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6號
原 告 紀金柦
紀玩勝
紀文龍
紀榮清
紀增鎗
紀華傳
紀銳雄
紀俊士
紀俊山
紀偉勳
紀鐏錳
紀安祿
紀迺訓
紀建寬
紀宏修
紀政漢
紀清相
紀文耀
紀冠宇
紀尚佑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
特別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
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
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之訴,
其訴訟標的係原告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其訴訟標
的價額,即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自己在訟爭
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
第64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而被告於113
年4月30日修訂之管理規約,將被告之土地由各個別派下分
管,並由個別派下自行選任管理人負責管理其派下分管取得
之土地(本院卷第197頁),原告據此主張本件訟爭利益為
原告就祀產土地之房份及原告就所屬個別派下分管土地之房
份(本院卷第333-334頁)。惟原告本訴係請求確認對被告
之派下權存在,並非僅請求確認就原告所屬個別派下之派下
權存在,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闡示之意旨,仍應以被告之總
財產價額中原告主張之訟爭派下權所占比例,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經查: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調取被
告申報設立及財產資料,被告之財產如該所於113年7月10日
以龍區民字第1130014484號函備查被告陳報規約修訂案所附
不動產清冊所示計土地16筆(本院卷第199頁),復依原告
主張訟爭派下權所占總合比例為29/960(本院卷第62頁)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5,159元
(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附表:
編號 土 地 標 示 面 積 (㎡) 權利 範圍 土地公告現值 (元/㎡)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79 全部 10,300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440 全部 10,300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720 全部 10,300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240 全部 10,300 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08 全部 10,300 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7 全部 10,300 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59 全部 10,300 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544 全部 10,300 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99 全部 10,300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392 全部 10,300 1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1 全部 10,300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798 全部 10,300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2156 全部 10,300 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651 全部 10,300 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49 全部 10,300 1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376 全部 10,300 土地面積合計16,729㎡×10,300元/㎡×29/960=5,205,15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TCDV-113-補-1766-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