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鮑淑貞
被 告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582
元,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
,而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
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