAI個人註冊資料、開立錢包時幣安KYC照片及護照見金訴資 料卷一第55、219-220頁;錢包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195頁 ,幣流分析及統計數量見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2),顯見AA I對於雲錢包所吸收資金,確有相當掌控之權限,否則投資 人之資金有何流入其個人錢包之可能。又縱使扣除108年6月 30日至108年10月2日期間,AAI個人錢包回流至前開賈維斯 計畫錢包之幣流即5000顆以太幣,1307萬9336.99顆泰達幣( 幣流分析及統計數量見附表四之3)後,AAI個人錢包所收受 賈維斯計畫錢包虛擬貨幣之「淨流入」仍高達13萬5595.964 7顆以太幣、2897萬8314.03顆泰達幣,單以2897萬8314.03 顆泰達幣換算(泰達幣幣值與美元為1:1,如以央行公告108 、109年較低之美元兌新臺幣匯率29.578換算)新臺幣後, 價值高達8億5712萬572元,該金額顯然遠逾一系統開發商之 合理報酬(遑論AAI在本件始終辯稱其未取得報酬,資金完 全不會經過其,僅稱劉明答應幫其平臺做廣告云云【偵2161 8卷第73、140頁】),此金額復尚未統計其餘由AAI掌控之 眾多錢包幣流之情形下最為簡單之計算結果(詳見附件編號 1-5),顯足認定AAI確係經手雲錢包幣流,掌握、挪用本案 吸得資金之雲錢包負責人。  ⑶此外,再觀AAI與宇○○之微信對話(偵21619卷三第501頁以下 ,亦參卷外資料袋光碟/吸金案106.11.19刑事局相關資料/0 2.大羅手機-微信-截圖/大羅手機微信對話截圖),內容如 下:  ❶AAI至少從108年12月間開始,即直接處理雲錢包投資人之退 款、轉幣(即退出後出金)事宜(AAI以「ETH given」、「 done」、「already done」、 「I wrote the program to do it automatically」、「I give yoy 3 btc.You clear for those that have lost the btc」、「give me your a ddress」等語,表示其已經轉幣、處理退款事宜,或欲直接 轉幣給宇○○,由宇○○處理投資人之事宜等,偵21619卷三第5 01-503頁)。  ❷AAI於109年1月間起直接說明Cloud 2.0將改變之內容,例如J arvis 2.0、Firday、Merchant program,均有詳細且清楚 的計畫細節(例如Merchant program要求參與人需加入指定 之Cloud 2.0組,會有代理人制度、KYC制度,並劃分成CM0- CM5,不同階級之保證收益比例有別,偵21619卷三第505頁 )。  ❸AAI自行制訂雲錢包新規則並要求宇○○對外公布(1.投資人可 以自行選擇更換不適任領導,但每次更換會有30日的閉鎖期 ,閉鎖期內不會產生任何收益。2.所有的媒體必須經過Clou d 2.0媒體部門的批准,未獲得批准而發布訊息,帳戶將被 禁止30日等,偵21619卷三第507-509頁)。  ❹AAI要求宇○○及旗下的人專注在臺灣(get all your guys to only focus on Taiwan),不要接受其他國家的轉線(偵2 1619卷三第509頁)。  ❺AAI直接發送虛擬貨幣給宇○○,稱給宇○○之團隊兌換(I've s ent you 34K.I will send you another 31K.so 65K to ch ange for your group,偵21619卷三第511頁)。  ❻AAI可以看到雲錢包之帳號運作情形,並封鎖特定帳戶(偵21 619卷三第509頁)。  ❼AAI甚至於宇○○轉述雲錢包之泰國投資人已在泰國對AAI提起 告訴,稱泰國警方將會成立詐欺案件,並告知檢察官會進一 步處理後,AAI仍未否認案件與其有關,反而稱「案件無法 進一步處理,因為警察沒有方式可知這個錢包帳戶屬於其所 有」(Cannot move forward because no way to know thi s address belongs to me,偵21619卷三第519頁)。   ❽由上,可明確發現AAI對雲錢包之資金有直接處置、決定之權 限(包含轉幣、處理退款、兌換、轉線換領導人、封鎖特定 帳戶),更可就雲錢包制訂詳細之新計畫、新規則要求宇○○ 對外公布,顯係實際操盤、管理雲錢包運作之人,益證AAI 確實為雲錢包之獨立開發者以及負責人無訛。  2.AAI以雲錢包吸收投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反而挪作他用,顯係以施用詐術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投資雲錢包而交付虛擬貨幣:  ⑴AAI對外宣稱雲錢包之獲利方式係投資人存入虛擬貨幣後,透 過AI機器人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在全球交易 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獲利以CTO分配給 投資人,投資人可再持CTO交易或兌換回主流虛擬貨幣(偵2 1618卷第73頁),然實際上存入賈維斯錢包之虛擬貨幣,有 甚高比例係流入AAI個人錢包,已如前述。又AAI個人錢包並 非依其所述掛有自動化交易API之錢包地址,幣安交易所回 覆該錢包之ORDER HISTORY工作表內亦無任何關於大量交易 、自動交易之交易紀錄,與AAI於說明會展示之自動化交易 明顯不同(他7557卷二第149頁),足認AAI以雲錢包吸收投 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全部投入賈維斯計畫,反而挪用 相當部分作其私人使用之事實,此部分亦與AAI於警詢、偵 查中一度自承「賈維斯計畫於108年2月就行不通,賈維斯自 始沒有用這個方法投資、一路來都沒有用」(偵21619卷二 第428、504頁)等語,以及AAI於109年間與宇○○單獨之微信 對話中,直稱「賈維斯只是取得資料庫(Jarvis you get i s DATA,偵21619卷三第508頁)」,表示賈維斯並未取得實 際交易結果之情形,確實相符。   ⑵此外,雲錢包投資人於無法出金後,曾於109年4月30日至AAI 住處向其表示不滿,要求AAI給予退款、解釋,AAI與投資人 對話如下(他7757卷二第333-337頁): 發言人 內容 AAI 資金分成3塊,我們自己控制的1個,還有2個在合約裡面,合約是有時間點的。第1個合約我們已經不再做交易,然後還給第1批退出的會員,已經還完了,是在8、9、10、11、12月還完。第2個我們已經拿了一部分出來,不過第2部分要拿出來的話一定要虧30%。那個已經給了中國很多領導,不過領導沒有給到下面的人,所以就反正更多問題,OK?SO第2個還有一小部分。還有第3個合約,大部分的資金要等2年半,OK?現在問題是這2年半的合約,目前看起來還是,因為還有獲利,裡面還有好幾U。 投資人 鎖了多少錢? AAI 鎖了差不多50個million(美金)吧 投資人 怎麼會有一個合約可以鎖了2年半? 你怎麼會有信心把這麼一大筆錢放給那個公司去處理? AAI 都是這樣的啊!不然的話你一個人做完全部?這個我們是看長遠的。 投資人 我們原來的錢都到哪裡去了? AAI 我都說被封鎖了。 投資人 被誰鎖了? AAI 我們現在是這樣的,我們的資金分成3部分。第1部分是我們自己做交易。第2部分是在第2個交易公司的手上。第3個在第3個。第2個跟第3個我們是合約性的去買,比如說多長時間、比如說我們給他33%的資金,他幫我1年的資金做交易,每個月會給我們多少回報。第3個是2年半的合約他是給我的少回報,越長的回報就越多。只有這兩個加起來再加我們自己交易才夠%數來去獲利然後去給到大家去換。第1個是我們自己控制的33%已經派完給會員,全部給完領導,領導大多是中國,他們不給下面的人,他們自己拿走了不給下面的人,有很多是這樣。 投資人 臺灣這邊有嗎?臺灣這邊有拿到嗎? AAI 臺灣我只給了一點吧不多。我是覺得他們應該有做事,因為有很多都有收到。那時候應該是在1、2、3月份。 投資人 過年的時候嗎? AAI 應該是那時候吧,現在情況就是動不了,舊的是動不了的。 投資人 那你一個人回去你會怎麼處理? AAI 我只可以去做這個新的來去獲利,獲利之後才可以去把新的給舊的。 投資人 問題是現在全世界的人都在找你,你怎麼做新的項目? AAI 我要告訴他們整個計畫是怎麼樣,因為你看我只有這條路,我只有這個方法,你們不要的話我也沒辦法。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AAI於案發後,面對投資人質疑資金 流向時,非僅未否認其有資金掌控權,反而坦承雲錢包所吸 收之資金,並非如其等向會員宣稱係以賈維斯計畫,透過AI 機器人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而獲利,反而係分 成數部分委外簽立合約、交易,且係以「分配給領導」、「 合約尚未到期,還有2年半」之方式恣意挪用、處置,甚至 稱「欲以新項目之獲利支付舊的會員」,更見雲錢包之資金 運作模式,係為典型以後金付前金之詐騙手法。是以,AAI 以雲錢包吸收投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 ,反而挪作他用,係以施用詐術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 投資雲錢包而交付虛擬貨幣之事實,甚為灼然。  ㈣被告其餘辯解不採之理由  1.AAI辯稱其僅係受僱於劉明開發雲錢包之專業技術人員,並 非負責人,亦未經手雲錢包金流云云,固提出FirstCube公 司與Cloud Technolgy&Investments Pty Ltd(下稱Cloud公 司)簽訂之應用發展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他7757卷二第 675頁)為據。然查,系爭協議雖記載Cloud公司委託FirstC ube公司作為獨立承包商,設計和開發行動應用程式,協議 日期卻為108年8月1日,亦即「晚於」Cloud Token於108年5 月12日在泰國舉辦全球啟動大會、上市(嘉義警局00000000 00卷第180、191頁),甚至臺灣眾多投資人均已加入雲錢包 投資「之後」(投資日期見附表三),則此協議是否確實為 AAI受委託開發雲錢包之依據,實有可疑。又細繹協議內容 ,僅係原則性之協議,就開發雲錢包平臺相關之細節,例如 交易條件、開發時程、開發用途及需求等合約條件、內容全 無任何約定,顯然亦與一般正常公司簽訂商業合作、委任契 約之常情完全相悖。此外,此協議係於AAI擔任FirstCube公 司董事之隔日所簽訂(如前述㈡1.⑴),卷內非僅無任何證據 可認Cloud公司與AAI所稱之「劉明」有所關係,反而係AAI 經扣案電腦中存有Cloud公司之「公司申請文件」(該公司 於108年5月10日申請註冊,於109年8月9日註銷登記,他775 7卷三第185至187頁),亦即該公司申請註冊為澳大利亞公 司須提交、尚未簽名之申請表格(FORM201,而非登記後公 示之文件),衡情若非AAI即為Cloud公司之創立、設立登記 人,實難認有何持有交易公司此類文件之原因,則此協議是 否係AAI自行以兩家均得由其掌控之公司所簽訂,亦有可疑 。是以,系爭協議既有上述眾多疑點,更與雲錢包發展之時 程有明顯出入,AAI執此協議辯稱其僅係受僱於劉明,並非 雲錢包負責人、未經手金流云云,均不足採。  2.AAI又辯稱其完全不知悉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亦與其無 關,其未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云云。然查,AAI除在7月21日 發表大會發表演說,介紹雲錢包、賈維斯計畫之獲利模式, 顯有行銷、對外推廣雲錢包之事實以外,更曾受宇○○之邀請 ,多次參與Rich創富系統之活動(偵21619卷二第87-89頁) ,擔任甚多場次雲錢包分享會/說明會之主講人,負責講解 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模式、未來願景或解答投 資人疑惑,更與宇○○共同錄製影片,對外向臺灣投資人喊話 、招攬加入雲錢包並成為頂峰之人(即投資人最高級之階層 ),均經本院認定如前,自屬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雲 錢包之行為,AAI辯稱其僅有介紹技術,並未招攬投資,顯 與事實不符,亦不足採。  3.戌○○辯稱其加入雲錢包時間比所有人更晚,僅有上臺分享區 塊鏈技術層面,並非招攬投資,反而係後面無法出金階段, WeCan團隊對其等置之不理,始會成立Rich創富系統,欲集 結起來幫助大家解決問題,並未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 包云云。然查,依辛○○所證述,其係於108年5月間經戌○○介 紹雲錢包後,輸入戌○○之邀請碼始加入雲錢包(偵21620卷 第200頁),則戌○○是否晚於其他人始投資雲錢包而開始招 攬下線,已非無疑。又無論戌○○究竟何時開始投資,依目前 卷內資料,可明確知悉戌○○早於108年7月間即係WeCan團隊 之成員,獨立、固定擔任WeCan團隊分享會之講師(分享會 時間至少包含108年7月3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24日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4頁WeCan團隊行事曆),且Ri ch創富系統最晚係於108年7月24日即已成立,召開發想會( 該日起已由宇○○邀約其他投資人加入Rich System核心群組 ,宇○○於當日發訊息即稱「Rich系統接下來會陸續推出空中 課堂、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等等」、「目前Rich Sys tem的規劃都由Rich金頭腦Andy獨自完成規劃並執行」,戌○ ○亦隨即徵求影片、社群小編人才,依上開訊息內容,可推 認Rich創富系統成立在該日之前,且已運作一段時間,然因 卷內無其他證據,僅能認Rich創富系統最晚係於108年7月24 日前成立,前述㈡1.⑵②❶⓵),再依前開Rich System核心群組 訊息內容,Rich創富系統創立時係以「Wecan Rich」、「We Can團隊Rich系統」、「We Can團隊商學院」自稱,顯屬We Can團隊下之分支團隊。綜觀上情以及Rich創富系統成立時 ,雲錢包尚無出金困難等問題,堪認Rich創富系統之成立, 係因宇○○、戌○○欲透過建立團隊,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 、招攬雲錢包投資,以此系統性方式經營下線,擴大團隊之 營運及規模而來,戌○○辯稱Rich創富系統係因後面無法出金 之階段,WeCan團隊對其等置之不理,始會成立、欲集結起 來幫助大家解決問題云云,顯係顛倒時序而與事實不符,自 不足採。  4.宇○○辯稱本案大多投資人非其下線,其非雲錢包之成員,亦 未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不能以其有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創建 Rich創富系統、彼此分享投資訊息、參與說明會,即認其有 招攬新會員云云。惟查,宇○○係以成立Rich創富系統之方式 ,組織雲錢包投資人,並以系統提供資源(包含直接取得AA I之資訊、資源,此由宇○○與戌○○對話中,提及「老闆說要 給我們25萬人民幣打市場 做廣告 做曝光」;傳送「系統課 程」之公告訊息,訊息稱「每堂課補助講師1200臺幣+100顆 CTO」等語即明,偵21619卷二第127-128、150頁),辦理說 明會/分享會/講座等活動,甚至講師培訓方式,團體、系統 性吸收下線(例如:要求下次大會目標是0000-00000人、要 求核心群成員動員邀約、稱我們一起衝刺市場、要求曬單以 營造熱銷的感覺、稱核心成員為領導們等),可見其確為Ri ch創富系統之上層領導人(即上線),則其對於Rich創富系 統其他投資人所吸收之下線,或參與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而 繼續投資之下線,當亦存在間接下線、透過系統間接招攬之 關係,宇○○以其並非「直接」上線,辯稱其未招攬其他投資 人云云,實屬無稽。至宇○○所為,並非單純「分享投資訊息 、參與說明會、共同創辦Rich創富系統」,反而有辦理說明 會/分享會/講座等活動,要求下線邀約、曬單、創造熱銷氣 氛,以團隊、系統方式招攬下線,造成雲錢包吸收資金範圍 之擴大等主動行為,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辯解,仍 不足採。  5.辛○○辯稱其認為雲錢包合法且有潛力,始將虛擬貨幣投入賈 維斯計畫,其於108年11月9日移線至宇○○下線後,始加入Ri ch創富系統,且其在分享雲錢包之內容,均係已投資之會員 ,無人因此投資雲錢包,故其並未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 主觀上亦無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云云。  ⑴關於辛○○招攬他人投資、與Rich創富系統合作之時間,有如 下證據可參:  ①108年6月2日起,辛○○開始向身邊包含丁○○在內之多名友人分 享雲錢包投資案(他7757卷一第20-23頁),以門檻低、被 動收入、隨時提現、可用來藏匿資產跟洗錢等言詞,鼓吹友 人加入投資。  ②108年7月7日前之某日,辛○○開始經營自己之下線群組(嘉義 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以下,辛○○於108年7月7日將巳○○ 等人加入群組,在此之前群組應早成立)。  ③108年8月17日間,辛○○與Rich創富系統合作辦理雲錢包分享 會,該分享會係宇○○分享在Rich System核心群組內,並以 接龍方式供群組內成員報名,到場人數高達45人,宇○○更稱 讚該場次稱「45人左右,爆炸了,完全沒有再多的空間了」 (偵20619卷二第68-70頁群組訊息及照片),可見辛○○早於 Rich創富系統創立不久後,即與Rich創富系統有合作、共同 招攬投資人或擴大雲錢包經營之關係。  ④108年10月1日起,辛○○開始在自己下線群組內分享Rich創富 系統內之資訊(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90、191頁)。  ⑤108年10月20日,辛○○在群組中使用、散發Rich創富系統之文 宣,並稱可向其取得彩色文宣(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 3頁)。  ⑥108年10月23日在宇○○、戌○○在場之情形下,辛○○為AAI主講 之說明會開場致詞:「大家下午好,謝謝大家,我是Rich創 富國際系統的Queena,我的中文名字叫辛○○,大家可以叫我 丞萱或是Queena都可以,那今天真的很感謝大家,在禮拜三 下午3點撥空來這裡,聽我們大羅,真的很謝謝大家,因為 我們大羅這一次是私人行程,所以我真的很希望大家可以給 我們的大羅一個很熱烈很熱烈的掌聲,那今天所有的同伴們 ,也真的非常感謝RICH國際系統的ANDI…我們臺灣所有的系 統都團結在一起,一起為Cloud2.0來創立這個市場」(偵20 241卷第88頁),以Rich創富系統之成員自居。  ⑦由上可知,辛○○最初雖係自行成立群組招攬下線,推廣雲錢 包投資案,非屬Rich創富系統直接培育之講師,然其早於10 8年8月間,即與Rich創富系統有共同辦理雲錢包分享會之合 作,後續更使用、散布Rich創富系統之雲錢包文宣、引用Ri ch創富系統內部之資訊,對外宣稱自己為Rich創富系統之成 員,是其有與Rich創富系統招攬雲錢包投資人一事,甚為明 確,其僅以移線至宇○○下線、加入群組之108年11月9日,作 為其加入Rich創富系統之時間,欲撇清與宇○○、戌○○共同招 攬雲錢包投資案之關聯,顯非事實,並不足採。  ⑵關於辛○○召開之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是否均係已投資 會員一事,觀108年8月17日辛○○分享會在Rich System核心 群組報名接龍之訊息,可見該分享會就參與之人並無任何資 格、身分、條件之限制,報名時復僅稱「留言輸入人數」, 群組成員可攜人共同參與,無須審核(如914*2、Nia*3), 自難認有何僅限已投資會員之情。又參辛○○於群組傳送Rich 創富系統之雲錢包彩色廣告時,係稱此廣告適合「發廣告」 、「掃街」,請有意願者與其領取,主觀上顯有呼籲其下之 投資人以此對外繼續招攬新投資、歡迎下線繼續擴大招攬新 投資人之意思,則辛○○辯稱分享對象均係已投資成員,更難 採信。況無論其分享會之對象為新投資人或舊投資人,辛○○ 在群組訊息或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中,均係不斷鼓吹投資人 「加入投資」、「加碼投資」(例稱「現在沒有CTO,加入 還不晚」、「投資人能理解 才會一直加碼」、「搶糧搶人 趁現在」、「不恐慌、不退出,價格就會慢慢增長」、「這 就是我在做的,讓大家都可以在Cloud 2.0退休,很多人都 可以。我答應我自己,絕對不少於1000個會員可以財富自由 」、「就說要屯幣!!!!!屯幣才是王道」、「大家不要怕, 大跌還沒來,趕快屯好CTO,明年一起爽退休」、「今天加 入計畫,看懂的人不怕」等語,見前述㈡1.⑵③❷-❸),顯係以 招攬、鼓吹包含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或 增強信心不退出資金)之方式,共同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 無疑。是辛○○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⑶辛○○另辯稱其係投資人,與其他投資人分享自身投資方式及 經驗,主觀上無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云云。惟行為人知 悉並有意與他人共同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 罪故意,不因行為人是否有在組織內擔任重要職務、參與經 營或管理、是否為賺取制度內高額佣金等不同「動機」而異 ,蓋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很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 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壯大組織發展,「為組織利益拓展 市場獲利」,對外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 互相衝突,更無從強行區別。是以,辛○○既係投資者,對於 雲錢包係以投資為名義,與投資人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並吸收資金一事,自明確知悉,則 其仍以雲錢包名義,系統性經營下線、團隊關係,到處分享 、演講或召開講座,鼓吹、招攬未限制資格之不特定多數人 參與上開投資,或舊投資者繼續投入資金,依前開說明,無 論其動機為何,仍與推出雲錢包之負責人AAI、經營Rich創 富系統之宇○○、戌○○,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至為明確,辛○○此部分所辯,仍不足採。  ⑷至辛○○雖聲請傳喚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許瑋倫,欲 證明其曾於109年3月間就雲錢包投資案對AAI提出刑事告訴 之事實云云(金訴卷三第63頁)。然無論辛○○於招攬不特定 多數人投資雲錢包「後」,是否認為自己係受害者而對AAI 提出告訴,均與辛○○於「提告前」是否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 資雲錢包,是否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無關,則辛○○此 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1.核AAI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2.核宇○○、劉富緯、林丞萱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㈡罪數關係:  1.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08年起至109年間,多 次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均屬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  2.AAI另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就向「同一告訴人」多次詐欺 取財之行為,客觀上侵害之財產法益同一,主觀上亦均係基 於詐欺同一告訴人之單一目的,應認各係同一犯意,依一般 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就向「不同告訴人」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侵 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詐欺之地點、時間亦均有別,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AAI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㈢共犯關係:  1.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 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3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就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行,就各自參與招攬之範圍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變更起訴書法條:   本案雖可認AAI係以未將雲錢包吸收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 反而挪作他用之詐術,詐取投資人交付之財物,然並無足夠 事證可認原為投資人之宇○○、劉富緯、林丞萱,對於雲錢包系 統運作模式、資金流向有所掌控或參與(詳後不另為無罪部 分),尚不能證明AAI以雲錢包實施詐欺取財係與宇○○、劉富 緯、林丞萱或其他人共犯,無從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之犯行,而應認AAI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是起訴書認AAI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因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        ㈤起訴範圍:  1.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1-2、31-40部分,有漏列投資金額(即 虛擬貨幣種類、數量)之情形(說明均見附表三「備註」欄 ),惟上開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均有集合犯(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或接續犯(詐欺取財罪)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2.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113年度偵字第33396號,告訴人辰○○,即附表三編號30 ),與前述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 一案件,應併予審理。  ㈥退併辦部分(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987號):  1.移送併辦意旨略以:AAI自108年7月21日起,陸續邀集宇○○ 、戌○○、林丞萱成為雲錢包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非法吸金及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於10 8年7月27日,在臺北市○○區○○○路00號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大 樓內,舉辦臺灣技術研討會,以自動化交易套利賺取CTO幣 ,再將CTO幣兌換回主流虛擬貨幣之吸金話術,向天○○、壬○ 等不特定民眾宣稱:「投資額最低美金500元,投資方式係先 向幣商或交易所購買主流虛擬貨幣,在行動裝置內下載雲錢 包後,其交易平台有人工智慧自動操作系統,自行為投資人 尋找、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交易後獲利為CTO幣,每個月收益 可達6%-12%」、「CTO幣可兌換國外旅遊、飯店住宿、商品 禮券」云云,而以此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招 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致天○○、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投資 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嗣雲錢包出金異常,天○○、壬○2人始 悉受騙,AAI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並認此與本案為集合犯之實質 上一罪,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2.然查,本案就此併辦之證據,僅有天○○、壬○之偵查中證述 ,惟乏任何其等確有投資、入金雲錢包,或從任何帳戶匯款 ,或從虛擬貨幣錢包移轉虛擬貨幣至雲錢包之客觀證明,經 電詢其等提供相關佐證後,亦稱無法提供(金訴卷三第153- 155頁公務電話紀錄),則本院尚難僅以其等單方指述,在 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遽為不利AAI之認定,亦難認此部分 與本案有集合犯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 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下列事項:  1.AAI部分:  ⑴AAI係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且因其自認就區塊鏈有相當 技術、曾獲獎項,外界亦稱其為第4代區塊鏈之創始人,並 對其多所吹捧,AAI卻未思以其能力實質貢獻於區塊鏈領域 ,反而於開發雲錢包後,明知雲錢包之賈維斯計畫並未實際 運行,雲錢包向投資人吸收之資金,亦未用於其招攬名目之 投資(即透過AI機器人之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之交 易,在全球交易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 獲利以CTO分配給投資人),恣意挪用至個人錢包而中飽私 囊,更將吸收之資金以虛擬貨幣方式在鏈上層層移轉,使我 國檢警難以查緝、追獲資金之整體去向,投資人求償無門, 單就我國報案部分統計之吸金規模即達數千萬元,可見其所 為對於我國金融秩序及投資人之損害結果均屬重大,所為毫 不足取,應予嚴重非難。  ⑵考量AAI犯罪後迄今始終全盤否認犯行,非僅對其出席7月21 日發表大會之演講內容全盤否認(稱其僅有講解「技術」) ,更無視其曾出席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合拍影片、在微 信上與宇○○密切聯絡,甚至可直接指示宇○○、戌○○依其命令 行事(宇○○、戌○○亦均稱AAI為老闆、老大)、直接以個人 錢包接收來自賈維斯錢包之鉅額虛擬貨幣等事實,辯稱「完 全不知道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也與我無關,他們所做的 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所參與的Zoom線上會議,就是問問題我 回答,但我不知道那些人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投資人 」(金訴卷二第428-429頁)等諸多與事實完全不符之言詞 ,復於本院審理中宣稱其有找到賈維斯錢包移轉5萬7001顆 虛擬貨幣、非其所有之錢包地址,係「對本案作出實質性貢 獻」(金訴卷五第129頁,然此錢包資金與曾收受高達13萬5 595.9647顆以太幣、2897萬8314.03顆泰達幣巨額資金之其 個人錢包相較,絲毫不成比例),更稱其為受害者(金訴卷 五第128頁),將責任全數推諉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或 角色均未明之劉明,甚至於遭投資人質疑資金去向後,仍稱 其欲繼續創造新項目以便獲利支付舊的會員(即後金付前金 之詐騙手法),足見其案發後毫無自省之甚劣心態,不足為 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  ⑶佐以AAI係本案之主謀,雲錢包所涉詐欺、吸金時間僅1年餘 ,然單由賈維斯計畫錢包淨流入「1個」AAI個人錢包虛擬貨 幣換算新臺幣之金額即高達8億餘元,可見其以雲錢包、賈 維斯計畫所招攬之投資人之多、吸金規模之鉅,此部分雖因 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附表三所示之人提出告訴或遭查 獲,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AAI 非法吸收資金之規模為4141萬7939元,然仍足見其涉犯本案 之情節、結果均甚為嚴重。此外,AAI身為雲錢包之開發者 、負責人,更為實際收受資金之人,卻未能正視己身錯誤, 毫無向本案眾多之告訴人表達歉意、與任何投資人達成和解 或取得諒解,或試圖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之行為。審酌告訴 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AAI過往在我國無前科之素行 、本案犯行期間、收受款項之鉅、本案除非法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外,更含有詐欺取財之不法內涵、本案招攬之投資人數 量與投資金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過往工 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金訴卷五第108-10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2.