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37號
聲 請 人 黃玉清
相 對 人 鄧氏素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二、三、六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
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
,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末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
不以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
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
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是執票人於票載發票
日前所為之提示,自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3、6所示本票,業據提出本票原本,並
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之日期,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表編號1、4、5所示本票,經核依該三張本票票載到期
日及聲請人陳報之提示日,可見出其提示日均早於到期日,
該提示自不生效力。從而,聲請人提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
合,自無從准許。
㈢另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經核其發票日中關於「日」欄位之記
載疑遭塗改,除該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外,該「日」欄位
之數字亦記載不清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即屬無
從確定。參諸上開說明,該本票應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既屬無效,其聲請即難謂適法
,此部分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483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新台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10月23日 268,000元 100,000元 111年11月5日 111年10月23日 CH737702 駁回 002 112年11月6日 250,000元 200,000元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6日 CH816009 准許 003 113年6月8日 160,000元 160,000元 未載 113年6月8日 CH817300 准許 004 112年3月3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3月3日 CH484175 駁回 005 112年1月12日 100,000元 10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112年1月12日 CH736020 駁回 006 113年1月6日 60,000元 60,000元 未載 113年1月6日 CH697268 准許 007 112年12月?日 40,000元 40,000元 未載 112年12月9日 CH697259 駁回
TNDV-113-司票-4837-202412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