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蔡政剛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任眞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