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芳瑜
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最高學歷、提出113年9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獎
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季獎金、三節福利
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分紅、夜班或其他輪值津貼各為多
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如目前每
月收入低於聲請更生前二年綜合所得稅給付總額之每月平均
,原因為何?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若有,請提出上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汽機車之現
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報目前須扶養父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之情形?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金額為何?
八、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九、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一、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或繳納公司宿舍費用證明。
十二、請說明向本院聲請調解前二個月向金融機構皆正常繳款,
何以向本院聲請調解程序及更生程序後始無力負擔債務之清
償?
SCDV-113-消債更-207-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