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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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范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24

TPDV-114-補-697-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陳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24

TPDV-114-補-753-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0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江欣怡 被 告 林宜臻 林宜霈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郁文 被 告 陳璟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 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 俊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參佰零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 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之記載, 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 人林俊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擔連帶負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關於「七、訴訟費 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記載之後應增列「第85條第 2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2025-03-18

TPDV-113-訴-7406-20250318-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潘日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秉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7

TPDV-114-補-602-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華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英 訴訟代理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員邦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82,6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7

TPDV-114-補-588-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楊建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羅淵洲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7

TPDV-114-補-583-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陳炤齊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憬瑤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7

TPDV-114-補-601-2025030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行動貝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哲民 訴訟代理人 廖維達律師 張嘉予律師 楊壽慧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遠景多媒體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084,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3元,扣除前已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3

TPDV-114-補-554-202503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張彤羚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劉怡萱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3

TPDV-114-補-524-2025030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797元(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2025-03-03

TPDV-114-補-537-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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