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406號
原 告 呂雅莉
被 告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里雄
被 告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
6,347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4,356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32萬8,000元) 1 利息 532萬8,000元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2/365) 6% 1,751.67元 小計 1,751.67元 項目2(請求金額10萬6,560元) 1 利息 10萬6,560元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6日 (2/365) 6% 35.03元 小計 35.03元 合計 543萬6,347元
TPEV-114-北簡-2406-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