宇○○、劉富緯、林丞萱部分:   ⑴宇○○、劉富緯、林丞萱均欲透過投資賺取金錢,卻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竟於投資雲錢包後,為獲取動態獎金、擴大投資 市場規模,及增加轉售CTO之對象、推升CTO金額,共同以Ri ch創富系統團隊經營者或獨立講師身分,創立、經營團隊, 對外頻繁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宣傳雲錢包投資方案、 獲利模式及籌辦活動,並稱投資雲錢包未來可獲豐厚獲利, 對內、外宣傳、招攬,使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投資人繼續投入 資金,持續擴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終因雲錢包無以為繼, 致投資人受有投入款項無法取回之損害,妨害國內金融秩序 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更有害社會信賴關係,實不足 取。  ⑵審酌宇○○、劉富緯、林丞萱除對外宣傳、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 資雲錢包,均係雲錢包在臺灣有相當影響力之人外,各自角 色如下:①宇○○在本案中擔任Rich創富系統之創辦人,對外 並經AAI稱為雲錢包在臺灣最高領導人,負責在群組佈達訊息 、綜理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及未來規劃、公告訊息,更係 與AAI最為密切聯繫、接洽,為AAI處理大小事宜及依其指令 行事之人;②劉富緯與宇○○共同經營Rich創富系統,並負責規 劃及執行Rich創富系統講師培訓等事宜,更親自擔任眾多說 明會/分享會/講座之講師,乃實際以言語接洽、說服投資人 之人,其行為對於新投資人加入或舊投資人繼續投資均至關 重要;③林丞萱原係自行創立下線群組(單群組人數即多達18 0人)招攬投資人,後則加入Rich創富系統共同擴大雲錢包 吸金規模,亦親自擔任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講師,乃 實際以言語接洽、說服投資人之人,其行為對於新投資人加 入或舊投資人繼續投資均至關重要。又本案其等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不到1年,雖因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 有附表三所示之人提出告訴或遭查獲,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 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其等共同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 為1513萬3751元,然仍可認其涉犯之情節、結果均屬重大。    ⑶參以宇○○、劉富緯、林丞萱於犯罪後迄今始終否認犯行,宇○○ 、劉富緯於案發遭投資人提起告訴後,更將全部成員踢出Ric h創富系統群組,甚至互相傳訊提醒「老大的電腦資料啥的 都用好藏起來了嗎」、「重置手機」(偵21619卷一第304-3 07頁),且宇○○、劉富緯、林丞萱均未向本案眾多之告訴人表 達歉意、與任何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或有試圖彌補其等 犯行所生損害之行為,均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審酌 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宇○○、辛○○過往無前科之 素行、戌○○過往有詐欺、傷害、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不佳 ;本案招攬投資雲錢包之期間、招攬之投資人數量與投資金 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 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其等實際投資雲錢包之金額(金訴 卷五第108-109頁,附表三編號38-40)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   1.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其沒收或追徵範圍,依修 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刑法沒收以「實際合法發還 」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外,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部分。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 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徹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 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 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 徵之條件。為貫徹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目的,除 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 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 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 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 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如下:  ⑴AAI係雲錢包之開發者,依前述幣流之查詢結果,亦係經手投 資人資金,得以掌握、運用本案吸得資金之雲錢包負責人, 足信其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投資人投入資金)享有實際支配 權,是就AAI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以雲錢包在「本案」可 認定之全部吸金總額(多種虛擬貨幣均換算為新臺幣),扣 除已退還給投資人之本金(還本,不包含利潤之CTO出金, 蓋利潤僅係其為繼續犯行、對外維持正常收益假象而支出之 犯罪成本,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25、3743號判決 意旨不予扣除),再扣除宇○○、劉富緯、林丞萱獲分配款項, 依此認定AAI之犯罪所得為2531萬8892元(計算式及證據出 處均詳見附表四)。  ⑵戌○○就本案之犯罪所得,係AAI分配給其之虛擬貨幣,亦即AA I依戌○○之指定,匯至案外人尤俊傑錢包之泰達幣(此部分 泰達幣之價金,尤俊傑已直接以現金給付戌○○,且卷內並無 證據可認已由戌○○交付給AAI,自應認仍為戌○○所支配、管 領),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383萬8751元(計算式及證據 出處均詳見附表五)。  ⑶宇○○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包含①AAI分配給其之虛擬貨幣,扣 除其代轉予投資人之虛擬貨幣(幣流分析見附表六之1,不 扣除包含宇○○作為經營下線、群組、店面租金等支出,蓋此 屬犯罪成本);②其與投資人買賣CTO而取得之價金,扣除其 自行投資所產生靜態獲利(自行投資所可產生之CTO收益) 。加總後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830萬5526元(計算式及證 據出處均詳見附表六、六之1、六之2)。  ⑷辛○○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本係其因招攬投資人所取得之CTO, 然此部分數額因乏卷內資料而無從認定,考量CTO最終須以 兌換主流虛擬貨幣或賣給其他投資人等方式加以變現,故以 :①偵查中確認過之帳戶虛擬貨幣流向;②實際販售CTO金額 ,扣除其自行投資所可產生之CTO收益,估算其犯罪所得。 惟因辛○○投資金額較高,估算之靜態獲利(自行投資所可產 生之CTO收益)已逾本院依卷內事證可認定之變現金額(計 算式及證據出處均詳見附表七、七之1),尚無從認定其仍 保有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3.就AAI、宇○○、戌○○上開犯罪所得,均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扣案物 ,雖屬各被告之財產,然因虛擬貨幣或現金均無專屬性,尚 無法認定係因本案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應屬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犯罪所得之財產範圍,併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2.經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係附表甲「所有人」欄所示 之人所有、保管,且依卷內事證顯示,係供其等對外招攬不 特定多數人投資,或於本案期間聯繫共犯所使用,核屬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起訴書另以:    1.宇○○、劉富緯、林丞萱就雲錢包投資案另與AAI共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2.AAI就雲錢包投資案係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以實施非法吸金及詐欺取財為手段之犯罪組 織之犯意,陸續邀集宇○○、劉富緯、林丞萱成為雲錢包組織之 成員,此部分AAI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 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宇○○、戌○○、辛○○則均另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3.被告就雲錢包投資案,被告有逾附表三編號3-6、9-10、18-19、21-25、27,以及宇○○、劉富緯、林丞萱有逾1513萬3751元之吸金規模,此部分均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 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院判斷之理由      1.關於宇○○、劉富緯、林丞萱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 分:  ⑴經查,雲錢包投資案雖為AAI主導之騙局,並在臺灣詐得至少 包含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在內之金錢,然在案發之前,AAI確 實曾以BBS公司技術總監之身分,於108年1月間代表該公司 在區塊鏈世界論壇獲頒2018年度傑出區塊鏈項目(Innovati be Blockchain Project of 2018)之獎項,並接受媒體採 訪(偵21619卷三第59-61頁),雲錢包相關投資案於108年5 月12日在泰國發表啟動大會、上市後,Youtube上有諸多AAI 或外國人講解、說明,對外宣傳雲錢包之影片,亦據眾多投 資人證述在卷(例如未○○部分見他7757卷一第321頁;亥○○ 部分見他7757卷二第5頁;申○○部分見偵21618卷三第840頁 等),可知依案發時外在資訊可判斷者,AAI及其代表公司 確係就區塊鏈有相當技術、項目經驗之人,則最初亦身為雲 錢包投資人,投資後始真正與AAI接洽之宇○○、劉富緯、林丞 萱,是否知悉AAI將會自行挪用雲錢包之虛擬貨幣、CTO得以 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等內容均為不實謊言,進而共同詐欺下線 投資人加入,實非無疑。  ⑵此外,宇○○、劉富緯、林丞萱均為雲錢包之投資人,林丞萱投入 之資金更達200多萬元,且透過宇○○、劉富緯、林丞萱投資之 人多係在108年11月前投入資金(即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投資 期間),而在雲錢包項目運作初期,大致尚能分派獲利或由 AAI給予解釋而解決系統問題,則其等於此段期間對外招攬 投資人加入投資之行為,亦難認係故意以不實內容對告訴人 施以詐術。且宇○○、劉富緯、林丞萱雖以自創下線群組、Rich 創富系統之方式經營、凝聚下線,然終究並非雲錢包之系統 設計者或技術人員,且所有消息來源、指令均係源自主謀之 AAI,依卷內事證,實仍無從認其等有實際管理或支配雲錢 包內投資人交付虛擬貨幣之經營權限,進而可掌控、知悉雲 錢包虛擬貨幣應用之真實情形(此由宇○○係與AAI最密切接 觸、取得消息之人,然宇○○亦遲至109年4月30日投資人至AA I住處與其對質後,始於同年7月11日詢問AAI,該次對質時 所述之2年半合約是否存在【Boss I want to ask…Is the t wo-and-half year contract you said really exist,偵2 1619卷三第526頁】;以及於109年7月9日與戌○○對話中,稱 「怎麼辦 老大那個系統到底在搞啥 沒錢退給人家 又沒辦 法給人家復原 他媽的」【他7757卷一第457頁】,抱怨AAI 及系統等情亦可明瞭)。是以,審酌宇○○、劉富緯、林丞萱既 均同為雲錢包之投資人,投入相當資金在此項目內,衡情代 表其等對雲錢包之運作有相當信心,縱其等於案發期間出於 自身經驗、投資人之過度自信心態,為賺取動態獲利而招攬 不特定多數人加入雲錢包,可能有疏於查證或過度信賴之過 失,仍難遽認其等主觀上必係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而來,而 無從以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罪責相繩。  2.關於AAI涉犯主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宇○○、劉富緯 、林丞萱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 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 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 要,該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依此,所謂「結構性」係指該 犯罪集團具有嚴謹之「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服從關係 ,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 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始足當之。若僅 係一般性多人所組成共犯之犯罪集團,即使具有上下從屬之 階層,但無法確證係有明確嚴謹之服從、領導關係者,亦難 認符合本罪之「結構性」要件,而難認係本條例所稱之「組 織犯罪」。  ⑵經查,雲錢包由AAI自行開發,在國外啟動、上市並辦理相關 活動後,臺灣即有投資人陸續加入並招攬線下。又AAI係該 投資案之開發者、負責人;宇○○、劉富緯、林丞萱原係投資人 ,後為系統性組織下線、擴大投資案規模而集合臺灣投資人 ,創立下線群組,並主動與AAI接洽,爭取AAI提供資源及最 新系統資訊,負責擔任宣傳、招攬投資人。惟上開分工內容 ,僅係被告為達成犯罪目的,依個人意思,分擔共犯之參與 地位及角色,彼此間尚不存在嚴密、上命下從之階級領導型 態(例如宇○○在創立Rich創富系統時,並未直接與AAI接洽 或收受指令;宇○○與劉富緯於經營群組期間,均係保持討論 、共同經營之平行關係,並無組織高低之分別;林丞萱更係 先自行經營群組,一段時間後始加入Rich創富系統成為合作 講師,亦無組織高低之分別),自難僅以被告係先後加入雲 錢包、Rich創富系統,共同宣傳、從事本案非法吸金之犯行 ,即認雲錢包或Rich創富系統符合本條例「結構性」要件之 「組織犯罪」,更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3.關於被告逾附表三認定吸金規模部分:   起訴書附表二主張之吸金規模,就附表三編號3-6、9-10、18-19、21-25、27,部分金額僅有投資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述,全乏其餘客觀投資證明或幣流可供參考,尚難僅以投資人上開單方指述,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與本院附表三之認定金額有所出入,是逾附表三部分之吸金規模,以及宇○○、劉富緯、林丞萱有逾1513萬3751元之吸金規模,本院均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㈣從而,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部 分,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 信,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本院論罪科刑之共同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間,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1、2部分)及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3部分),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甲: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顏色:黑、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 1支 AAI 金訴卷二第337、341、371頁(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三第501-526、527-533、541-559頁) 2 CT錢包會員培訓教學手冊 1本 戌○○ 金訴卷二第203、211頁 3 名片 2張 戌○○ 金訴卷二第203、233頁 4 行動電話(廠牌:蘋果、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戌○○ 金訴卷二第205、247頁(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一第303-307頁) 5 行動電話(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宇○○ 金訴卷二第263、307頁 (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二第9頁以下) 6 筆記本 2本 辛○○ 金訴卷二第309、323頁 (內容見偵21620卷第145-175頁)

