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瑋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瑋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①940,000元②5,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8年4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瑋宸於108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80,000元
②2,6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38年4月24日,並約定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③另約定於2,000,000元之額度內循
環支借,每1年為1期,於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原契約內容無
異議時,則視為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嗣再於113年7月2日
變更借款期間為自113年7月2日起至143年7月2日止,借款金
額為1,995,877元,並以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上開本息時,借款人經聲請人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
人自①113年12月24日②113年12月24日③113年10月2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954,877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房屋
抵押貸款契約書、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
貸放餘額明細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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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新興段 247-91 8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7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524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8.69 48.69 15.97 113.3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92 平方公尺 全部
TNDV-114-司拍-79-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