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琮承
(現於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澎南消防分隊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545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琮承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林琮承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
none、Mephedrone、4-MMC)及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Met
hy1-N,N-Dimethylcathin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
第三級毒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清晨某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某公
園,以不詳之對價,持其所有之iPhone11手機聯繫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暱稱「小凱」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
28包(送鑑後經推估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1.9725公克
),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 ,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95包(送鑑後經推估4-甲基甲
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4486公克),欲供己及其他
友人施用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1月7日凌晨4時47分許
,林琮承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臺
中市○○區○○○街000號旁,經警發現而上前盤查,並執行附帶
搜索,當場扣得林琮承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前述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28包、毒品咖啡包95包、iPhone11手機1支、鐵製
香菸盒1個、分裝夾練袋4包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4,950元
,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琮承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
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
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08頁;本院卷第59、71頁),並有
附表二所示書證資料在卷可參(詳細卷頁均見附表二所示)
,及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可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與客觀事
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
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五公克以上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
、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
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並未供出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毒咖啡包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
具體之聯絡方式,本案並無因被告之供出促使調查或偵查犯
罪之公務員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
之禁令,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竟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險性,復
有助長第三級毒品流通之可能,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及考量其所持有毒品之純質淨重、毒品包裝數量、持
有期間,與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查;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被告自陳
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2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既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
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總純質淨重為5公克以上(詳見附表一)等情,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1號、113年11月
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2號鑑驗書2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3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02394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
參,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
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皆宣告沒收。又前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宣告沒
收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iphone11手機1支(IEMI碼:00000000
00000)為被告所有以聯繫前述「小凱」之人所用等情,經
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209頁;
本院卷第43頁),屬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是上開手機應
依前述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分裝夾
練袋4包,係前述「小凱」之人將毒品交給被告時,即跟毒
品一同拿給被告,被告並無打開過,也沒有要拿來分裝毒品
等情,業具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43、71
頁),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持有毒品犯行之供犯罪預
備之物,即不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之鐵製香菸盒1個、現金44
,950元,被告否認與本案有關,且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
持有毒品犯行間具有任何之關聯性,即無從宣告沒收。公訴
意旨雖認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現金44,950元,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沒收等語,然被告本案所犯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罪,該罪自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所
能宣告沒收之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孟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鑑定結果及證據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8包(含包裝袋,送鑑後經推估愷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1.9725公克) 一、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1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2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528號卷第157至159頁) 2 包裝印有鯊魚圖示之咖啡包6包(含包裝袋,送鑑後經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486公克) 一、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二、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1鑑驗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2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528號卷第157至159頁) 3 包裝印有ADIDAS字樣之咖啡包28包(含包裝袋,送鑑後經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65公克) 一、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023947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528號卷第161至162頁) 4 包裝印有馬力歐圖示之咖啡包43包(含包裝袋,送鑑後經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87公克) 5 包裝印有太空人圖示之咖啡包18包(含包裝袋,送鑑後經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8公克) 6 iPhone11手機1支(IEMI碼:0000000000000) 無 7 鐵製香菸盒1個 無 8 分裝夾練袋4包 無 9 現金44,950元 無
附表二
證據名稱 一、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528號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P3-7)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呈報單(P13)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所112年11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P21-22)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11月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品收據(P39-51) 5.112年11月7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P53) 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P55)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P57)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被告毒品初驗報告(P59-67) 9.112年11月7日毒品案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毒品照片共15張(P69-83) 10.車號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P85)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毒品案件案被告通聯記錄表(P89)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保管字第5003號扣押物品清單(P121) 1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11月2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85301號函-檢送員警職務報告(P127-129) 1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1月1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03569號函- 檢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及員警職務報告(P139-141) 15.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1號鑑驗書(P143、P157、P167、P193) 16.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162號鑑驗書(P144-145、P158-159、P169-171、P194-195) 1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所112年11月23日員警職務報告(P147) 1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4月2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57037號函- 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驗報告(P153) 19.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編號: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P155、P173) 2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4日刑理字第1136023947號鑑定書(P161-162、P165-166、P191-192)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保管字第2217號扣押物品清單(P175) 22.贓證物照片6張(P181-185) 2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安保字第499號扣押物品清單(P187) 24.贓證物照片6張(P197-201) 25.臺中地檢署113年7月9日上午9時許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P219)
TCDM-113-易-2625-20250220-1