2025-02-27

TPDM-111-金訴-48-20250227-4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承恩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80 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28號),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承恩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許承恩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4條第1項之幫 助重利罪。  ㈡又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被告未實際參與重利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予他人,而為幫助重利之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坦承 犯行,但未見有填補損害之舉,應就犯後態度及所生損害等 節予以適度評價。兼衡被告本案動機、手段、如法院前案紀 錄表所示有5年內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之前科等素行( 本院卷第13-14頁),及其當庭自述之智識、職業、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3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交付本案帳戶獲犯罪所得新臺幣 3,000元(警卷第3頁;偵卷第48頁),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 38之1條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 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 用。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680號   被   告 許承恩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承恩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常與 財產犯罪有密切之關連,亦明知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金融 帳戶,作為渠等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並藉此逃避追查,竟 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重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 2年10、11月間某日,在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 自孝門市」,將其所申登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當面交付予 劉芫瑋,供劉芫瑋向他人收取重利之用。另劉芫瑋(所涉重 利罪嫌業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36號判決 有罪)、LINE暱稱「歡起貸-小額整合諮詢」之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乘王 姿婷因急迫需借錢,由「歡起貸-小額整合諮詢」於112年9 月間與王姿婷接洽,劉芫瑋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王姿婷達成 協議:㈠於同年9月27日,在屏東縣長治鄉長治交流道下之全 家便利商店,貸款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予王姿婷,王 姿婷僅實拿3萬元且簽立面額4萬5,000元本票供擔保,王姿 婷並需每日繳交本金1,500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業已將該 筆貸款清償完畢),劉芫瑋因而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共1萬5 ,000元(年利率約608%)。㈡於同年9月至11月間,在屏東縣 ○○鄉○○路00號1樓外停車場,貸款4萬5,000元予王姿婷,王 姿婷僅實拿3萬元且簽立面額4萬5,000元本票供擔保,王姿 婷並需每日繳交本金1,500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尚有1萬餘 元未繳),劉芫瑋因而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共1萬5,000元( 年利率約608%),其中部分款項3,000元於112年11月13日19 時2分許匯入許承恩上開陽信銀行帳戶內。嗣王姿婷無法負 擔債務,故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姿婷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承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將其所申辦之陽信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當面交付予另案被告劉芫瑋,供另案被告劉芫瑋向他人收取重利之用之事實。 2 告訴人王姿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另案被告劉芫瑋收取重利,並依指示匯款借貸之部分本金3,000元至被告之陽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 另案被告劉芫瑋於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另案被告劉芫瑋以被告之陽信銀行帳戶收取告訴人所交付之借貸之部分本金3,000元之事實。 4 告訴人之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所載轉帳交易明細、被告陽信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影本暨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告訴人於112年11月13日19時2分許匯款3,000元至被告之陽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5 臺灣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277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36號判決書各1份 證明被告將本案陽信銀行帳戶提供予另案被告劉芫瑋,作為另案被告劉芫瑋向告訴人收取部分重利款項之工具之事實。 二、詢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交付帳戶給「小 雞」是因為我當時很缺錢,那時候我有跟錢莊借錢,他們來 討債,「小雞」是這個錢莊的人,他做的是錢莊高利貸、小 額借款,「小雞」就跟我說要跟我租卡片,「小雞」答應我 不會亂搞,「小雞」跟我說要拿我的帳戶去收客戶的錢,不 會去做其他的事情,他有跟我保證,我當初跟「小雞」借錢 的時候就覺得利息高,我也覺得傻眼,本案應該是「小雞」 與告訴人之間的問題,「小雞」就是另案被告劉芫瑋,不應 該怪到我這裡來等語。經查,依被告上開辯解,足認被告明 知另案被告劉芫瑋係從事高利貸之人,卻仍將其所申設之陽 信銀行帳戶交付予另案被告劉芫瑋,且被告於交付上開帳戶 前亦知悉另案被告劉芫瑋欲將帳戶作為收受客戶金錢之使用 ,是被告否認本案犯行之辯詞,均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憑 採,其罪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以幫助重利之意思,參與重利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且為幫助犯,請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檢 察 官 康榆

2025-02-27

PTDM-114-簡-186-20250227-1

易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重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浩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 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浩倫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該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1、1-2、2-1、3-1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徐浩倫與曾冠程(綽號「虎暘哥」、「暘哥」,wechat暱稱 「阿暘」)、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上四人業經本院判 決)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自民國109年起,為以位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鉅升融資」當鋪為據點、以小額放貸 、信用借貸、汽機車抵押借貸為名,對有資金需求者貸放資 金,並要求借用人開立所貸金額二倍金額之本票,並收取高 額費用及利息(即俗稱「高利貸」);若借用人未遵期清償本 金或利息,則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催討債務之三人以 上所組成,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暴力高利貸犯 罪組織(下稱本案討債集團)之成員。徐浩倫係依該集團指揮 者曾冠程之指示,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執行與有 借款需求者初步接洽、招攬客戶或討債等工作。而本案先係 由曾冠程於如附表一編號1-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對 有資金需求之李詩穎貸放「高利貸」,其等並為後續如附表 一「犯罪事實」欄所示催討欠款之行為(其等之犯罪參與則 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及「犯罪參與者」欄所示,並為便 利閱讀,本判決將與徐浩倫無關之附表一編號1-1、1-5所示 部分一併列入;至於起訴書中與徐浩倫無關之蔡宜庭、林洛 德、游超智部分則不列入此判決附表),致被害人遭無止境 之剝削,而永無清償之日。 二、案經李詩穎、蔡盈溱(原名蔡雪芬)、黃泓鈞(原名黃思翰)分 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追加起訴:   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 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案審理期間,經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28232號就被告徐浩倫(以下以被告代稱之;另其與曾 冠程、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合稱時以被告五人稱之)所 犯如附表二編號2-1、3-1所示部分追加起訴,因與被告原起 訴犯行部分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上開追加起訴於 法有據,爰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法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 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⒉關於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供述證據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同意本院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本院訴1049卷二第101頁、易44卷第116頁),本院並審酌該 等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 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其餘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 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強制罪之犯行 ,惟矢口否認涉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如附表一編號1-3、1-4所 示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關於附表一編號1-3 部分,我當時是在車上等,不知有強制李詩穎簽本票之事; 而關於附表一編號1-4部分,我只是陪陳昱廷在派出所接待 室等,不知道陳昱廷是在討債,亦不知其有口出該等恐嚇話 語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討債集團係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高利貸暴 力犯罪組織,曾冠程為指揮者,被告與吳名軒、陳昱廷、蕭 又榮則為參與者:  ⒈從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可觀知本案討債集團有一致之犯罪 模式:   ⑴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因為媽媽生病有醫藥費之急 需,故經由公司同事即少爺吳名軒之介紹,向綽號「暘」 之曾冠程借款,我向他借款4萬元,他對我說第一期的利 息8,000元要先預扣,所以他給我3萬2,000元,有簽本票 ,但本票金額我忘記了;曾冠程每十天就會來向我收一期 8,000元之利息(不含本金),我於109年7月給付利息1萬5, 000元,同年10月給付利息2萬3,000元,合計共給付利息4 萬6,000元;但因沒有清償到本金,所以後來利息一直增 加,我所給付的利息已經超過我借得的金額,我有向曾冠 程反應此種情形不合理,但曾冠程說利息照算,不會因為 已經超過本金而停止計算,因此一直向我追討利息,且說 會找人盯著我,後續即有發生110年4月21日曾冠程、陳昱 廷、徐浩倫來我工作之「星南海南雞飯」催討債務,強迫 我簽立17萬元本票,並要當場還款8萬元,陳昱廷、徐浩 倫並在警察局接待室恐嚇我,曾冠程另於110年5月10日於 wechat電話中恐嚇我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情事等 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242至266頁)。   ⑵蔡宜庭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因與友人有金錢糾紛,為和 解而有給付和解費用之需求,故於109年8月25日向曾冠程 借款10萬元,我是向曾冠程借,吳名軒是曾冠程的小弟, 曾冠程要求我開立面額20萬元之本票,並只拿7萬元給我 ,稱3萬元是利息和手續費;我於同年9月25日還款7萬元 後,又再向曾冠程借款10萬元,一樣必須開立20萬元之本 票,且實際亦僅拿到7萬元;於同年9、10月間,我欲再借 2、3萬元,曾冠程說這次需要擔保品,所以我就將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過戶給吳名軒作為擔保,車子留給 我使用,但每月須付租金9,000元,且此次我僅實際拿到7 、8,000元;因我除了還上開7萬元後,後續即無還款,曾 冠程、吳名軒就會一直瘋狂打電話、傳訊息聯繫我,曾冠 程傳的訊息包括:「不給你一點教訓你真的不知道事情的 嚴重性」、「看來你真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等恐嚇文字 ;其等及蕭又榮又有於上開機車或其父母經營之景州有限 公司外張貼包含我的照片及部分個人資料之恐嚇文宣,催 討還款,致我心生害怕等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274至294 頁)。   ⑶林洛德於本院審理中則證述:於110年3、4月間,我因要繳 女兒學費,而有資金之急需,因此上網搜尋小額借款,我 有留資料,蕭又榮就跟我聯絡,自稱鉅升融資,後來與他 約妥借款5萬元,實拿4萬5,000元,但他要求我開立面額1 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利息每月5,000元。我一直按月繳利 息到同年11月,後來我就還不太出來,只能給付部分的利 息。蕭又榮說我都只還利息而未能還本金,因此約我於11 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見面,同日並有其同事曾冠程, 其等並要求我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簽署 汽車讓渡書,稱對公司比較好交待,再看公司如何處理; 當日晚間又約我碰面,談錢要如何還,蕭又榮先上我的車 ,坐副駕駛座和我談,後續吳名軒亦上車坐在後座,因我 提不出還款方式,他們就口氣比較兇,要扣車,叫我自己 下車,如果我不下車,會把場面弄很難看,我當時很軟弱 ,很害怕他們會打我,因為他們的口氣很像是我隨時會被 打,最後我只好下車,他們說我還10萬元,就會把車子還 給我;我隔了半個多月,清償完該筆10萬元後,始取回上 開車輛等語(本院訴1049卷第327至350頁)。   ⑷蔡盈溱於本院審理中則證述:我於109年12月初因家庭開銷 所需,透過Facebook小額借貸社團聯繫借錢,後來是陳昱 廷跟我聯絡約碰面,其見面當天與蕭又榮一同前來,確認 我借款的原因、欲貸金額及工作狀況,並填妥相關資料, 後來陳昱廷再與我約見面放款時間,當天是由曾冠程碰面 交付款項,陳昱廷稱曾冠程是其老闆,放款都是他;我因 此於109年12月25日向曾冠程借款3萬元,要求我開立雙倍 金額即6萬元之本票和借據,實拿2萬3,000元,預扣第一 期利息7,000元,每月為一期,我每月均有按時繳利息, 共繳3萬5,000元,直到110年5月24日。陳昱廷110年5月間 又問我有無資金需求,我因有小孩出生、工作關係等家庭 費用支出需求,因此欲借3萬5,000元,同樣是由曾冠程於 同年月24日放款,要求我簽雙倍金額即7萬元之本票及借 據,扣除手續費1萬元,實際交付我2萬5,000元,每月利 息5,000元,連同上開7,000元的利息,我每月要支付1萬2 ,000元的利息,一直到111年3月我付不出來,由我先生黃 泓鈞接手始沒有再繳利息等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352至36 2頁)。   ⑸綜合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詞,可知本案討債集團均是 以借款之二倍金額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及簽署借據,交付 借款時實際均會先扣除手續費或第一期利息,使借款人無 法取得實際約妥之借款金額,且會再以約定之借款金額計 算高額而顯與本金不相當之利息,再以遊走於法規邊緣之 方式催討債務,以作為該集團牟利之方式,且持續數年, 借款者亦非僅限於本案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而人數眾多, 經本院勘驗曾冠程扣案物中之借款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 訴1049卷二第148頁),故符合牟利性及持續性之要件可明 。  ⒉本案討債集團亦具結構性:從告訴人及被害人上開證述,可 知被告五人有所分工,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所為類如招 攬客戶之業務,並負責與客戶為第一線聯繫、催討債務,曾 冠程則是出面放款者,並於第一線無法催討債務,再出面處 理者;而被告則多係擔任駕駛,並於催討欠款時,在旁助勢 之人;再參曾冠程扣案物中之借款人申請資料、各式借款人 借款、清償款項整理表等文件上所示承辦人資料(本院訴104 9卷二第147、148、153、154、159至162頁),及從薪資袋上 所見並有獎金制度(同上卷第163頁),益徵本案討債集團具 有結構性甚明。承上,本案討債集團即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所指之犯罪組織。  ⒊被告為該犯罪組織之參與者:     參之被告五人之行為模式,本院前已認定曾冠程在本案討債 集團之層級在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之上,而被告在 本案討債集團內之層級則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相 仿,均是受曾冠程指揮行事之人,故為犯罪組織之參與者, 其該當於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實堪認定。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2至1-4之討債行為成立犯罪:  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強制犯行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業 如上述,此節並經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訴104 9卷二第247至249、264、266頁),且有曾冠程、陳昱廷供述 之情節可參,足認被告上開基於任意性之自白相符,而可憑 信。被告此部分犯行成立共同強制罪,堪以認定。  ⒉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   被告雖辯稱其都在車上等,不知李詩穎有被強制簽本票之情 事等語,惟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下車後,之後陳昱 廷就跟我回去我的公司,順便拿電話請假,後來沒多久,曾 冠程也進來公司,等老闆娘走出去後,曾冠程說要去我們公 司地下室談,曾冠程、陳昱廷在地下室就逼我簽立17萬本票 ,就是當時我跟他借4萬元加上後面跑的半年利息算一算總 共是17萬元,之後就跟我說,叫我先拿一半的8萬元給他們 ,我沒有辦法拿出來,他們還叫我跟老闆劉先生借,我也沒 有辦法,半個小時後老闆劉先生就出現,曾冠程、陳昱廷、 徐浩倫就跟老闆在外面約談,我不曉得老闆跟他們談的內容 等語明確(本院訴1049卷二第250至252頁),除與其警詢所述 相符外,並與證人即其同事陳文盛警詢中證述:曾冠程、陳 昱廷就來店裡,找李詩穎並把她帶去地下室,他們在地下室 講什麼我不知道,但是李詩穎有說她被逼簽本票跟借據,在 樓下約30分鐘,上來他們就坐在店裡,之後老闆就來了,我 們老闆就跟陳昱廷講話討論,我不知道討論什麼,之後全部 都離開了等語明確,並指認當時在場的人有曾冠程、陳昱廷 、徐浩倫,且係曾冠程、陳昱廷帶李詩穎下地下室(他8973 卷第42頁),互核大致相符,堪以憑信,足見並無被告所辯 其均在車上等待之情事,所辯已不足採信;且被告本知此行 之目的係為向李詩穎催討欠債,從其所坦認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犯行可明,而強制簽本票本屬其等在犯意聯絡下之討 債方式之一,縱非由其實際為之,亦須與曾冠程、陳昱廷同 負共同正犯之責。是曾冠程、陳昱廷、被告有共同強制李詩 穎開立17萬元本票之犯行,堪以認定。  ⒊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辯稱:其只是陪陳昱廷在派出所接待室等,不知道 陳昱廷是在討債,亦不知其有口出該等恐嚇話語等語。    ⑵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陳昱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 訴1049卷三第139頁),核與李詩穎之證述相符,其並證述 是其中一位說的,另一位在旁邊打瞌睡、玩手機(本院訴1 049卷二第255、256);而正與監視器影像畫面所見係陳昱 廷、徐浩倫在場相符(他8973卷第105頁)。如上所述,被 告既知此行之目的在向李詩穎討債,而所用方式係在車上 或在李詩穎工作店內,以多人施加物理或精神上之強制力 而欲使李詩穎就範,已不合法,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在 多人壓迫下、使用恐嚇之言論促使李詩穎還債,本屬在其 等犯罪計畫下被告所得認識之事,是被告縱僅在旁未發一 語,仍係屬犯意聯絡下在場助勢之行為分擔之舉,而仍應 負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共同正犯之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之 強制罪;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其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犯行與曾冠程 、陳昱廷;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與陳昱廷,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強 制及恐嚇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向李詩穎討債之目的,基於單一 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所為,而侵害法益 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 因一行為觸犯相同或相異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以強制罪論處;再者,此係其在本案討債集團所為犯行中首 次繫屬於法院者,是其此部分之犯行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二者亦為想像競合之關 係,故從一重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論處。 二、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就被告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犯行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犯行移送併辦部分 ,因與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案件為同一案件,故應由本 院併為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高額獲利,不 思正途,與本案前所認定之組織成員先後加入本案討債集團 ,而乘人有資金之急需,貸放高利貸,並為確保高額利息之 收取,以強制、恐嚇等犯行或遊走於法律邊緣之行為向借款 人催討債務,毫無法治觀念可言,且在不斷重複加計高額利 息且以不法手段催討債務之情形下,更係壓榨原已生活困難 之資金需求者,使其等永無清償之日,精神更是受到嚴重壓 迫,肇致嚴重社會問題,是被告加入犯罪組織及後續重利、 催討債務之強制、恐嚇等之犯罪情節均不輕,均應予非難, 且依其參與本案討債集團之程度、所為討債行為之情節等, 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同為參與犯罪組織者,是其之責 任刑範圍應屬中間偏低度刑之範圍,另因被告之行為分擔多 屬駕駛及從旁助勢之角色,相較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 人之地位,較為邊緣,故其責任刑應較其等為低;再審酌被 告本案犯行前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足見其素行尚佳,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再審 酌被告除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2之強制犯行,此節得作為從 輕之考量因素外,否認其餘犯行,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此部 分犯後態度不佳,無從為從輕之考量;復兼衡被告自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鋁門窗工作,月收入約5萬元,家 中有父母、妹妹,無需其扶養,普通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愷他命1包(毛重1.84公克,淨重1.64公克),縱為違禁 物,然因與本案無關,故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被告之IPhone 11手機1支(含SIM卡),因卷附證據並無 顯示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故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不予沒收。 三、扣案現金4萬2,800元,為其做臨時工賺取的薪水,而欲持以 繳納罰單,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偵12055卷第139至1 41頁),因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其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 故尚難認該筆款項係其犯罪所得,故不予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另謂:被告與曾冠程、陳昱廷於110年4月21日下午 3時許除強迫李詩穎開立17萬元之本票外,另有當場扣押李 詩穎之身分證、健保卡,因認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等 語。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李詩穎於 本院審理中固證述有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予陳昱廷,但證述 :我是在陳昱廷到店內,騙我上車時就將雙證件交給他,他 說要問公司可否借款,並非在簽本票時才交付等語明確(本 院訴1049卷二第248、265頁),足見李詩穎交付上開證件並 非陳昱廷對其施以強制力始交付,故不該當於強制罪之構成 要件。