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志成
受 刑 人 謝維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志成因受刑人謝維倫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
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附
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臺中地檢
署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
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CDM-114-聲-552-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