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LANDMARK INTERNATIONAL CORP.聯懋國際有限公
司、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下合稱被告)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
別者均指新臺幣)341,12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136,46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752,012元【美金1,148,874.38元
(計算式詳附表)×32.86(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
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7,752,0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2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1,120元後,尚
應補繳3,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請求項目 計息起日(民國) 計息止日(民國) 天數 利率 債權總額 本金 美金1,136,463.38元 利息 113年9月24日 113年11月21日 59天 6.45% 美金11,849元 違約金 113年10月25日 113年11月21日 28天 0.645% 美金562元 總計 美金1,148,874.38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TCDV-113-補-2842-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