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王文得
王淑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隆文律師
被 告 華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銘
被 告 樺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
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
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
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
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
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華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謜公司
)之1,650股、樺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謜公司)之3
20,000股股份存在,因華謜公司與樺謜公司均非上市、上櫃
或興櫃公司,依前揭說明,應以起訴時之淨值計算其時價。
參照前開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可知華謜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82,615,474元,已發行股份總數28,000股,每股平均淨值
為2,951元(計算式:82,615,474元÷28,000股=2,95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樺謜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為41,865,369元,
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股,每股平均淨值為8,373元(計算式
:41,865,369元÷5,000股=8,3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原告請求確認對華謜公司之1,650股股份存在,訴訟標的價
額為4,869,150元(計算式:1,650股×2,951元=4,869,150元
);請求確認對樺謜公司之320,000股股份存在,已逾該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爰以股東權益總額41,865,369元計算。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6,734,519元(計算式:4,
869,150元+41,865,369元=46,734,51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23,312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MLDV-113-補-1877-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