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朱婉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陸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8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60,
000元,到期日114年1月31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文豪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TYDV-114-司票-1037-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