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楊紹瑋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律師
被 告 楊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
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
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4/100000)及其上同段1147建號
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2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請求權人:楊育勝,義務人:楊紹瑋,限
制範圍:全部),於民國110年4月28日由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以板莊登字第18490號所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予以塗銷。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核定之
。又系爭不動產與之條件相仿之鄰近房屋(含基地),於民國11
3年9月間之買賣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
附卷足憑,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9,996,000元【
計算式:175,000元/㎡×〈總面積32.23㎡+雨遮2.96㎡+共有部分(123
1建號:5149.76㎡×22/10000+1232建號:11927.93㎡×89/100000)
〉=9,996,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9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PCDV-113-補-2542-2025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