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0號
原 告 羅煒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林珮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747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871,000 1 利息 871,000 111/8/11 113/11/24 5% 99,747.4 小計 99,747.4 總計 970,747.4
TPDV-113-補-2840-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