因此部分與被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強制罪 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成立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起訴之罪名」欄 所示之罪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 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五人之供述、 李詩穎、陳文盛、蔡盈溱、黃泓鈞等人之證述、「星島海南 雞飯」旁店家監視器畫面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李詩穎 與曾冠程wechat對話紀錄、忠孝西路派出所接待室監視器畫 面及擷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經查: 一、李詩穎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1-1所示部分:起訴書雖指稱曾冠程、陳昱廷、被 告等人自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30分許,持續在「星南海南 雞飯」逼迫李詩穎還款,不讓其離去,直至員警到場處理, 因而共同涉犯強制罪等語。惟李詩穎於審理中證述:我於「 星南海南雞飯」地下室簽完本票後,就說要工作,現在沒錢 ,陳昱廷、被告就在對面騎樓下等,他們在那待到我快下班 的時候;我下班後,他們才衝進店裡,問我8萬元要如何還 ,但在下班前我已有請女兒打電話報警,請警察保護我;中 間這段時間,我沒有想要離開店裡,因為我要上班到晚上10 點等語明確(本院訴1049卷二第252、253、266頁),足見陳 昱廷、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並無妨害李詩穎行使離開現場之權 利甚明,而不成立強制罪。  ㈡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李詩穎審理中固證述確有其於110 年5月10日警詢中證述:「到了今(10)日因為是我的發薪日 ,所以阿暘又有叫一名陌生男子到我店裡要我還錢,並說今 天一定要拿到錢,我跟對方說因為薪水算錯所以現在沒辦法 給他,過幾天才能還,對方不相信。」之情事等語(本院訴1 049卷二第257、258頁);而該名陌生男子經其指認,係陳昱 廷,有上開警詢筆錄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附卷可參(他8973 卷第38頁、偵12055卷第211、212頁),而與被告無關;且從 李詩穎所述之情節,為恐嚇言語者係曾冠程於wechat電話中 自行所為,業經本院於前對曾冠程之判決已為認定,是就此 部分自難對被告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二、蔡盈蓁部分:   被告辯稱其並無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事等語。而蔡 盈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與我接洽的人只有陳昱廷、蕭又榮 、曾冠程,並無第四個人;於警詢中固有指認被告,但我只 是看照片認人,我有看過他一面,但當時並無交涉、交集, 當時應是於111年3月24日我還不出錢時,被告有開車載曾冠 程來找我談,我才會看過他等語明確(本院易44卷第385、38 6頁),承此,從相關證據資料,僅見被告有於向蔡盈蓁催討 債務時,有載曾冠程到場之行為,但於洽商借款時並未在場 ,亦未見其有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有參與曾冠程、陳昱 廷、蕭又榮對蔡盈蓁之重利犯行,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 知。 三、黃泓鈞部分:  ㈠被告辯稱其並無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事等語。  ㈡附表二編號3-1標題「一」所示部分:檢察官認曾冠程要求黃 泓鈞簽立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及「代還協議書」,約定其 自111年1月起按月匯款5,000元至曾冠程指定之帳戶,成立 重利罪。然從上開「代還協議書」及檢察官所指此舉係為處 理蔡盈溱債務事宜,足見黃泓鈞以上開本票擔保及日後按月 付款之債務是蔡盈溱原對曾冠程之借款債務。且民事上曾冠 程與黃泓鈞固有新成立之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但從刑事重利 罪之角度,黃泓鈞所承擔之債務是延續蔡盈溱之債務而來, 曾冠程並無另貸與黃泓鈞金錢或其他物品,業據黃泓鈞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訴1049卷三第365、366頁),是亦與 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須行為人有「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之構成要件不合。從而,曾冠程此部分行為自無從以重利 罪相繩,且如前述,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故亦無從以 重利罪之共同正犯相繩。  ㈢附表二編號3-1標題「二」所示部分:   關於黃泓鈞為處理蔡盈溱之債務問題先後究係開立幾張本票 予曾冠程乙節,黃泓鈞於警詢及審理中均係證述其係於110 年12月16日與曾冠程協商並開立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偵2 8232卷第380頁,本院訴1049卷二卷第367頁);而蔡盈溱警 詢及本院審理中卻係證述黃泓鈞係於111年3月26日始接手與 曾冠程協商等語(偵28232卷第361頁,本院訴1049卷二第360 、361頁),從黃泓鈞證述之脈絡,其為處理蔡盈溱之債務問 題,應僅開立一張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予曾冠程,此從其 回答本院詢問其有關蔡盈溱警詢證述是否屬實時,其有說明 本票面額為5萬5,000元,可見一斑(本院訴1049卷二第369頁 ),承此,即不能排除檢察官係因蔡盈溱、黃泓鈞二人證述 之時間不一,始誤認黃泓鈞有二次開立本票予曾冠程之行為 ,實際上黃泓鈞僅有一次開立本票之行為,首須釐清。復如 前述,因黃泓鈞係主動為蔡盈溱承擔債務,而係自願開立本 票,並無表示不想簽立本票之意,亦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明確(同上卷第365、366頁),是曾冠程、蕭又榮此部分行為 ,亦無施以強制力,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成立強 制罪,且如前述,被告因未參與,故亦無從以強制罪之共同 正犯相繩。 丙、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所 示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移送併辦,因此部分業經 本院為無罪諭知如上,即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爰退併辦,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兆揚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犯罪參與者 罪名及宣告刑 1 1-1 起訴書附表1編號1 李詩穎 李詩穎於109年7月間因母親生病而有就醫之資金急需,乃向曾冠程洽借款項,曾冠程乘此情形,基於重利之犯意,遂於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5李詩穎之居所,與李詩穎約妥借款4萬元、每期利息8,000元、一期為10日,李詩穎並當場簽立4萬元借據及本票,實拿3萬2,000元(預扣第1期利息8,000元)。李詩穎至109年10月已還款共3萬8,000元,均尚未清償本金,曾冠程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曾冠程 (與被告無關) 1-2 起訴書附表1編號7 自109年10月起,李詩穎因已無力還款,故對曾冠程持續之催討欠款,李詩穎則避不見面;嗣於110年4月間,李詩穎因有資金需求而上網詢問,陳昱廷因而與李詩穎取得聯繫,雙方約於同年月21日在李詩穎任職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星島海南雞飯」見面,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並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陳昱廷則藉故邀約李詩穎上車詳談,李詩穎自同日下午1時33分起上車後,突見曾冠程等人在車內,揚言押走,並向其催討欠款,心生畏懼,不敢離去,直至同日下午2時15分許,以仍需工作,同事見其未回會起疑等理由,獲得曾冠程同意後,始得離開該車。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倫 徐浩倫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起訴書附表1編號8 李詩穎返回上開「星島海南雞飯」後,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仍為催討債款,乃於該日下午3時許,進入店內,並於該店地下室,承上強制之犯意聯絡,強迫李詩穎簽立面額17萬元本票,並揚言需交付8萬元始能離開,使李詩穎行無義務之事。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倫 1-4 起訴書附表1編號10 經李詩穎報警,員警將李詩穎帶回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昱廷、徐浩倫為逼迫李詩穎當天必須給付款項,乃前往派出所,並經警方安排接待室供其等協商,陳昱廷、徐浩倫竟於110年4月22日凌晨1時30分起至上午6時30分許協商過程中,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陳昱廷向李詩穎恫稱:「不打電話就摔壞你手機,大不了就砍掉你一隻手」等語,致其心生畏懼。 陳昱廷 徐浩倫 1-5 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陳昱廷及某不詳姓名男子於110年5月10日某時,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由不詳姓名之男子,再度向李詩穎催討債務。李詩穎乃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以wechat撥打電話予曾冠程,曾冠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李詩穎恫稱:「我給你方便,你給我當隨便,我沒給你斷手斷腳就不錯了。」等語,致使李詩穎心生畏懼。 曾冠程 (被告部分參附表二編號1-2)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起訴之被告 主文 起訴之罪名 1 1-1 起訴書附表1編號9 李詩穎 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於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持續逼迫李詩穎還款,不讓李詩穎離開,至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始將李詩穎帶回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論 徐浩倫無罪 強制罪 1-2 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陳昱廷及不詳姓名男子於110年5月10日(李詩穎發薪日)某時,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由不詳姓名之男子,向李詩穎催討債務,經李詩穎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以微信撥打曾冠程(微信暱稱「阿暘」),曾冠程竟向李詩穎恫稱:「我給你方便,你給我當隨便,我沒給你斷手斷腳就不錯了」等語,致使李詩穎心生畏懼。 陳昱廷 徐浩倫(起訴書附表1編號11載為不詳男子,而論罪欄載有起訴徐浩倫此部分之罪) 徐浩倫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2 2-1 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1 蔡盈溱 蔡盈溱於109年12月初某日、同年月25日下午4時許、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許,依曾冠程在臉書刊登廣告之聯繫電話,與陳昱廷、蕭又榮於109年12月初某日相約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見面聯繫借款事宜及審核資料。嗣蔡盈溱確定借款金額與條件後,於㈠109年12月25日下午4時許,曾冠程與陳昱廷、蕭又榮一同出面,陳昱廷、蕭又榮、徐浩倫自稱是曾冠程的小弟,曾冠程則自稱「老大」、「金主」,由曾冠程負責出借款項等語,陳昱廷、蕭又榮則負責找人來借款。由曾冠程出借款項3萬元,並要求蔡盈溱簽立借款金額2倍之面額6萬元本票,扣除手續費7,000元,實拿2萬3,000元,並約定每月利息23%(月繳利息7,000元)。㈡蔡盈溱於110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再度與曾冠程與陳昱廷、蕭又榮相約見面借款,由曾冠程出借款項3萬5,000元,並要求蔡盈溱簽立借款金額2倍之面額7萬元本票,扣除手續費1萬元,實拿2萬5,000元,並約定每月利息14%(月繳利息5,000元)。 曾冠程 陳昱廷 蕭又榮 徐浩倫 徐浩倫無罪 重利罪 3 3-1 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2 黃泓鈞 一、 黃泓鈞於110年12月16日與LINE暱稱「如來佛祖」之曾冠程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中和圓峰門市)外之曾冠程車上,商討返還蔡盈溱債務事宜,曾冠程要求黃泓鈞簽立面額5萬5,000元本票及「代還協議書」1張。約定自111年1月起每月匯款5,000元至曾冠程指定帳號,111年5月改為每月匯款3,000元至指定帳號。 二、 嗣於111年3月24日,蔡盈溱因無力繳納高額利息,遭蕭又榮催繳,蔡盈溱委請黃泓鈞處理債務。嗣黃泓鈞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與曾冠程、徐浩倫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面商討還款事宜,曾冠程則要求黃泓鈞簽立5萬元本票(未交付金錢)。 曾冠程 蕭又榮 徐浩倫 徐浩倫無罪 一的部分:重利罪。 二的部分:強制罪

2025-02-26

TPDM-114-易緝-7-20250226-1

