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吳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樑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332元(
計算式:55,000元+起訴前利息15,332元=70,33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TNEV-113-南小補-472-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