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艾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37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艾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顏艾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圖樣商標,業
經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
商標權,指定於貼紙等相關商品使用,現仍在商標權利期間
,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輸
入、陳列。且顏艾莉明知其自中國阿里巴巴網站,以新臺幣
(下同)1至2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未經如附
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該等註
冊商標圖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0月起,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以電腦連接網路,在其不知情之夫王全
恩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使用之「shelog」帳號賣場頁面上,
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之訊息及照片,並以售價2至3元,
販賣予不特定顧客,賺取差價牟利。嗣經警於111年6月22日
,瀏覽前開網頁後,佯裝顧客向顏艾莉選購如附表編號1所
示之物,並於111年6月30日收受後送鑑定確係仿冒商標商品
後,於111年9月22日下午4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在顏艾莉上開地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
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訴
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艾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本院111年聲搜字149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
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113年3月26日113
鑑定視字第12號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
偵卷第27、31至39、63至66、79至82頁)、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3份(偵卷第57至61、69至71頁、本院卷第33至34頁)、
員警購證照片2張(偵卷第85頁)、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2份(偵卷第75、8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2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280
21S號函暨蝦皮帳號「shelog」之用戶資料、交易明細、交
貨便明細及清單、通聯查詢結果(偵卷第101至119頁)、蝦
皮購物頁面截圖5張(偵卷第121至126頁)、扣押物品照片3
張(偵卷第135頁)附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㈡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8年10月起至111年9月22日
下午4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又被
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屬一行為觸
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僅論以一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至於員警於111年6月22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時
,係以蒐證為目的,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買賣行為自未成
交,是屬未遂階段(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意
旨參照),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
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應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另被告除上
開部分外,已於本案犯行期間將侵害商標權商品300至400張
販賣予不特定人得逞,並獲利約5,0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
中供述明確(偵卷第19頁),則被告輸入後意圖販賣而透過
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並進而販賣,應成立商標法第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與前開
陳列部分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公訴意旨認本件僅成立商
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容有未洽,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被告就本
案犯行業已坦承不諱,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而論罪科刑之
法條既屬相同,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敍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犯行造成商
標權人等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
與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4人均成立調解、和解,並履行賠償
完畢,此有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
公司之刑事陳報㈠狀、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及和
解契約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
刑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7至52、55至57頁)
,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及其自
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偵卷第11頁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本院考量被告犯後所表現悔改認錯之態度,及積極賠償商標
權人4人損失之具體作為,堪認已認知其自身行為不當並有
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之誠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
,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另參酌商標權人4人於前揭
陳報狀、調解筆錄中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意見,本院
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犯行所輸入、陳列、販
賣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
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
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
警詢中供承:本案獲利約5,000元等語(偵卷第19頁),該
獲利雖屬其犯罪所得,原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然被告已與商標權人4人成立調解、和解,業如前述,而被
告因和解、調解而給付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
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
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商標權人4人之求償權既已獲得滿足
,若再宣告沒收、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來源/扣案地點 1 仿冒「佩佩豬」商標之貼紙 30件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員警之購證 2 同上 26件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貼紙 91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貼紙 14件 00000000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TCDM-113-中智簡-51-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