訴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                    114年度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浩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054號、第12055號、第17831號、第17832號、第18 737號、第19556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8232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浩倫犯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該欄所示之刑。 其餘被訴如附表二編號1-1、1-2、2-1、3-1所示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徐浩倫與曾冠程(綽號「虎暘哥」、「暘哥」,wechat暱稱 「阿暘」)、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上四人業經本院判 決)等人為牟取不法利益,自民國109年起,為以位於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鉅升融資」當鋪為據點、以小額放貸 、信用借貸、汽機車抵押借貸為名,對有資金需求者貸放資 金,並要求借用人開立所貸金額二倍金額之本票,並收取高 額費用及利息(即俗稱「高利貸」);若借用人未遵期清償本 金或利息,則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催討債務之三人以 上所組成,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暴力高利貸犯 罪組織(下稱本案討債集團)之成員。徐浩倫係依該集團指揮 者曾冠程之指示,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執行與有 借款需求者初步接洽、招攬客戶或討債等工作。而本案先係 由曾冠程於如附表一編號1-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對 有資金需求之李詩穎貸放「高利貸」,其等並為後續如附表 一「犯罪事實」欄所示催討欠款之行為(其等之犯罪參與則 如附表一「犯罪事實」欄及「犯罪參與者」欄所示,並為便 利閱讀,本判決將與徐浩倫無關之附表一編號1-1、1-5所示 部分一併列入;至於起訴書中與徐浩倫無關之蔡宜庭、林洛 德、游超智部分則不列入此判決附表),致被害人遭無止境 之剝削,而永無清償之日。 二、案經李詩穎、蔡盈溱(原名蔡雪芬)、黃泓鈞(原名黃思翰)分 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追加起訴:   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 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案審理期間,經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28232號就被告徐浩倫(以下以被告代稱之;另其與曾 冠程、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合稱時以被告五人稱之)所 犯如附表二編號2-1、3-1所示部分追加起訴,因與被告原起 訴犯行部分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上開追加起訴於 法有據,爰併予審理。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供述證據:  ⒈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法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 謹,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⒉關於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之供述證據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 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同意本院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本院訴1049卷二第101頁、易44卷第116頁),本院並審酌該 等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 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其餘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 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強制罪之犯行 ,惟矢口否認涉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如附表一編號1-3、1-4所 示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關於附表一編號1-3 部分,我當時是在車上等,不知有強制李詩穎簽本票之事; 而關於附表一編號1-4部分,我只是陪陳昱廷在派出所接待 室等,不知道陳昱廷是在討債,亦不知其有口出該等恐嚇話 語等語。 二、經查:  ㈠本案討債集團係屬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高利貸暴 力犯罪組織,曾冠程為指揮者,被告與吳名軒、陳昱廷、蕭 又榮則為參與者:  ⒈從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述可觀知本案討債集團有一致之犯罪 模式:   ⑴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因為媽媽生病有醫藥費之急 需,故經由公司同事即少爺吳名軒之介紹,向綽號「暘」 之曾冠程借款,我向他借款4萬元,他對我說第一期的利 息8,000元要先預扣,所以他給我3萬2,000元,有簽本票 ,但本票金額我忘記了;曾冠程每十天就會來向我收一期 8,000元之利息(不含本金),我於109年7月給付利息1萬5, 000元,同年10月給付利息2萬3,000元,合計共給付利息4 萬6,000元;但因沒有清償到本金,所以後來利息一直增 加,我所給付的利息已經超過我借得的金額,我有向曾冠 程反應此種情形不合理,但曾冠程說利息照算,不會因為 已經超過本金而停止計算,因此一直向我追討利息,且說 會找人盯著我,後續即有發生110年4月21日曾冠程、陳昱 廷、徐浩倫來我工作之「星南海南雞飯」催討債務,強迫 我簽立17萬元本票,並要當場還款8萬元,陳昱廷、徐浩 倫並在警察局接待室恐嚇我,曾冠程另於110年5月10日於 wechat電話中恐嚇我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5所示情事等 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242至266頁)。   ⑵蔡宜庭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因與友人有金錢糾紛,為和 解而有給付和解費用之需求,故於109年8月25日向曾冠程 借款10萬元,我是向曾冠程借,吳名軒是曾冠程的小弟, 曾冠程要求我開立面額20萬元之本票,並只拿7萬元給我 ,稱3萬元是利息和手續費;我於同年9月25日還款7萬元 後,又再向曾冠程借款10萬元,一樣必須開立20萬元之本 票,且實際亦僅拿到7萬元;於同年9、10月間,我欲再借 2、3萬元,曾冠程說這次需要擔保品,所以我就將車牌號 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過戶給吳名軒作為擔保,車子留給 我使用,但每月須付租金9,000元,且此次我僅實際拿到7 、8,000元;因我除了還上開7萬元後,後續即無還款,曾 冠程、吳名軒就會一直瘋狂打電話、傳訊息聯繫我,曾冠 程傳的訊息包括:「不給你一點教訓你真的不知道事情的 嚴重性」、「看來你真的是不見棺材不掉淚」等恐嚇文字 ;其等及蕭又榮又有於上開機車或其父母經營之景州有限 公司外張貼包含我的照片及部分個人資料之恐嚇文宣,催 討還款,致我心生害怕等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274至294 頁)。   ⑶林洛德於本院審理中則證述:於110年3、4月間,我因要繳 女兒學費,而有資金之急需,因此上網搜尋小額借款,我 有留資料,蕭又榮就跟我聯絡,自稱鉅升融資,後來與他 約妥借款5萬元,實拿4萬5,000元,但他要求我開立面額1 0萬元之本票及借據,利息每月5,000元。我一直按月繳利 息到同年11月,後來我就還不太出來,只能給付部分的利 息。蕭又榮說我都只還利息而未能還本金,因此約我於11 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許見面,同日並有其同事曾冠程, 其等並要求我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簽署 汽車讓渡書,稱對公司比較好交待,再看公司如何處理; 當日晚間又約我碰面,談錢要如何還,蕭又榮先上我的車 ,坐副駕駛座和我談,後續吳名軒亦上車坐在後座,因我 提不出還款方式,他們就口氣比較兇,要扣車,叫我自己 下車,如果我不下車,會把場面弄很難看,我當時很軟弱 ,很害怕他們會打我,因為他們的口氣很像是我隨時會被 打,最後我只好下車,他們說我還10萬元,就會把車子還 給我;我隔了半個多月,清償完該筆10萬元後,始取回上 開車輛等語(本院訴1049卷第327至350頁)。   ⑷蔡盈溱於本院審理中則證述:我於109年12月初因家庭開銷 所需,透過Facebook小額借貸社團聯繫借錢,後來是陳昱 廷跟我聯絡約碰面,其見面當天與蕭又榮一同前來,確認 我借款的原因、欲貸金額及工作狀況,並填妥相關資料, 後來陳昱廷再與我約見面放款時間,當天是由曾冠程碰面 交付款項,陳昱廷稱曾冠程是其老闆,放款都是他;我因 此於109年12月25日向曾冠程借款3萬元,要求我開立雙倍 金額即6萬元之本票和借據,實拿2萬3,000元,預扣第一 期利息7,000元,每月為一期,我每月均有按時繳利息, 共繳3萬5,000元,直到110年5月24日。陳昱廷110年5月間 又問我有無資金需求,我因有小孩出生、工作關係等家庭 費用支出需求,因此欲借3萬5,000元,同樣是由曾冠程於 同年月24日放款,要求我簽雙倍金額即7萬元之本票及借 據,扣除手續費1萬元,實際交付我2萬5,000元,每月利 息5,000元,連同上開7,000元的利息,我每月要支付1萬2 ,000元的利息,一直到111年3月我付不出來,由我先生黃 泓鈞接手始沒有再繳利息等語(本院訴1049卷二第352至36 2頁)。   ⑸綜合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證詞,可知本案討債集團均是 以借款之二倍金額要求借款人開立本票及簽署借據,交付 借款時實際均會先扣除手續費或第一期利息,使借款人無 法取得實際約妥之借款金額,且會再以約定之借款金額計 算高額而顯與本金不相當之利息,再以遊走於法規邊緣之 方式催討債務,以作為該集團牟利之方式,且持續數年, 借款者亦非僅限於本案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而人數眾多, 經本院勘驗曾冠程扣案物中之借款明細表附卷可稽(本院 訴1049卷二第148頁),故符合牟利性及持續性之要件可明 。  ⒉本案討債集團亦具結構性:從告訴人及被害人上開證述,可 知被告五人有所分工,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所為類如招 攬客戶之業務,並負責與客戶為第一線聯繫、催討債務,曾 冠程則是出面放款者,並於第一線無法催討債務,再出面處 理者;而被告則多係擔任駕駛,並於催討欠款時,在旁助勢 之人;再參曾冠程扣案物中之借款人申請資料、各式借款人 借款、清償款項整理表等文件上所示承辦人資料(本院訴104 9卷二第147、148、153、154、159至162頁),及從薪資袋上 所見並有獎金制度(同上卷第163頁),益徵本案討債集團具 有結構性甚明。承上,本案討債集團即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所指之犯罪組織。  ⒊被告為該犯罪組織之參與者:     參之被告五人之行為模式,本院前已認定曾冠程在本案討債 集團之層級在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之上,而被告在 本案討債集團內之層級則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人相 仿,均是受曾冠程指揮行事之人,故為犯罪組織之參與者, 其該當於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實堪認定。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2至1-4之討債行為成立犯罪:  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強制犯行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業 如上述,此節並經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訴104 9卷二第247至249、264、266頁),且有曾冠程、陳昱廷供述 之情節可參,足認被告上開基於任意性之自白相符,而可憑 信。被告此部分犯行成立共同強制罪,堪以認定。  ⒉附表一編號1-3所示部分:   被告雖辯稱其都在車上等,不知李詩穎有被強制簽本票之情 事等語,惟李詩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下車後,之後陳昱 廷就跟我回去我的公司,順便拿電話請假,後來沒多久,曾 冠程也進來公司,等老闆娘走出去後,曾冠程說要去我們公 司地下室談,曾冠程、陳昱廷在地下室就逼我簽立17萬本票 ,就是當時我跟他借4萬元加上後面跑的半年利息算一算總 共是17萬元,之後就跟我說,叫我先拿一半的8萬元給他們 ,我沒有辦法拿出來,他們還叫我跟老闆劉先生借,我也沒 有辦法,半個小時後老闆劉先生就出現,曾冠程、陳昱廷、 徐浩倫就跟老闆在外面約談,我不曉得老闆跟他們談的內容 等語明確(本院訴1049卷二第250至252頁),除與其警詢所述 相符外,並與證人即其同事陳文盛警詢中證述:曾冠程、陳 昱廷就來店裡,找李詩穎並把她帶去地下室,他們在地下室 講什麼我不知道,但是李詩穎有說她被逼簽本票跟借據,在 樓下約30分鐘,上來他們就坐在店裡,之後老闆就來了,我 們老闆就跟陳昱廷講話討論,我不知道討論什麼,之後全部 都離開了等語明確,並指認當時在場的人有曾冠程、陳昱廷 、徐浩倫,且係曾冠程、陳昱廷帶李詩穎下地下室(他8973 卷第42頁),互核大致相符,堪以憑信,足見並無被告所辯 其均在車上等待之情事,所辯已不足採信;且被告本知此行 之目的係為向李詩穎催討欠債,從其所坦認如附表一編號1- 2所示犯行可明,而強制簽本票本屬其等在犯意聯絡下之討 債方式之一,縱非由其實際為之,亦須與曾冠程、陳昱廷同 負共同正犯之責。是曾冠程、陳昱廷、被告有共同強制李詩 穎開立17萬元本票之犯行,堪以認定。  ⒊附表一編號1-4所示部分:   ⑴被告雖辯稱:其只是陪陳昱廷在派出所接待室等,不知道 陳昱廷是在討債,亦不知其有口出該等恐嚇話語等語。    ⑵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陳昱廷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 訴1049卷三第139頁),核與李詩穎之證述相符,其並證述 是其中一位說的,另一位在旁邊打瞌睡、玩手機(本院訴1 049卷二第255、256);而正與監視器影像畫面所見係陳昱 廷、徐浩倫在場相符(他8973卷第105頁)。如上所述,被 告既知此行之目的在向李詩穎討債,而所用方式係在車上 或在李詩穎工作店內,以多人施加物理或精神上之強制力 而欲使李詩穎就範,已不合法,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在 多人壓迫下、使用恐嚇之言論促使李詩穎還債,本屬在其 等犯罪計畫下被告所得認識之事,是被告縱僅在旁未發一 語,仍係屬犯意聯絡下在場助勢之行為分擔之舉,而仍應 負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共同正犯之責。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之 強制罪;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其如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之犯行與曾冠程 、陳昱廷;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犯行與陳昱廷,分別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強 制及恐嚇行為均係基於同一向李詩穎討債之目的,基於單一 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所為,而侵害法益 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 因一行為觸犯相同或相異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 以強制罪論處;再者,此係其在本案討債集團所為犯行中首 次繫屬於法院者,是其此部分之犯行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二者亦為想像競合之關 係,故從一重以參與犯罪組織罪論處。 二、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就被告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之犯行部分及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犯行移送併辦部分 ,因與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8號案件為同一案件,故應由本 院併為審理。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一己高額獲利,不 思正途,與本案前所認定之組織成員先後加入本案討債集團 ,而乘人有資金之急需,貸放高利貸,並為確保高額利息之 收取,以強制、恐嚇等犯行或遊走於法律邊緣之行為向借款 人催討債務,毫無法治觀念可言,且在不斷重複加計高額利 息且以不法手段催討債務之情形下,更係壓榨原已生活困難 之資金需求者,使其等永無清償之日,精神更是受到嚴重壓 迫,肇致嚴重社會問題,是被告加入犯罪組織及後續重利、 催討債務之強制、恐嚇等之犯罪情節均不輕,均應予非難, 且依其參與本案討債集團之程度、所為討債行為之情節等, 與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同為參與犯罪組織者,是其之責 任刑範圍應屬中間偏低度刑之範圍,另因被告之行為分擔多 屬駕駛及從旁助勢之角色,相較吳名軒、陳昱廷、蕭又榮等 人之地位,較為邊緣,故其責任刑應較其等為低;再審酌被 告本案犯行前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參,足見其素行尚佳,得為從輕量刑之考量;再審 酌被告除坦承如附表一編號1-2之強制犯行,此節得作為從 輕之考量因素外,否認其餘犯行,並以上開情詞為辯,此部 分犯後態度不佳,無從為從輕之考量;復兼衡被告自陳高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鋁門窗工作,月收入約5萬元,家 中有父母、妹妹,無需其扶養,普通之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愷他命1包(毛重1.84公克,淨重1.64公克),縱為違禁 物,然因與本案無關,故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被告之IPhone 11手機1支(含SIM卡),因卷附證據並無 顯示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故非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不予沒收。 