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找到 48 筆結果(第 11-20 筆)

橋補
橋頭簡易庭

返還獎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原告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郁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8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2024-12-31

CDEV-113-橋補-1009-20241231-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5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陳明和 被 告 李依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8 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2024-12-30

SLEV-113-士簡-1751-20241230-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08號 原 告 徐淑玲 被 告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夥同吳宥忠等成員,以合法之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為掩護,舉辦魔法講盟演講會吸引民眾參加,邀請各行 業人士以不實話術、虛假承諾,招攬民眾加入會員及購買直 銷產品,原告先是於109年7月3日,參加被告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3樓魔法教室舉辦的魔法講盟演講會,受推 銷後購買新生命公司商品新臺幣(下同)33,044元(此部分 不在本案審理範圍,詳如後述);後來原告參加被告於109 年8月1日、2日在新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演講會,被告等人 對數百位民眾公然進行系統性詐騙,利用東森傳銷名義,以 不實話術、虛假承諾如「完美矩陣、個人評估台灣與大陸人 脈,光台灣1024球沒問題,大陸可增加2的12次方人,只需 投資5萬元進入東森多層次傳銷,不需任何行動,保證賺取7 5,000元」等語,致原告為錯誤判斷,當場刷卡繳費50,500 元購買一單位商品(一球),加上線上課程方案學費7,500 元,共刷卡58,000元,後來未收到任何入會回饋金及下線佣 金,始知受騙,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人。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 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訂購完成通知、魔法團隊LINE群組 對話紀錄、東森公司110年1月20日東森全球(法)第0000 0000號函、東森公司紀律委員會傳銷商申訴書、新生命公 司入會申請書、全球華語魔法講盟傳單、東森公司會員申 請書、「Alex小李」(即被告特助)LINE對話紀錄、「王 晴天」(即被告)臉書貼文、「小李Alex」在LINE張貼之 圖片、109年6月13日、8月2日、8月13日錄音檔、109年6 月13日、8月2日錄音譯文等事證可證。 (二)而依據109年8月2日錄音檔(檔名:0000-00-00 00.07.12 ),於41分10秒處開始,1名自稱「龍哥」的男性講師表 示:「因為我們有王董(即被告)這一次的分享,蠻建議 你卡位,絕對有差別,差1天有可能差1,000天,因為接下 來有很多人會來,不只學員…我想蠻多人會願意加入王董 的魔法講盟…在這邊不是公編,是排兩邊的完美矩陣…」等 語,接著被告表示:「我個人評估我在台灣跟大陸的人脈 ,光在台灣1024球沒有問題,大陸可以增加到2的12次方 ,12次之內我都可以排完美矩陣…12次之後我就是排兩個 公編,完美矩陣會完成前12排」等語;接續的錄音檔(檔 名:0000-00-00 00.20.13),於0分0秒處開始,被告表 示:「只想加入東森,不想加入魔法講盟方案,可不可以 ?當然可以,只是相對的,我說的那些直推、幫你排線就 沒有。再說一遍,為什麼你加入東森,不管那個人是誰找 來的,我全部排在你下面算你直推,前題是你有加入我們 的方案…可是如果你不Care、你說我不要,我只要加入東 森,當然可以也歡迎,只是我承諾再往你下面加的人,以 及那個人寫你直推,這個承諾就沒有了…」等語,「龍哥 」接著表示:「你不要小看你在這邊一輩子投資一次的加 盟金5萬塊,東森發了3萬塊的獎金,他發了這個臺灣公交 會規定的最高%數,5萬發了3萬是發了60%,這個獎金之高 ,幾乎無人能出其右,重點是他很容易拿到,推薦獎金7, 000(元)不需要聘階,層碰無限代7,000(元),對碰3, 500(元),六代5%,懶人獎138塊領到1.5倍的回本,這 些都不需要任何聘階,不需要聘階就代表他的容易拿到… 在剛剛王董事長提到,當你在這邊加入之後…我們下一批 夥伴到這邊的時候,這個推薦人是寫你的。原本我跟王總 建議,只要一個寫這個學員就好…王總說沒有關係,現在 剛剛開始,兩位推薦人都給他,光這兩位排下來你就可以 領24,500(元),這已經回本一半,在下一期(學員)再 來你就全回本…我覺得有必要,我們給王總這個無私的大 愛一個掌聲(鼓掌聲)…我剛聽到一個訊息,11月份已經 有500多個人要來,所以這些未來都會是我們的這個夥伴 。那如果是延伸到中國,那更不得了…」等語,可知被告 等人確實有於109年8月2日演講會承諾到場民眾,若同時 購買東森公司50,500元之產品及魔法講盟方案,會保證排 下線給其讓其領取獎金,即使是懶人獎也可以138元領到1 .5倍回本(即75,000元),與原告主張被告以佯稱「完美 矩陣、個人評估台灣與大陸人脈,光台灣1024球沒問題, 大陸可增加2的12次方人,只需投資5萬元進入東森多層次 傳銷,不需任何行動,保證賺取75,000元」等語致使被告 購買50,500元東森商品等情相符。 (三)另依據魔法團隊LINE群組對話紀錄,群組內也有「Alex小 李」等人稱:「完美矩陣不用佈局喔,在公排下,每個球 的放法就是填滿每層的空缺…所以在完美矩陣下,越早加 入的人,得到公排的速度也會越快」;「此時由您安置在 H底下所發展出來的分店,每一間分店都可以讓H領取138 台幣(美金4.45),即使H沒有消費任何商品、沒有發展 一家分店,從第三層開始…仍然可以一直領到美金2,400, 大約是台幣5萬X1.5=75000」等語(司促卷第17、21頁) ;再依據「小李Alex」在LINE張貼之圖片,內容稱「加盟 東森全球新連鎖事業,加盟金50,500元,有以下好處:… 有一項獎金是原位還本。NT138,可以滾動領回至75,000 (約加盟金一倍半,不用每月重複,也不用找人)」等語 ,亦足以佐證被告等人確實有承諾購買東森公司50,500元 之產品及魔法講盟方案,會保證排下線讓其領取獎金,即 使沒有任何行動之懶人獎也可以138元領到75,000元。 (四)此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作何具體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既然沒有要為原告安排下線使 原告領取至少75,000元之獎金,卻於109年8月1日、2日之 演講會與他人共同以前述不實言語使原告受騙,原告因而 購買50,500元東森商品,被告自應負共同故意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於 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20日來狀擴張訴之聲明,另請求新 生命公司入會費33,044元,並不在本案審理之範圍,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2024-12-26

