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06號
上 訴 人 林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佳如間請求瑕疵擔保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2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
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TYDV-113-訴-1406-2025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