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林永順
林秀雲
林秀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林英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陳忠敬
陳敏玉
陳敏綢
陳敏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
告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狀上所載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計算
為新臺幣(下同)4,352,400元(計算式:46,800元/m²×93m²=4,
352,400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791,670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44,070元(4,352,400元+791,67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
繳49,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HLDV-113-補-269-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