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ANONG KITTI(中文名:阿黑,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詹汶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THONGTASAENG SUCHAT(中文名:阿菜,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HASAN SUWAT(中文名:阿旺,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鄧政宏
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385號、第9843號),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案件受
理,經合議庭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1
14年度訴字第119號),又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9號傷害致死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
4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因被告BUANONG KITTI(阿
黑)、被告THONGTASAENG SUCHAT(阿菜)、被告KHASAN SUW
AT(阿旺)均為泰國人,現均責付予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
大隊苗栗縣專勤隊,為確保被告等人與告訴人之權益,爰依
前揭規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MLDM-114-訴-119-20250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