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869號
原 告 蘇文輝
被 告 吳沛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沛涵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88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
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880元及其遲延
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4,88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不得單獨對本裁定第2項為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CYEV-113-嘉小-869-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