PCEV-113-板小-3008-20241226-2

豐補
豐原簡易庭

返還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上列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名秀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239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8,22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2-13

FYEV-113-豐補-1019-20241213-1

士簡
士林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176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被 告 黃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載事項,並附繕 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 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 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 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 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 ,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 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 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 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 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領取之獎金新臺幣(下 同)12萬7,924元,然自起訴狀內之記載,尚無從認定原告 何時給付何筆若干金額款項之時間地點(受有利益、受有損 害)、構成無法律上原因之具體退貨時間、品項金額等事實 ,乃至利益之計算式等,記載並非明確,聲請人並應具體主 張其事實為何,而足以導出聲明所請求之12萬7,924元,否 則即有欠一貫性,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2024-12-13

SLEV-113-士簡-1761-2024121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68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錦慧              住同上  債 務 人 吳依純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 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 ,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2024-12-10

TYDV-113-司執-146568-20241210-1

羅補
羅東簡易庭

返還獎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黃真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琳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64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2024-12-09

LTEV-113-羅補-363-20241209-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190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代 理 人 黃真霞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于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76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2024-12-05

TCEV-113-中補-4190-20241205-1

北事聲
臺北簡易庭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榮璦晞 相 對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1年間向戶政事務所更改戶 籍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下稱現戶籍址 ),原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下稱原戶 籍址)異議人現已不在此居住,故異議人完全不知道鈞院有 寄送鈞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05號支付命令裁定(下稱該支 付命令裁定),也未收到鈞院用電話、簡訊、email等方式 確認異議人是否有收到該支付命令裁定,致異議人看到該支 付命令裁定時已逾3個月,原裁定以異議人逾越異議期間而 異議駁回,應有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30日所為113年 度司促字第6305號異議駁回裁定(下稱異議駁回裁定)係於 113年10月17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異議 人於113年10月21日提出異議(見聲明異議狀上本院收文章 戳),並未逾越10日不變期間,先予說明。 三、經查,異議人以本院寄送該支付命令裁定至異議人原戶籍址 ,致異議人完全不知道本院有寄送該支付命令裁定,也未收 到本院用電話、簡訊、email等方式確認異議人是否有收到 該支付命令裁定,致異議人看到該支付命令裁定時已逾3個 月,原裁定以異議人已逾越異議期間聲明異議而異議駁回。 異議人雖稱本院寄送地址為原戶籍址,然查,本院於113年5 月15日核發該支付命令裁定,於113年5月21日送達異議人現 戶籍址及原戶籍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應有寄送該 支付命令裁定於異議人現戶籍址,故異議人主張本院未寄送 該支付命令至現戶籍址,並不可採。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 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 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文。該支付命令裁定 異議期間業於113年6月10日屆滿,異議人遲於113年8月29日 始提出異議,顯逾越法定不變期間,則本院司法事務官以逾 越法定不變期間為由,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該異議駁回裁 定於法尚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2024-11-28

TPEV-113-北事聲-4-20241128-1

豐補
豐原簡易庭

返還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因返還獎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偉祐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239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414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2024-11-27

FYEV-113-豐補-971-202411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