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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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張珮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柯慶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272-8 1 500

2025-03-31

TPDV-114-除-468-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李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李杏華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05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28389-9 1 150 2 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6486-9 1 69

2025-03-31

TPDV-114-除-546-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即陳傳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九七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九七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非休息日之次日代 之,已於一一四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7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33848 1 1 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33849 1 1 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A-82367 1 1 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6 1 10 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7 1 10 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26148 1 10 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1 1 10 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2 1 10 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3 1 10 1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B-73454 1 10 1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8-NI-5632 1 50 1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9-NX-16842 1 95 1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69-NX-43168 1 32 1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2976 1 100 1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公)599759 1 100 1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28 1 1 1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29 1 1 1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8930 1 1 1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391877 1 1 2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439595 1 1 2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12133 1 1 2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79077 1 1 2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579078 1 1 2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4 1 1 2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5 1 1 2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台)965626 1 1 2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3 1 10 2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4 1 10 2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39325 1 10 3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5 1 10 3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6 1 10 3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380707 1 10 33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88 1 10 34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89 1 10 35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27990 1 10 36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水)468866 1 10 37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1409 1 5 38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65080 1 5 39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78655 1 5 40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93049 1 5 4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灣)204295 1 5 合      計 41 586

2025-03-31

TPDV-114-除-470-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鄭阿論 代 理 人 陳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二八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二八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17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8238-8 1 1000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8239-0 1 1000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8240-6 1 1000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8241-8 1 1000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128242-0 1 1000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4794-6 1 160

2025-03-31

TPDV-114-除-517-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梁志義 代 理 人 何伯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ND-29447-3 1 1,000 2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1-9 1 1,000 3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2-0 1 1,000 4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003-2 1 1,000 5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7-ND-33339-5 1 1,000

2025-03-31

SCDV-114-除-96-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7-1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8-3 1 10 股票 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 77-NB-000859-5 1 10 合計 3 3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2025-03-31

SLDV-114-除-157-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薛暖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21-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魏聰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86455-2 1 1000 00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206668-2 1 1000 00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383841-0 1 1000 00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159837-0 1 709

2025-03-31

TNDV-114-除-53-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焮琳 代 理 人 陳植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 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8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48-7 1 1000 00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49-9 1 1000 003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6-ND-11650-5 1 1000

2025-03-31

TNDV-114-除-71-2025033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曾翔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90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10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4ND40107-1 1 1000 2 新復興微波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94NX1039-6 1 500

2025-03-31

TYDV-114-除-69-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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