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5號
原 告 OOO
被 告 OOO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應
依附表一編號1至14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OOO於民國113年3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應
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系爭
遺產並無不可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原告爰
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因兩
造已各分居四處,若以原物分配維持分別共有關係,各繼承
人分得之土地及建物面積狹小,且均無獨立對外出入口,有
害於經濟利用價值,故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並使希望完整
保留之共有人得以行使優先承買權。
二、就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之債權,係被告OOO趁保管被繼承
人OOO存簿及印章之便,於被繼承人OOO死亡前,自其中華郵
政存簿儲金提轉新臺幣(下同)38萬8000元,自其臺灣銀行大
雅分行帳戶提轉80萬4170元(下合稱系爭款項),屬無法律上
原因而受有利益,且顯有侵占財產之侵權事實,自應依民法
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規定,返還系爭款項予被繼承人,
另應以領取日之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計息,併入被繼承人之
遺產分配。
三、並聲明:
兩造就被繼承人OOO如附表三編號1至16所示遺產,依附表三
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予以分割。
貳、被告答辯:
一、被告OOO部分:伊就被繼承人OOO所遺遺產及分割方法,除附
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外,其餘不爭執。系爭款項為被繼
承人贈與被告OOO,102年3月16日被繼承人還未生病,係被
繼承人帶著伊去大雅郵局辦理轉帳。被繼承人患病期間,伊
為照顧被繼承人兩地日夜疲於奔命,家庭日常開銷都由伊萍
支出,且因照顧被繼承人而常常請假,被繼承人乃表示要將
臺灣銀行帳戶內之80幾萬轉帳給伊做為補貼,113年2月23日
當天是被繼承人自己前往櫃台辦理定存解約。又被繼承人之
存摺印章均由伊親自保管,原告所稱與實情不符等語。
二、被告OOO部分:同意原告主張等語。
三、被告OOO部分:同意分割遺產,怎麼分沒有意見等語。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
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OOO於113年3月3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編號1至14所示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
屋稅籍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23日清地一字
第1130008197號函及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為證,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屬實。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OOO於被繼承人OOO死亡前,擅自自被繼承人
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及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系爭款項,
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固提出
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取款暨匯款申請書
影本為證,然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至多僅能證明系爭款項由被
告OOO提領或轉入其帳戶之事實,尚無法證明被告OOO未經被
繼承人同意即提轉系爭款項。且被告OOO辯稱系爭款項為被
繼承人OOO所贈與等語,核與證人吳虹於本院具結證稱:(OO
O中華郵政大雅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2.3.16提領3
8萬8000元,再將38萬8000元轉入OOO帳戶,知否係何人所為
?)被繼承人做的。被繼承人說其他女兒有拿到錢,只有他沒
有拿到他的錢,所以他要給被告OOO做補償。」、「(OOO臺
灣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2.23提領80萬4
170元,再將80萬4170元轉入OOO帳戶,知否係何人所為?)被
繼承人做的。他說其他女兒有拿到錢,只有被告OOO沒有,
所以他希望住在被告OOO家,並且把這個錢給被告OOO等語(
見本院卷第236-237頁)相符,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OOO盜
領系爭款項,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15、16所示債權應列入被
繼承人OOO之遺產等語,尚難採取。
四、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復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定,
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
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
五、遺產之分割方法:
㈠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
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
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
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
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
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
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
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
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
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院審酌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因兩造均無意願分割取得,且均
同意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本院認並無不妥,故應以變價分割
為適當。另附表一編號12為金飾一批、編號13、14為電動車
及電動輪椅,性質上採變價分割方式,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
例分配較妥,且符公平。又附表一編號3至11所示遺產為股
票、現金、一卡通,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亦符公平。是本院認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
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
方法分割,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受
分配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核定價值及數額(新臺幣) 本院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10,215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9,500元 0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65股 249,6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3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60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56,503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5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定期存款 535,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476元及孳息 00 存款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212元及孳息 00 動產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91元 00 動產 金飾1批(75公克) 170,700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0 動產 四輪電動代步車1部 10,000元 00 動產 電動輪椅1台 24,000元 00 債權 被告OOO112年3月16日自被繼承人中華郵政提轉之現金。 388,000元 本院認定無此部分遺產 00 債權 被告OOO113年2月23日自被繼承人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之現金。 804,170元
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 1 OOO 1/4 0 OOO 1/4 0 OOO 1/4 0 OOO 1/4
附表三: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OOO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種類 財產內容 核定價值及數額(新臺幣)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1,310,215元 變價分割,變價所得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0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219,500元 0 投資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65股 249,644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3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60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 56,503元及孳息 0 存款 中華郵政大雅郵局定期儲金(帳號:000000000) 550,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定期存款 535,000元及孳息 0 存款 大雅區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6,476元及孳息 00 存款 玉山銀行大雅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1,212元及孳息 00 債權 被告OOO112年3月16日自被繼承人中華郵政提轉之現金。 388,0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0 債權 被告OOO113年2月23日自被繼承人臺灣銀行大雅分行帳戶提轉之現金。 804,170元 00 其他 金飾1批(75公克) 170,7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00 其他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191元 00 其他 四輪電動代步車1部 10,000元 00 其他 電動輪椅1台 24,000元
TCDV-113-家繼訴-145-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