三、扣案現金4萬2,800元,為其做臨時工賺取的薪水,而欲持以 繳納罰單,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偵12055卷第139至1 41頁),因卷內並無證據顯示其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 故尚難認該筆款項係其犯罪所得,故不予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另謂:被告與曾冠程、陳昱廷於110年4月21日下午 3時許除強迫李詩穎開立17萬元之本票外,另有當場扣押李 詩穎之身分證、健保卡,因認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等 語。惟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李詩穎於 本院審理中固證述有交付身分證、健保卡予陳昱廷,但證述 :我是在陳昱廷到店內,騙我上車時就將雙證件交給他,他 說要問公司可否借款,並非在簽本票時才交付等語明確(本 院訴1049卷二第248、265頁),足見李詩穎交付上開證件並 非陳昱廷對其施以強制力始交付,故不該當於強制罪之構成 要件。因此部分與被告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強制罪 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成立如附表二各該編號「起訴之罪名」欄 所示之罪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 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 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 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92年度台上字 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五人之供述、 李詩穎、陳文盛、蔡盈溱、黃泓鈞等人之證述、「星島海南 雞飯」旁店家監視器畫面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李詩穎 與曾冠程wechat對話紀錄、忠孝西路派出所接待室監視器畫 面及擷圖、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經查: 一、李詩穎部分:  ㈠附表二編號1-1所示部分:起訴書雖指稱曾冠程、陳昱廷、被 告等人自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30分許,持續在「星南海南 雞飯」逼迫李詩穎還款,不讓其離去,直至員警到場處理, 因而共同涉犯強制罪等語。惟李詩穎於審理中證述:我於「 星南海南雞飯」地下室簽完本票後,就說要工作,現在沒錢 ,陳昱廷、被告就在對面騎樓下等,他們在那待到我快下班 的時候;我下班後,他們才衝進店裡,問我8萬元要如何還 ,但在下班前我已有請女兒打電話報警,請警察保護我;中 間這段時間,我沒有想要離開店裡,因為我要上班到晚上10 點等語明確(本院訴1049卷二第252、253、266頁),足見陳 昱廷、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並無妨害李詩穎行使離開現場之權 利甚明,而不成立強制罪。  ㈡附表二編號1-2所示部分:李詩穎審理中固證述確有其於110 年5月10日警詢中證述:「到了今(10)日因為是我的發薪日 ,所以阿暘又有叫一名陌生男子到我店裡要我還錢,並說今 天一定要拿到錢,我跟對方說因為薪水算錯所以現在沒辦法 給他,過幾天才能還,對方不相信。」之情事等語(本院訴1 049卷二第257、258頁);而該名陌生男子經其指認,係陳昱 廷,有上開警詢筆錄及犯罪嫌疑人指認表附卷可參(他8973 卷第38頁、偵12055卷第211、212頁),而與被告無關;且從 李詩穎所述之情節,為恐嚇言語者係曾冠程於wechat電話中 自行所為,業經本院於前對曾冠程之判決已為認定,是就此 部分自難對被告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二、蔡盈蓁部分:   被告辯稱其並無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事等語。而蔡 盈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與我接洽的人只有陳昱廷、蕭又榮 、曾冠程,並無第四個人;於警詢中固有指認被告,但我只 是看照片認人,我有看過他一面,但當時並無交涉、交集, 當時應是於111年3月24日我還不出錢時,被告有開車載曾冠 程來找我談,我才會看過他等語明確(本院易44卷第385、38 6頁),承此,從相關證據資料,僅見被告有於向蔡盈蓁催討 債務時,有載曾冠程到場之行為,但於洽商借款時並未在場 ,亦未見其有行為分擔,是尚難認被告有參與曾冠程、陳昱 廷、蕭又榮對蔡盈蓁之重利犯行,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 知。 三、黃泓鈞部分:  ㈠被告辯稱其並無參與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事等語。  ㈡附表二編號3-1標題「一」所示部分:檢察官認曾冠程要求黃 泓鈞簽立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及「代還協議書」,約定其 自111年1月起按月匯款5,000元至曾冠程指定之帳戶,成立 重利罪。然從上開「代還協議書」及檢察官所指此舉係為處 理蔡盈溱債務事宜,足見黃泓鈞以上開本票擔保及日後按月 付款之債務是蔡盈溱原對曾冠程之借款債務。且民事上曾冠 程與黃泓鈞固有新成立之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但從刑事重利 罪之角度,黃泓鈞所承擔之債務是延續蔡盈溱之債務而來, 曾冠程並無另貸與黃泓鈞金錢或其他物品,業據黃泓鈞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訴1049卷三第365、366頁),是亦與 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須行為人有「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之構成要件不合。從而,曾冠程此部分行為自無從以重利 罪相繩,且如前述,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故亦無從以 重利罪之共同正犯相繩。  ㈢附表二編號3-1標題「二」所示部分:   關於黃泓鈞為處理蔡盈溱之債務問題先後究係開立幾張本票 予曾冠程乙節,黃泓鈞於警詢及審理中均係證述其係於110 年12月16日與曾冠程協商並開立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偵2 8232卷第380頁,本院訴1049卷二卷第367頁);而蔡盈溱警 詢及本院審理中卻係證述黃泓鈞係於111年3月26日始接手與 曾冠程協商等語(偵28232卷第361頁,本院訴1049卷二第360 、361頁),從黃泓鈞證述之脈絡,其為處理蔡盈溱之債務問 題,應僅開立一張面額5萬5,000元之本票予曾冠程,此從其 回答本院詢問其有關蔡盈溱警詢證述是否屬實時,其有說明 本票面額為5萬5,000元,可見一斑(本院訴1049卷二第369頁 ),承此,即不能排除檢察官係因蔡盈溱、黃泓鈞二人證述 之時間不一,始誤認黃泓鈞有二次開立本票予曾冠程之行為 ,實際上黃泓鈞僅有一次開立本票之行為,首須釐清。復如 前述,因黃泓鈞係主動為蔡盈溱承擔債務,而係自願開立本 票,並無表示不想簽立本票之意,亦據其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明確(同上卷第365、366頁),是曾冠程、蕭又榮此部分行為 ,亦無施以強制力,而與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不成立強 制罪,且如前述,被告因未參與,故亦無從以強制罪之共同 正犯相繩。 丙、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33號就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所 示部分(即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移送併辦,因此部分業經 本院為無罪諭知如上,即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爰退併辦,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兆揚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事實 犯罪參與者 罪名及宣告刑 1 1-1 起訴書附表1編號1 李詩穎 李詩穎於109年7月間因母親生病而有就醫之資金急需,乃向曾冠程洽借款項,曾冠程乘此情形,基於重利之犯意,遂於109年7月22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5李詩穎之居所,與李詩穎約妥借款4萬元、每期利息8,000元、一期為10日,李詩穎並當場簽立4萬元借據及本票,實拿3萬2,000元(預扣第1期利息8,000元)。李詩穎至109年10月已還款共3萬8,000元,均尚未清償本金,曾冠程因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曾冠程 (與被告無關) 1-2 起訴書附表1編號7 自109年10月起,李詩穎因已無力還款,故對曾冠程持續之催討欠款,李詩穎則避不見面;嗣於110年4月間,李詩穎因有資金需求而上網詢問,陳昱廷因而與李詩穎取得聯繫,雙方約於同年月21日在李詩穎任職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之「星島海南雞飯」見面,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共同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一同前來並停放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陳昱廷則藉故邀約李詩穎上車詳談,李詩穎自同日下午1時33分起上車後,突見曾冠程等人在車內,揚言押走,並向其催討欠款,心生畏懼,不敢離去,直至同日下午2時15分許,以仍需工作,同事見其未回會起疑等理由,獲得曾冠程同意後,始得離開該車。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倫 徐浩倫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3 起訴書附表1編號8 李詩穎返回上開「星島海南雞飯」後,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仍為催討債款,乃於該日下午3時許,進入店內,並於該店地下室,承上強制之犯意聯絡,強迫李詩穎簽立面額17萬元本票,並揚言需交付8萬元始能離開,使李詩穎行無義務之事。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倫 1-4 起訴書附表1編號10 經李詩穎報警,員警將李詩穎帶回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昱廷、徐浩倫為逼迫李詩穎當天必須給付款項,乃前往派出所,並經警方安排接待室供其等協商,陳昱廷、徐浩倫竟於110年4月22日凌晨1時30分起至上午6時30分許協商過程中,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由陳昱廷向李詩穎恫稱:「不打電話就摔壞你手機,大不了就砍掉你一隻手」等語,致其心生畏懼。 陳昱廷 徐浩倫 1-5 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陳昱廷及某不詳姓名男子於110年5月10日某時,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由不詳姓名之男子,再度向李詩穎催討債務。李詩穎乃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以wechat撥打電話予曾冠程,曾冠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李詩穎恫稱:「我給你方便,你給我當隨便,我沒給你斷手斷腳就不錯了。」等語,致使李詩穎心生畏懼。 曾冠程 (被告部分參附表二編號1-2)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告訴人 犯罪事實 起訴之被告 主文 起訴之罪名 1 1-1 起訴書附表1編號9 李詩穎 曾冠程、陳昱廷、徐浩倫於110年4月21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持續逼迫李詩穎還款,不讓李詩穎離開,至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始將李詩穎帶回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 曾冠程 陳昱廷 徐浩論 徐浩倫無罪 強制罪 1-2 起訴書附表1編號11 陳昱廷及不詳姓名男子於110年5月10日(李詩穎發薪日)某時,在上開「星島海南雞飯」,由不詳姓名之男子,向李詩穎催討債務,經李詩穎於同日晚間8時27分許以微信撥打曾冠程(微信暱稱「阿暘」),曾冠程竟向李詩穎恫稱:「我給你方便,你給我當隨便,我沒給你斷手斷腳就不錯了」等語,致使李詩穎心生畏懼。 陳昱廷 徐浩倫(起訴書附表1編號11載為不詳男子,而論罪欄載有起訴徐浩倫此部分之罪) 徐浩倫無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2 2-1 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1 蔡盈溱 蔡盈溱於109年12月初某日、同年月25日下午4時許、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許,依曾冠程在臉書刊登廣告之聯繫電話,與陳昱廷、蕭又榮於109年12月初某日相約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內見面聯繫借款事宜及審核資料。嗣蔡盈溱確定借款金額與條件後,於㈠109年12月25日下午4時許,曾冠程與陳昱廷、蕭又榮一同出面,陳昱廷、蕭又榮、徐浩倫自稱是曾冠程的小弟,曾冠程則自稱「老大」、「金主」,由曾冠程負責出借款項等語,陳昱廷、蕭又榮則負責找人來借款。由曾冠程出借款項3萬元,並要求蔡盈溱簽立借款金額2倍之面額6萬元本票,扣除手續費7,000元,實拿2萬3,000元,並約定每月利息23%(月繳利息7,000元)。㈡蔡盈溱於110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再度與曾冠程與陳昱廷、蕭又榮相約見面借款,由曾冠程出借款項3萬5,000元,並要求蔡盈溱簽立借款金額2倍之面額7萬元本票,扣除手續費1萬元,實拿2萬5,000元,並約定每月利息14%(月繳利息5,000元)。 曾冠程 陳昱廷 蕭又榮 徐浩倫 徐浩倫無罪 重利罪 3 3-1 追加起訴書附表1編號2 黃泓鈞 一、 黃泓鈞於110年12月16日與LINE暱稱「如來佛祖」之曾冠程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中和圓峰門市)外之曾冠程車上,商討返還蔡盈溱債務事宜,曾冠程要求黃泓鈞簽立面額5萬5,000元本票及「代還協議書」1張。約定自111年1月起每月匯款5,000元至曾冠程指定帳號,111年5月改為每月匯款3,000元至指定帳號。 二、 嗣於111年3月24日,蔡盈溱因無力繳納高額利息,遭蕭又榮催繳,蔡盈溱委請黃泓鈞處理債務。嗣黃泓鈞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與曾冠程、徐浩倫相約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見面商討還款事宜,曾冠程則要求黃泓鈞簽立5萬元本票(未交付金錢)。 曾冠程 蕭又榮 徐浩倫 徐浩倫無罪 一的部分:重利罪。 二的部分:強制罪

2025-02-26

TPDM-114-訴緝-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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