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原 告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燿忠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享鮮飲有限公司
喬升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池佳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王琇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500萬元,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500元;
嗣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追加損害賠償之
請求金額2,333萬3,370元,及自民事訴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現為2,338萬3,870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332元,扣
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18萬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IPCV-113-民營訴-9-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