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46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秉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SDEM-114-沙簡-17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