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曾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34元,及其中新臺幣48,365元自
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43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KMEV-113-城小-52-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