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938號
聲 請 人 蔡鈞蒲
相 對 人 胡卜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393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85年7月1日 500,000元 85年7月15日 自民國85年7月15日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CH542701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2 85年7月1日 500,000元 85年7月30日 自民國85年7月30日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CH542702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3 85年7月1日 2,000,000元 85年8月15日 自民國85年8月15日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CH542703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4 85年7月1日 2,000,000元 85年8月30日 自民國85年8月30日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 CH542704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SLDV-113-司票-2393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