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王應輝
被 告 沈慧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聲明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下稱系
爭建物)有事實上處分權。查系爭建物依本院卷附臺北市稅捐稽
徵處萬華分處民國114年3月7日函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為
木石磚造(雜木)構造、自86年7月起課房屋稅之1層建物,面積
合計20平方公尺,與原告提出之系爭建物照片大致相符,原告陳
報系爭建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可採信。爰核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TPDV-114-補-580-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