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楊建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羅淵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TPDV-114-補-58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